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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9年度聲字第2051號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8 月 31 日

法官張國忠劉敏芳李雅俐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2051號

聲請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刑人
黃文勳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聲請案號:109年度執聲字第83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黃文勳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有期徒刑,應執行有期徒刑伍年捌月。

理由

一、按刑法第50條第1項規定:「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同條第2項規定:「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故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而有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之情形,除受刑人於判決確定後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外,不適用併合處罰之規定。

二、本案受刑人黃文勳(下稱受刑人)前因犯如附表所示詐欺等罪,由如附表所示之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有期徒刑,其中附表編號3為得易科罰金、亦得易服社會勞動之刑,至附表編號1至2、4至9所示各罪所處之有期徒刑,則均不得易科罰金、亦不得易服社會勞動,有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各款所定之情形。茲檢察官因受刑人之請求,聲請就上開各罪所處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有「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聲請書」及「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各1份(見本院卷第5至11頁)在卷可稽,本院審核認檢察官聲請為正當,合於刑法第50條第2項之規定,爰審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其中如附表編號1、2部分,前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以107年度訴字第1151號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8月確定,又如附表編號4至8部分,業由本院以108年度金上訴字第1429、1431號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4月確定,再本院108年度金上訴字第2613號刑事判決前曾就如附表編號9所加重詐欺取財之3罪,與本院上揭刑事判決如其附表編號1所示加重詐欺取財之1罪(該罪經檢察官提起第三審上訴而尚未確定),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5月等情,有各該刑事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復考量受刑人本案除如附表編號3所示非法持有子彈之1罪外,其餘各次所犯則均屬因參與同一詐欺集團而於民國106年11月間之短期內所為罪質相同之加重詐欺取財共計39罪,並考量上開各罪原確定判決量刑審酌之事項,單一之罪宣告刑最高為有期徒刑1年7月等一切情狀,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附表:受刑人黃文勳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 號│ 1 │ 2 │ 3 │├───────────┼───────────┼───────────┼───────────┤│罪 名│加重詐欺取財 │加重詐欺取財 │非法持有子彈 ││ │ │ │ │├───────────┼───────────┼───────────┼───────────┤│宣 告 刑│有期徒刑1年4月 │有期徒刑1年2月 │有期徒刑4月 ││ │(2次) │ │ │├───────────┼───────────┼───────────┼───────────┤│犯 罪 日 期│ ①106.11.17 │ 106.11.18 │ 106年11月某日 ││ │ ②106.11.18 │ │ -107.05.21 │├───────────┼───────────┼───────────┼───────────┤│偵 查 (自訴) 機 關│彰化地檢107年度偵字第 │彰化地檢107年度偵字第 │新竹地檢107年度偵字第 ││ │7357、7977號 │7357、7977號 │8803號 │├─┬─────────┼───────────┼───────────┼───────────┤│最│法 院│ 彰化地院 │ 彰化地院 │ 新竹地院 ││後│ │ │ │ ││事├─────────┼───────────┼───────────┼───────────┤│實│案 號│ 107年度訴字第1151號 │ 107年度訴字第1151號 │ 108年度訴字第133號 ││審│ │ │ │ ││ ├─────────┼───────────┼───────────┼───────────┤│ │判 決 日 期│ 107.11.30 │ 107.11.30 │ 108.10.22 ││ │ │ │ │ │├─┼─────────┼───────────┼───────────┼───────────┤│確│法 院│ 彰化地院 │ 彰化地院 │ 新竹地院 ││定│ │ │ │ ││判├─────────┼───────────┼───────────┼───────────┤│決│案 號│ 107年度訴字第1151號 │ 107年度訴字第1151號 │ 108年度訴字第133號 ││ │ │ │ │ ││ ├─────────┼───────────┼───────────┼───────────┤│ │判 決 確 定 日 期│ 108.01.14 │ 108.01.14 │ 108.11.25 ││ │ │ │ │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 否 │ 是 ││ │ │ │ │├───────────┼───────────┼───────────┼───────────┤│是否為得易服社會勞動之│ 否 │ 否 │ 是 ││案件 │ │ │ │├───────────┼───────────┼───────────┼───────────┤│備 註│彰化地檢108年度執字第 │彰化地檢108年度執字第 │新竹地檢108年度執字第 ││ │466號(編號1-2已定應執│466號(編號1-2已定應執│6552號 ││ │行刑有期徒刑1年8月)(│行刑有期徒刑1年8月)(│ ││ │聲請書誤載為編號1-3) │聲請書誤載為編號1-3) │ ││ │ │ │ │└───────────┴───────────┴───────────┴───────────┘附表:受刑人黃文勳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 