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9年度聲字第749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749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劉得鑫
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9年度執聲付字第32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劉得鑫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劉得鑫前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法院分別判處徒刑,合計應執行有期徒刑12年2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09年4月1日以法授矯字第10901588430號函核准假釋,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00年度上訴字第2104號),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