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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9年度聲字第2732號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11 月 30 日

法官鄭永玉許文碩周莉菁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2732號

聲請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刑人
李冠毅

       (現於法務部矯正署臺中監獄臺中分監執行中)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聲請案號:109 年度執聲字第124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李冠毅因詐欺等罪,所處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陸年。

理由

一、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1 項前段、第53條及第51條第5 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受刑人李冠毅因詐欺等罪,經臺灣高等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審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之犯罪態樣、時間間隔、侵害法益、各罪依其犯罪情節所量定之刑等情,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

【附表】:受刑人李冠毅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 號│ 1 │ 2 │ 3 │├────────┼──────────┼──────────┼──────────┤│罪 名│詐欺 │詐欺 │詐欺 │├────────┼──────────┼──────────┼──────────┤│宣 告 刑│有期徒刑1年(共2罪)│有期徒刑8月(共2罪)│有期徒刑1年2月(共2 ││ │ │ │罪) │├────────┼──────────┼──────────┼──────────┤│犯 罪 日 期│106年10月22日(2次)│106年12月25日、 │106年11月23日(2次)││ │ │106年12月26日 │ │├────────┼──────────┼──────────┼──────────┤│偵查(自訴)機關│ 新竹地檢 │ 桃園地檢 │ 嘉義地檢 ││年 度 案 號│107年度偵字第3202號 │107年度偵字第7253號 │107年度偵字第2388號 ││ │ │ │等 │├─┬──────┼──────────┼──────────┼──────────┤│最│法 院│ 高等法院 │ 桃園地院 │ 臺南高分院 ││後├──────┼──────────┼──────────┼──────────┤│事│案 號│107年度上訴字第3628 │108年度審訴字第307號│108年度金上訴字第146││實│ │號 │ │4號 ││審├──────┼──────────┼──────────┼──────────┤│ │判 決 日 期│ 108年2月27日 │ 108年5月15日 │ 109年2月5日 │├─┼──────┼──────────┼──────────┼──────────┤│確│法 院│ 最高法院 │ 桃園地院 │ 最高法院 ││定├──────┼──────────┼──────────┼──────────┤│判│案 號│108年度台上字第1888 │108年度審訴字第307號│109年度台上字第1992 ││決│ │號 │ │號 ││ ├──────┼──────────┼──────────┼──────────┤│ │判決確定日期│ 108年6月6日 │ 108年10月5日 │ 109年4月15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否,不得易科罰金、不│否,不得易科罰金、不│否,不得易科罰金、不││、易服社會勞動之│得易服社會勞動 │得易服社會勞動 │得易服社會勞動 ││案件 │ │ │ │├────────┼──────────┼──────────┼──────────┤│備 註│ 臺中地檢 │ 臺中地檢 │ 臺中地檢 ││ │108年度執助字第1406 │108年度執助字第2252 │109年度執助字第1036 ││ │號 │號 │號 ││ │(新竹地院107年度訴 │(確定判決定應執行有│(臺南高分院108年度 ││ │字第348號判決定應執 │期徒刑10月) │金上訴字第1464號判決││ │行有期徒刑1年8月) │ │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4││ │ │ │月) │└────────┴──────────┴──────────┴──────────┘┌────────┬──────────┬──────────┬──────────┐│編 號│ 4 │ 5 │ 6 │├────────┼──────────┼──────────┼──────────┤│罪 名│詐欺 │詐欺 │詐欺 │├────────┼──────────┼──────────┼──────────┤│宣 告 刑│有期徒刑8月(共15罪 │有期徒刑8月(共2罪)│有期徒刑1年1月 ││ │) │ │ │├────────┼──────────┼──────────┼──────────┤│犯 罪 日 期│106年11月10日 │106年12月5日(2次) │106年12月27日 ││ │106年11月13日(4次)│ │ ││ │106年11月14日(2次)│ │ ││ │106年11月22日 │ │ ││ │106年11月23日(5次)│ │ ││ │106年12月4日(2次) │ │ │├────────┼──────────┼──────────┼──────────┤│偵查(自訴)機關│ 臺南地檢 │ 臺中地檢 │ 臺中地檢 ││年 度 案 號│107年度偵字第1291號 │107年度偵字第14029號│107年度少連偵字第163││ │等 │等 │號等 │├─┬──────┼──────────┼──────────┼──────────┤│最│法 院│ 臺南地院 │ 臺中高分院 │ 臺中高分院 ││後├──────┼──────────┼──────────┼──────────┤│事│案 號│107年度訴字第161、22│108年度上訴字第518號│109年度金上訴字第386││實│ │0、301號、108年度訴 │ │、387、392、393、394││ │ │字第852號 │ │、395、396、397號 ││審├──────┼──────────┼──────────┼──────────┤│ │判 決 日 期│ 108年10月22日 │ 108年4月17日 │ 109年7月15日 │├─┼──────┼──────────┼──────────┼──────────┤│確│法 院│ 臺南地院 │ 最高法院 │ 臺中高分院 ││定├──────┼──────────┼──────────┼──────────┤│判│案 號│107年度訴字第161、22│109年度台上字第1299 │109年度金上訴字第386││決│ │0、301號、108年度訴 │號 │、387、392、393、394││ │ │字第852號 │ │、395、396、397號 ││ ├──────┼──────────┼──────────┼──────────┤│ │判決確定日期│ 109年2月14日 │ 109年5月28日 │ 109年8月17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否,不得易科罰金、不│否,不得易科罰金、不│否,不得易科罰金、不││、易服社會勞動之│得易服社會勞動 │得易服社會勞動 │得易服社會勞動 ││案件 │ │ │ │├────────┼──────────┼──────────┼──────────┤│備 註│ 臺中地檢 │ 臺中地檢 │ 臺中地檢 ││ │109年度執助字第1231 │109年度執字第9236號 │109年度執字第14590號││ │號 │ │ ││ │(確定判決定應執行有│(臺中地院107年度訴 │ ││ │期徒刑1年10月) │字第2423號判決定應執│ ││ │ │行有期徒刑10月) │ │└────────┴──────────┴──────────┴──────────┘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30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鄭 永 玉

法 官 許 文 碩

法 官 周 莉 菁

書記官 王 朔 姿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30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9年度聲字第2732號於民國 109 年 11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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