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9年度聲字第2726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2726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陳奕宏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聲請案號:109年度執聲字第121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叁年拾月。
理由
一、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又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如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三十年。刑法第51條第5 款亦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案受刑人甲○○因犯詐欺罪等案件,先後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及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本院審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各罪,均係於民國107 年4 月初之某日起至107 年5 月11日16時許為警查獲之期間內,加入綽號「金價無影」之少年丙○○及少年丁○○所屬之詐騙集團,並於該詐欺集團成員共同多次詐欺取財之行為,其犯罪類型、行為態樣、手段、動機均屬相同,責任非難重複之程度甚高,此有各該判決書及被告前案紀錄表等附卷可參,並參酌受刑人犯附表所示各罪之犯罪類型、行為態樣、手段、侵害法益種類、犯罪行為之不法與罪責程度、彼此間之關聯性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0條第2 項、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
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 號│ 1 │ 2 │ 3 │├────────┼───────────┼───────────┼───────────┤│罪 名│詐欺 │詐欺 │詐欺 │├────────┼───────────┼───────────┼───────────┤│宣 告 刑│有期徒刑1年2月 │有期徒刑1年3月 │有期徒刑1年3月 │├────────┼───────────┼───────────┼───────────┤│犯 罪 日 期 │107年04月09日 │107年04月09日 │107年04月09日 │├────────┼───────────┼───────────┼───────────┤│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署107年度偵字 │臺中地檢署107年度偵字 │臺中地檢署107年度偵字 ││年 度 及 案 號│第29523號、107年度少連│第29523號、107年度少連│第23398號、108年度少連││ │偵字第389號、第480號、│偵字第389號、第480號、│偵緝字第7號 ││ │第481號 │第481號 │ │├───┬────┼───────────┼───────────┼───────────┤│ │法 院│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中高分院 ││ ├────┼───────────┼───────────┼───────────┤│最 後│案 號│108年度訴字第283號 │108年度訴字第283號 │108年度金上訴字第2652 ││ │ │ │ │號、第2654號 ││ ├────┼───────────┼───────────┼───────────┤│事實審│判決日期│108年11月14日 │108年11月14日 │109年2月18日 │├───┼────┼───────────┼───────────┼───────────┤│確 定│法 院│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中高分院 ││ ├────┼───────────┼───────────┼───────────┤│ │案 號│108年度訴字第283號 │108年度訴字第283號 │108年度金上訴字第2652 ││ │ │ │ │號、第2654號 ││判 決├────┼───────────┼───────────┼───────────┤│ │判決確定│108年12月23日 │108年12月23日 │109年03月23日 ││ │日 期│ │ │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不得易科、社勞 │不得易科、社勞 │不得易科、社勞 ││之案件 │ │ │ │├────────┼───────────┴───────────┼───────────┤│備 註 │臺中地檢109年度執字第2941號 │臺中地檢109年度執字第 ││ │ │5612號 ││ │ │ ││ │ │ ││ ├───────────────────────┴───────────┤│ │1.附表編號1至4所示各罪,業經本院以109年度聲字第1213號刑事裁定,定應執 ││ │ 行有期徒刑2年11月確定。 ││ │2.臺中地檢執109年度執更字第2922號。 │└────────┴───────────────────────────────────┘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 號│ 4 │ 5 │ 6 │├────────┼───────────┼───────────┼───────────┤│罪 名│詐欺 │詐欺 │詐欺 │├────────┼───────────┼───────────┼───────────┤│宣 告 刑│有期徒刑1年2月 │有期徒刑1年3月 │有期徒刑1年2月 │├────────┼───────────┼───────────┼───────────┤│犯 罪 日 期 │107年04月09日 │107年05月08日 │107年05月11日 │├────────┼───────────┼───────────┼───────────┤│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署107年度偵字 │臺中地檢署107年度少連 │臺中地檢署107年度少連 ││年 度 及 案 號│第23398號、108年度少連│偵字第175號 │偵字第175號 ││ │偵緝字第7號 │ │ │├───┬────┼───────────┼───────────┼───────────┤│ │法 院│中高分院 │中高分院 │中高分院 ││ ├────┼───────────┼───────────┼───────────┤│最 後│案 號│108年度金上訴字第2652 │109年度金上訴字第1164 │109年度金上訴字第1164 ││ │ │號、第2654號 │號 │號 ││ ├────┼───────────┼───────────┼───────────┤│事實審│判決日期│109年02月18日 │109年08月06日 │109年08月06日 │├───┼────┼───────────┼───────────┼───────────┤│確 定│法 院│中高分院 │中高分院 │中高分院 ││ ├────┼───────────┼───────────┼───────────┤│ │案 號│108年度金上訴字第2652 │109年度金上訴字第1164 │109年度金上訴字第1164 ││ │ │號、第2654號 │號 │號 ││判 決├────┼───────────┼───────────┼───────────┤│ │判決確定│109年03月23日 │109年09月07日 │109年09月07日 ││ │日 期│ │ │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不得易科、社勞 │不得易科、社勞 │不得易科、社勞 ││之案件 │ │ │ │├────────┼───────────┼───────────┴───────────┤│備 註 │臺中地檢109年度執字第 │1.附表編號5至8所示各罪,業經本院以109年度金上 ││ │5612號 │ 訴字第1164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2月確定││ │ │2.臺中地檢109年度執字第14665號。 ││ ├───────────┤ ││ │1.附表編號1至4所示各罪│ ││ │ ,業經本院以109年度 │ ││ │ 聲字第1213號刑事裁定│ ││ │ ,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 │ ││ │ 年11月確定。 │ ││ │2.臺中地檢執109年度執 │ ││ │ 更字第2922號。 │ │└────────┴───────────┴───────────────────────┘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 號│ 7 │ 8 │ (以下空白) │├────────┼───────────┼───────────┼───────────┤│罪 名│詐欺 │詐欺 │ │├────────┼───────────┼───────────┼───────────┤│宣 告 刑│有期徒刑1年5月 │有期徒刑1年6月 │ │├────────┼───────────┼───────────┼───────────┤│犯 罪 日 期 │107 年5 月9 日至5 月11│107 年5 月8 日至5 月11│ ││ │日 │日 │ │├────────┼───────────┼───────────┼───────────┤│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署107年度少連 │臺中地檢署107年度少連 │ ││年 度 及 案 號│偵字第175號 │偵字第175號 │ │├───┬────┼───────────┼───────────┼───────────┤│ │法 院│中高分院 │中高分院 │ ││ ├────┼───────────┼───────────┼───────────┤│最 後│案 號│109年度金上訴字第1164 │109年度金上訴字第1164 │ ││ │ │號 │號 │ ││ ├────┼───────────┼───────────┼───────────┤│事實審│判決日期│109年08月06日 │109年08月06日 │ │├───┼────┼───────────┼───────────┼───────────┤│確 定│法 院│中高分院 │中高分院 │ ││ ├────┼───────────┼───────────┼───────────┤│ │案 號│109年度金上訴字第1164 │109年度金上訴字第1164 │ ││ │ │號 │號 │ ││判 決├────┼───────────┼───────────┼───────────┤│ │判決確定│109年09月07日 │109年09月07日 │ ││ │日 期│ │ │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不得易科、社勞 │不得易科、社勞 │ ││之案件 │ │ │ │├────────┼───────────┴───────────┼───────────┤│備 註 │1.附表編號5至8所示各罪,業經本院以109年度金上 │ ││ │ 訴字第1164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2月確定│ ││ │2.臺中地檢109年度執字第14665號。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