號│ 4 │ 5 │ 6 │├───────────┼───────────┼───────────┼───────────┤│罪 名│加重詐欺取財 │加重詐欺取財 │加重詐欺取財 ││ │ │ │ │├───────────┼───────────┼───────────┼───────────┤│宣 告 刑│有期徒刑1年5月 │有期徒刑1年4月 │有期徒刑1年3月 ││ │(12次) │(15次) │ │├───────────┼───────────┼───────────┼───────────┤│犯 罪 日 期│ 106.11.21- │ 106.11.22- │ 106.11.22 ││ │ 106.11.27 │ 106.11.27 │ ││ │ (12次) │ (15次) │ │├───────────┼───────────┼───────────┼───────────┤│偵 查 (自訴) 機 關│南投地檢107年度偵字第 │南投地檢107年度偵字第 │南投地檢107年度偵字第 ││ │2499、3628號 │2499、3628號 │2499、3628號 │├─┬─────────┼───────────┼───────────┼───────────┤│最│法 院│ 中高分院 │ 中高分院 │ 中高分院 ││後│ │ │ │ ││事├─────────┼───────────┼───────────┼───────────┤│實│案 號│ 108年度金上訴字第 │ 108年度金上訴字第 │ 108年度金上訴字第 ││審│ │ 1429、1431號 │ 1429、1431號 │ 1429、1431號 ││ ├─────────┼───────────┼───────────┼───────────┤│ │判 決 日 期│ 108.10.31 │ 108.10.31 │ 108.10.31 ││ │ │ │ │ │├─┼─────────┼───────────┼───────────┼───────────┤│確│法 院│ 中高分院 │ 中高分院 │ 中高分院 ││定│ │ │ │ ││判├─────────┼───────────┼───────────┼───────────┤│決│案 號│ 108年度金上訴字第 │ 108年度金上訴字第 │ 108年度金上訴字第 ││ │ │ 1429、1431號 │ 1429、1431號 │ 1429、1431號 ││ ├─────────┼───────────┼───────────┼───────────┤│ │判 決 確 定 日 期│ 108.11.26 │ 108.11.26 │ 108.11.26 ││ │ │ │ │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 否 │ 否 ││ │ │ │ │├───────────┼───────────┼───────────┼───────────┤│是否為得易服社會勞動之│ 否 │ 否 │ 否 ││案件 │ │ │ │├───────────┼───────────┼───────────┼───────────┤│備 註│南投地檢108年度執字第 │南投地檢108年度執字第 │南投地檢108年度執字第 ││ │3110號(編號4-8已定應 │3110號(編號4-8已定應 │3110號(編號4-8已定應 ││ │執行刑有期徒刑3年4月)│執行刑有期徒刑3年4月)│執行刑有期徒刑3年4月)││ │ │ │ ││ │ │ │ │└───────────┴───────────┴───────────┴───────────┘附表:受刑人黃文勳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 號│ 7 │ 8 │ 9 │├───────────┼───────────┼───────────┼───────────┤│罪 名│加重詐欺取財 │加重詐欺取財 │加重詐欺取財 ││ │ │ │ │├───────────┼───────────┼───────────┼───────────┤│宣 告 刑│有期徒刑1年6月 │有期徒刑1年7月 │有期徒刑1年4月 ││ │(3次) │(2次) │(3次) │├───────────┼───────────┼───────────┼───────────┤│犯 罪 日 期│ 106.11.22- │ 106.11.23 │ 106.11.16- ││ │ 106.11.24 │ (2次) │ 106.11.17 ││ │ (3次) │ │ (3次) │├───────────┼───────────┼───────────┼───────────┤│偵 查 (自訴) 機 關│南投地檢107年度偵字第 │南投地檢107年度偵字第 │南投地檢107年度偵字第 ││ │2499、3628號 │2499、3628號 │1461號等 │├─┬─────────┼───────────┼───────────┼───────────┤│最│法 院│ 中高分院 │ 中高分院 │ 中高分院 ││後│ │ │ │ ││事├─────────┼───────────┼───────────┼───────────┤│實│案 號│ 108年度金上訴字第 │ 108年度金上訴字第 │ 108年度金上訴字第 ││審│ │ 1429、1431號 │ 1429、1431號 │ 2613號 ││ ├─────────┼───────────┼───────────┼───────────┤│ │判 決 日 期│ 108.10.31 │ 108.10.31 │ 109.02.11 ││ │ │ │ │ │├─┼─────────┼───────────┼───────────┼───────────┤│確│法 院│ 中高分院 │ 中高分院 │ 中高分院 ││定│ │ │ │ ││判├─────────┼───────────┼───────────┼───────────┤│決│案 號│ 108年度金上訴字第 │ 108年度金上訴字第 │ 108年度金上訴字第 ││ │ │ 1429、1431號 │ 1429、1431號 │ 2613號 ││ ├─────────┼───────────┼───────────┼───────────┤│ │判 決 確 定 日 期│ 108.11.26 │ 108.11.26 │ 109.03.17 ││ │ │ │ │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 否 │ 否 ││ │ │ │ │├───────────┼───────────┼───────────┼───────────┤│是否為得易服社會勞動之│ 否 │ 否 │ 否 ││案件 │ │ │ │├───────────┼───────────┼───────────┼───────────┤│備 註│南投地檢108年度執字第 │南投地檢108年度執字第 │南投地檢109年度執字第 ││ │3110號(編號4-8已定應 │3110號(編號4-8已定應 │670號 ││ │執行刑有期徒刑3年4月)│執行刑有期徒刑3年4月)│ ││ │ │ │ ││ │ │ │ │└───────────┴───────────┴───────────┴───────────┘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31 日

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張 國 忠

法 官 劉 敏 芳

法 官 李 雅 俐

書記官 蕭 怡 綸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31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9年度聲字第2051號於民國 109 年 08 月 31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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