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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9年度聲字第2596號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11 月 17 日

法官何志通石馨文許月馨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2596號

聲請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刑人
李宥澄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聲請案號:109年度執聲字第119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捌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詐欺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數罪中雖有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所列情形,惟受刑人已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有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9年10月5日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足稽,應依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甲○○因犯如附表所示詐欺等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及本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此有如附表所示之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附卷可憑,而其中受刑人如附表編號1所示為不得易科罰金、但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如附表編號2至6所示為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依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固不得併合處罰,然查受刑人於民國109年10月5日已向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有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9年10月5日「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1份附卷可稽,是依刑法第50條第2項之規定,聲請人就附表所示各罪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核屬正當。爰審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2至3所示之罪前曾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3033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1月,並經本院108年度金上訴字第67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又所犯如附表編號4至6所示之罪曾經本院107年度上訴字第836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10月,暨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之犯罪態樣、時間間隔、侵犯法益,並考量各該罪合併後之不法內涵、罪責原則及合併刑罰所生之效果等情狀,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附表: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 號│ 1 │ 2 │ 3 │├────────┼──────────┼──────────┼──────────┤│罪 名│ 對未成年人性交 │ 詐欺 │ 詐欺 ││ │ │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6月 │ 有期徒刑1年4月 │ 有期徒刑1年3月 ││ │ │ (共2次) │ │├────────┼──────────┼──────────┼──────────┤│犯 罪 日 期│ 106.07.09 │ 均106.07.20 │ 106.07.23 ││ │ │ │ │├────────┼──────────┼──────────┼──────────┤│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6年度偵字 │臺中地檢106年度偵字 │臺中地檢106年度偵字 ││年 度 案 號│第23190號等 │第30400號等 │第30400號等 │├─┬──────┼──────────┼──────────┼──────────┤│最│法 院│ 臺中地院 │ 中高分院 │ 中高分院 ││後├──────┼──────────┼──────────┼──────────┤│事│案 號│ 107年度侵簡上字 │ 108年度金上訴字 │ 108年度金上訴字 ││實│ │ 第1號 │ 第67號 │ 第67號 ││審├──────┼──────────┼──────────┼──────────┤│ │判 決 日 期│ 107.06.29 │ 108.06.18 │ 108.06.18 │├─┼──────┼──────────┼──────────┼──────────┤│確│法 院│ 臺中地院 │ 中高分院 │ 中高分院 ││定├──────┼──────────┼──────────┼──────────┤│判│案 號│ 107年度侵簡上字 │ 108年度金上訴字 │ 108年度金上訴字 ││決│ │ 第1號 │ 第67號 │ 第67號 ││ ├──────┼──────────┼──────────┼──────────┤│ │判 決│ 107.07.23 │ 108.07.19 │ 108.07.19 ││ │確 定 日 期│ │ │ │├─┴──────┼──────────┼──────────┼──────────┤│是 否 為 得 易科│ 不得易科、得社勞 │ 不得易科、不得社勞 │ 不得易科、不得社勞 ││罰 金 之 案 件│ │ │ │├────────┼──────────┼──────────┴──────────┤│備 註 │臺中地檢107年度執字 │ 臺中地檢108年度執字第11167號 ││ │第11971號 │(編號2、3經臺中地院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1 ││ │(已執畢) │月) │└────────┴──────────┴─────────────────────┘┌────────┬──────────┬──────────┬──────────┐│編 號│ 4 │ 5 │ 6 │├────────┼──────────┼──────────┼──────────┤│罪 名│ 詐欺 │ 詐欺 │ 詐欺 ││ │ │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年8月 │ 有期徒刑1年6月 │ 有期徒刑1年7月 ││ │ (共4次) │ (共7次) │ │├────────┼──────────┼──────────┼──────────┤│犯 罪 日 期│106.07.23-106.07.28 │106.07.26-106.07.27 │ 106.07.23 ││ │ (4次) │ (7次) │ │├────────┼──────────┼──────────┼──────────┤│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6年度少連 │臺中地檢106年度少連 │臺中地檢106年度少連 ││年 度 案 號│偵字第164號等 │偵字第164號等 │偵字第164號等 │├─┬──────┼──────────┼──────────┼──────────┤│最│法 院│ 中高分院 │ 中高分院 │ 中高分院 ││後├──────┼──────────┼──────────┼──────────┤│事│案 號│ 107年度上訴字 │ 107年度上訴字 │ 109年度金上更一字 ││實│ │ 第836號 │ 第836號 │ 第99號 ││審├──────┼──────────┼──────────┼──────────┤│ │判 決 日 期│ 107.12.05 │ 107.12.05 │ 109.07.08 │├─┼──────┼──────────┼──────────┼──────────┤│確│法 院│ 最高法院 │ 最高法院 │ 中高分院 ││定├──────┼──────────┼──────────┼──────────┤│判│案 號│ 108年度台上字 │ 108年度台上字 │ 109年度金上更一字 ││決│ │ 第3997號 │ 第3997號 │ 第99號 ││ ├──────┼──────────┼──────────┼──────────┤│ │判 決│ 109.02.27 │ 109.02.27 │ 109.08.10 ││ │確 定 日 期│ │ │ │├─┴──────┼──────────┼──────────┼──────────┤│是 否 為 得 易科│ 不得易科、不得社勞 │ 不得易科、不得社勞 │ 不得易科、不得社勞 ││罰 金 之 案 件│ │ │ │├────────┼──────────┴──────────┼──────────┤│備 註 │臺中地檢109年度執字第4301號 │臺中地檢109年度執字 ││ │ │第12646號 │└────────┴─────────────────────┴──────────┘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7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何 志 通

法 官 石 馨 文

法 官 許 月 馨

書記官 林 育 德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7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9年度聲字第2596號於民國 109 年 11 月 17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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