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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9年度聲字第885號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4 月 20 日

法官紀文勝賴妙雲姚勳昌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885號

聲請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刑人
湛勇誌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聲請案號:109年度執聲字第32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湛勇誌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壹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湛勇誌因詐欺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又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如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亦有明定。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湛勇誌因犯如附表所示數罪,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各該刑事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就受刑人湛勇誌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並審酌受刑人犯案類型雷同,其行為態樣、手段、動機均相似,衡諸受刑人犯上開各罪之法律目的、違反之嚴重性及貫徹刑法量刑公平正義理念之內部限制等一切情狀,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受刑人湛勇誌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 號│ 1 │ 2 │ 3 │├────────┼───────────┼───────────┼────────────┤│罪 名│詐欺 │詐欺 │詐欺 │├────────┼───────────┼───────────┼────────────┤│宣 告 刑│有期徒刑1年4月 │有期徒刑1年1月(2次) │有期徒刑1年5月 ││ │ │ │ │├────────┼───────────┼───────────┼────────────┤│犯 罪 日 期 │107.5.1 │107.5.1 │107.5.2 ││ │ │ │ ││ │ │ │ │├────────┼───────────┼───────────┼────────────┤│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署107年度偵字 │臺中地檢署107年度偵字 │臺中地檢署107年度偵字第 ││年 度 及 案 號│第34300號 │第34300號 │12924、20836號 ││ │ │ │ │├───┬────┼───────────┼───────────┼────────────┤│ │法 院│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中高分院 ││ │ │ │ │ ││ ├────┼───────────┼───────────┼────────────┤│最 後│案 號│108年度金訴字第25號 │108年度金訴字第25號 │108年度金上訴字第1751號 ││ │ │ │ │ ││ ├────┼───────────┼───────────┼────────────┤│事實審│判決日期│108.7.10 │108.7.10 │108.10.9 ││ │ │ │ │ │├───┼────┼───────────┼───────────┼────────────┤│確 定│法 院│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中高分院 ││ │ │ │ │ ││ ├────┼───────────┼───────────┼────────────┤│ │案 號│108年度金訴字第25號 │108年度金訴字第25號 │108年度金上訴字第1751號 ││ │ │ │ │ ││判 決├────┼───────────┼───────────┼────────────┤│ │判決確定│108.8.15 │108.8.15 │108.11.1 ││ │日 期│ │ │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否 │否 │否 ││之案件 │ │ │ │├────────┼───────────┼───────────┼────────────┤│備 註 │臺中地檢108年度執字第 │臺中地檢108年度執字第 │臺中地檢108年度執字第 ││ │12174號(編號1-2定應執│12174號(編號1-2定應執│17147號(編號3-4定應執行││ │行有期徒刑1年6月) │行有期徒刑1年6月) │有期徒刑1年8月) ││ │ │ │ │└────────┴───────────┴───────────┴────────────┘受刑人湛勇誌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 號│ 4 │ │ │├────────┼───────────┼───────────┼────────────┤│罪 名│詐欺 │ │ │├────────┼───────────┼───────────┼────────────┤│宣 告 刑│有期徒刑1年2月 │ │ ││ │ │ │ │├────────┼───────────┼───────────┼────────────┤│犯 罪 日 期 │107.5.2 │ │ ││ │ │ │ ││ │ │ │ │├────────┼───────────┼───────────┼────────────┤│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署107年度偵字 │ │ ││年 度 及 案 號│ │ │ ││ │12924、20836號 │ │ │├───┬────┼───────────┼───────────┼────────────┤│ │法 院│中高分院 │ │ ││ │ │ │ │ ││ ├────┼───────────┼───────────┼────────────┤│最 後│案 號│108年度金上訴字第1751 │ │ ││ │ │號 │ │ ││ ├────┼───────────┼───────────┼────────────┤│事實審│判決日期│108.10.9 │ │ ││ │ │ │ │ │├───┼────┼───────────┼───────────┼────────────┤│確 定│法 院│中高分院 │ │ ││ │ │ │ │ ││ ├────┼───────────┼───────────┼────────────┤│ │案 號│108年度金上訴字第1751 │ │ ││ │ │號 │ │ ││判 決├────┼───────────┼───────────┼────────────┤│ │判決確定│108.11.1 │ │ ││ │日 期│ │ │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否 │ │ ││之案件 │ │ │ │├────────┼───────────┼───────────┼────────────┤│備 註 │臺中地檢108年度執字第 │ │ ││ │17147號(編號3-4定應執│ │ ││ │行有期徒刑1年8月) │ │ ││ │ │ │ ││ │ │ │ │└────────┴───────────┴───────────┴────────────┘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0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紀文勝

法 官 賴妙雲

法 官 姚勳昌

書記官 許肇顯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0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9年度聲字第885號於民國 109 年 04 月 20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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