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9年度聲字第2386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2386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曹立軒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聲請案號:109年度執聲字第106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曹立軒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陸年。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曹立軒因詐欺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曹立軒因犯如附表所示等數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經分別確定在案,有各該刑事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末按附表編號2至3所示之罪,曾經本院以108年金上訴字第2317號判決處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經最高法院以109年度台上字第2797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則附表編號2至3原裁判關於定應執行刑部分之基礎,將因本院重新裁定而使原定應執行刑當然失效,本院自可更定如附表所示之罪之應執行刑,惟考量法律性內部界限之拘束,更不得重於原裁判原定之應執行刑,使受刑人陷於更不利之結果,並衡酌受刑人附表編號1與2、3各係成立一個詐欺犯罪組織,其中編號1係於105年2、3月間吸收其他車手集團成員,編號2、3則係於105年5月間與他人合夥吸收另一批轉帳洗錢中心及車手集團成員,分別成立2個詐欺集團,且均擔任金主及洗錢中心、車手集團之負責人,位居發起、主持、指揮之高層地位,雖2集團成立之時間接近,然集團成員俱屬不同,顯見受刑人於獨資成立第1詐欺集團後,復與他人合夥共組第2詐欺集團,惡性實為重大,於定刑時不宜再予過度優惠,再衡酌受刑人人格、所犯各罪侵害法益之異同、對侵害法益之加重效應及時間、空間之密接程度,刑罰邊際效應隨刑期而遞減及行為人所生痛苦程度隨刑期而遞增,考量受刑人復歸社會之可能性,而為整體評價後,爰定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受刑人曹立軒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 │ 1 │ 2 │ 3 │├──────┼─────────┼─────────┼─────────┤│罪名 │ 詐欺 │ 詐欺 │ 詐欺 ││ │ │ │ │├──────┼─────────┼─────────┼─────────┤│宣告刑 │ 處有期徒刑3年6月 │ 處有期徒刑2年2月 │ 有期徒刑1年10月 ││ │ │ │ │├──────┼─────────┼─────────┼─────────┤│犯罪日期 │ 105年4月底至 │ 105年7月23日至 │ 105年11月至 ││ │ 105年6月1日 │ 105年8月26日間 │ 105年12月間 │├──────┼─────────┼─────────┼─────────┤│偵查(自訴)│苗栗地檢106年度偵 │臺中地檢106年度偵 │臺中地檢106年度偵 ││機關年度案號│ 緝字第94號 │ 字第10574號等 │ 字第10574號等 │├─┬────┼─────────┼─────────┼─────────┤│最│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後│ │ 院 │ 院 │ 院 ││事├────┼─────────┼─────────┼─────────┤│實│案號 │107年度上訴第202號│108年度金上訴字第 │108年度金上訴字第 ││審│ │ │ 2317號 │ 2317號 ││ ├────┼─────────┼─────────┼─────────┤│ │判決日期│ 109.02.27 │ 109.03.26 │ 109.03.26 ││ │ │ │ │ │├─┼────┼─────────┼─────────┼─────────┤│確│法院 │ 最高法院 │ 最高法院 │ 最高法院 ││定│ │ │ │ ││判├────┼─────────┼─────────┼─────────┤│決│案號 │ 109年度台上字第 │ 109年度台上字第 │ 109年度台上字第 ││ │ │ 2700號 │ 2797號 │ 2797號 ││ ├────┼─────────┼─────────┼─────────┤│ │判決確定│ 109.05.27 │ 109.06.30 │ 109.06.30 ││ │日期 │ │ │ │├─┴────┼─────────┼─────────┼─────────┤│得易科、易服│ 不得易科 │ 不得易科 │ 不得易科 ││社勞否之案件│ 不得社勞 │ 不得社勞 │ 不得社勞 │├──────┼─────────┼─────────┴─────────┤│備註 │苗栗地檢109年度執 │臺中地檢109年度執字第10507號 ││ │ 字第1962號 │編號2至3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