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9年度聲字第2701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2701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曾鈺翔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聲請案號:109年度執聲字第124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曾鈺翔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
理由
一、受刑人曾鈺翔(下稱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均確定在案。受刑人所犯各罪之宣告刑雖有得及不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情形(詳如附表所示),惟其已請求檢察官向法院聲請合併定其應執行刑,有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在卷可參,檢察官依受刑人之請求向本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參酌受刑人如附表所示各罪曾定應執行刑情形(詳如附表所示),暨其行為次數、侵害法益,及其犯罪類型,對於危害社會法益之加重效應等情狀,為整體非難評價,認應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附表:受刑人曾鈺翔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編 號│ 1 │ 2 │ 3 │├────────┼──────────┼──────────┼──────────┤│罪 名│詐欺 │妨害自由 │妨害自由 │├────────┼──────────┼──────────┼──────────┤│宣 告 刑│有期徒刑1年4月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4月 │├────────┼──────────┼──────────┼──────────┤│犯 罪 日 期│105.08.03 │105.11.05 │105.11.04~ ││ │ │ │105.11.05 │├────────┼──────────┼──────────┼──────────┤│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6年度偵字 │臺中地檢105年度偵字 │臺中地檢105年度偵字 ││年 度 案 號│第21866號 │第28616號 │第28616號 │├─┬──────┼──────────┼──────────┼──────────┤│最│法 院│臺中地院 │中高分院 │中高分院 ││後├──────┼──────────┼──────────┼──────────┤│事│案 號│106年度訴字第2393號 │107年度上訴字第1694 │107年度上訴字第1694 ││實│ │ │號 │號 ││審├──────┼──────────┼──────────┼──────────┤│ │判 決 日 期│107.08.23 │107.11.27 │107.11.27 │├─┼──────┼──────────┼──────────┼──────────┤│確│法 院│臺中地院 │中高分院 │中高分院 ││定├──────┼──────────┼──────────┼──────────┤│判│案 號│106年度訴字第2393號 │107年度上訴字第1694 │107年度上訴字第1694 ││決│ │ │號 │號 ││ ├──────┼──────────┼──────────┼──────────┤│ │判 決│107.09.25 │107.11.27 │107.12.21 ││ │確 定 日 期│ │ │ │├─┴──────┼──────────┼──────────┼──────────┤│宣告刑得否易科罰│不得易科罰金 │得易科罰金 │得易科罰金 ││金或易服社會勞動│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得易服社會勞動 │得易服社會勞動 │├────────┼──────────┼──────────┴──────────┤ │備 註 │臺中地檢107年度執字 │臺中地檢108年度執字第1646號 │ │ │第15325號 │ ││ ├──────────┴─────────────────────┤│ │編號1至4曾經臺中地院108年度聲字第1046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編 號│ 4 │ 5 │ │├────────┼──────────┼──────────┼──────────┤│罪 名│傷害 │詐欺 │ │├────────┼──────────┼──────────┼──────────┤│宣 告 刑│有期徒刑5月 │有期徒刑1年2月 │ ││ │ │(7次) │ │├────────┼──────────┼──────────┼──────────┤│犯 罪 日 期│106.09.25 │106.12.29 │ ││ │ │107.01.02(4次) │ ││ │ │107.01.03(2次) │ │├────────┼──────────┼──────────┼──────────┤│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7年度少連 │臺中地檢107年度少連 │ ││年 度 案 號│偵字第35號 │偵字第163號 │ │├─┬──────┼──────────┼──────────┼──────────┤│最│法 院│臺中地院 │中高分院 │ ││後├──────┼──────────┼──────────┼──────────┤│事│案 號│108年度簡字第540號 │109年度金上訴字第386│ ││實│ │ │號 │ ││審├──────┼──────────┼──────────┼──────────┤│ │判 決 日 期│108.05.21 │109.07.15 │ │├─┼──────┼──────────┼──────────┼──────────┤│確│法 院│臺中地院 │中高分院 │ ││定├──────┼──────────┼──────────┼──────────┤│判│案 號│108年度簡字第540號 │109年度金上訴字第386│ ││決│ │ │號 │ ││ ├──────┼──────────┼──────────┼──────────┤│ │判 決│108.06.17 │109.08.17 │ ││ │確 定 日 期│ │ │ │├─┴──────┼──────────┼──────────┼──────────┤│宣告刑得否易科罰│得易科罰金 │不得易科罰金 │ ││金或易服社會勞動│得易服社會勞動 │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 │├────────┼──────────┼──────────┼──────────┤ │備 註 │臺中地檢108年度執字 │臺中地檢109年度執字 │ │ │ │第11970號 │第14590號 │ ││ ├──────────┼──────────┼──────────┤│ │編號1至4曾經臺中地院│曾經中高分院109年度 │ ││ │108年度聲字第1046號 │金上訴字第386號判決 │ ││ │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5│ ││ │2年。 │月。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