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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9年度聲字第2746號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11 月 18 日

法官林清鈞簡婉倫黃小琴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2746號

聲請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刑人
張芳銘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聲請案號:109年度執聲字第125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張芳銘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玖年。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張芳銘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如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數罪,經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有各該案件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本院審核結果,認檢察官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並衡酌受刑人所犯各罪之犯罪類型、行為態樣、手段、動機、侵害法益種類及責任非難程度,經整體評價後,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8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清鈞

法 官 簡婉倫

法 官 黃小琴

書記官 李宜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8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            號│          1           │          2           │          3           │
├────────┼───────────┼───────────┼───────────┤
│罪            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
│宣     告     刑│有期徒刑7月           │有期徒刑7月           │有期徒刑8月           │
├────────┼───────────┼───────────┼───────────┤
│犯   罪   日  期│107/02/28             │107/01/11             │107/04/16             │
├────────┼───────────┼───────────┼───────────┤
│偵查機關年度案號│苗栗地檢107年度毒偵字 │苗栗地檢107年度毒偵字 │苗栗地檢107年度毒偵字 │
│                │第294號               │第124號               │第1073號              │
├─┬──────┼───────────┼───────────┼───────────┤
│最│法        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
│後├──────┼───────────┼───────────┼───────────┤
│事│案        號│107年度易字第294號    │107年度易字第194號    │107年度易字第632號    │
│實├──────┼───────────┼───────────┼───────────┤
│審│判 決 日 期 │107/07/16             │107/07/23             │107/10/31             │
├─┼──────┼───────────┼───────────┼───────────┤
│確│法        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
│定├──────┼───────────┼───────────┼───────────┤
│判│案        號│107年度易字第294號    │107年度易字第194號    │107年度易字第632號    │
│決├──────┼───────────┼───────────┼───────────┤
│  │判決確定日期│107/07/16             │107/08/09             │107/11/08             │
├─┴──────┼───────────┼───────────┼───────────┤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不得易科罰金          │不得易科罰金          │不得易科罰金          │
│之案件          │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
├────────┼───────────┼───────────┼───────────┤
│備            註│苗栗地檢107年度執字第 │苗栗地檢107年度執字第 │苗栗地檢107年度執字第 │
│                │4095號                │3191號                │4503號                │
└────────┴───────────┴───────────┴───────────┘
附表:
┌────────┬───────────┬───────────┬───────────┐
│編            號│          4           │          5           │          6           │
├────────┼───────────┼───────────┼───────────┤
│罪            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
│宣     告     刑│有期徒刑7年8月        │有期徒刑7年8月        │有期徒刑7年6月        │
├────────┼───────────┼───────────┼───────────┤
│犯   罪   日  期│107/02/13             │107/02/17             │107/02/18             │
├────────┼───────────┼───────────┼───────────┤
│偵查機關年度案號│苗栗地檢107年度偵字第 │苗栗地檢107年度偵字第 │苗栗地檢107年度偵字第 │
│                │2223、2918號          │2223、2918號          │2223、2918號          │
├─┬──────┼───────────┼───────────┼───────────┤
│最│法        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
│後├──────┼───────────┼───────────┼───────────┤
│事│案        號│108年度上訴字第938號  │108年度上訴字第938號  │108年度上訴字第938號  │
│實├──────┼───────────┼───────────┼───────────┤
│審│判 決 日 期 │108/09/03             │108/09/03             │108/09/03             │
├─┼──────┼───────────┼───────────┼───────────┤
│確│法        院│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
│定├──────┼───────────┼───────────┼───────────┤
│判│案        號│109年度台上字第3050號 │109年度台上字第3050號 │109年度台上字第3050號 │
│決├──────┼───────────┼───────────┼───────────┤
│  │判決確定日期│109/07/30             │109/07/30             │109/07/30             │
├─┴──────┼───────────┼───────────┼───────────┤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不得易科罰金          │不得易科罰金          │不得易科罰金          │
│之案件          │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
├────────┼───────────┴───────────┴───────────┤
│                │                      苗栗地檢109年度執字第2714號                     │
│備            註├───────────────────────────────────┤
│                │                     編號4至9曾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年                    │
└────────┴───────────────────────────────────┘
附表:
┌────────┬───────────┬───────────┬───────────┐
│編            號│          7           │          8           │          9           │
├────────┼───────────┼───────────┼───────────┤
│罪            名│藥事法                │藥事法                │藥事法                │
├────────┼───────────┼───────────┼───────────┤
│宣     告     刑│有期徒刑8月           │有期徒刑8月           │有期徒刑8月           │
├────────┼───────────┼───────────┼───────────┤
│犯   罪   日  期│107/02/11             │107/02/14             │107/04/13             │
├────────┼───────────┼───────────┼───────────┤
│偵查機關年度案號│苗栗地檢107年度偵字第 │苗栗地檢107年度偵字第 │苗栗地檢107年度偵字第 │
│                │2223、2918號          │2223、2918號          │2223、2918號          │
├─┬──────┼───────────┼───────────┼───────────┤
│最│法        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
│後├──────┼───────────┼───────────┼───────────┤
│事│案        號│108年度上訴字第938號  │108年度上訴字第938號  │108年度上訴字第938號  │
│實├──────┼───────────┼───────────┼───────────┤
│審│判 決 日 期 │108/09/03             │108/09/03             │108/09/03             │
├─┼──────┼───────────┼───────────┼───────────┤
│確│法        院│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
│定├──────┼───────────┼───────────┼───────────┤
│判│案        號│109年度台上字第3050號 │109年度台上字第3050號 │109年度台上字第3050號 │
│決├──────┼───────────┼───────────┼───────────┤
│  │判決確定日期│109/07/30             │109/07/30             │109/07/30             │
├─┴──────┼───────────┼───────────┼───────────┤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不得易科罰金          │不得易科罰金          │不得易科罰金          │
│之案件          │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
├────────┼───────────┴───────────┴───────────┤
│                │                      苗栗地檢109年度執字第2714號                     │
│備            註├───────────────────────────────────┤
│                │                     編號4至9曾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年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9年度聲字第2746號於民國 109 年 11 月 18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