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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

110年度上訴字第2038號

傷害等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11 月 25 日

法官紀文勝紀佳良賴妙雲

上訴人
即被告
何文海
選任辯護人
張浚泓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傷害等案件,不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3025號中華民國110年8月25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23194號、第27635號、第34705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判決撤銷。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按被告於第一審審理中死亡者,得不經言詞辯論諭知不受理判決,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定有明文。被告上訴後死亡,第二審法院自得依同法第364條準用上開規定,不經言詞辯論而為判決(司法院(81)廳刑一字第13529號法律問題研究意見參照)。

二、查上訴人即被告(下稱被告)何文海於原審判決後,於民國110年10月1日提起上訴,惟於110年10月22日因急性肝衰竭死亡,有其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見本院卷第51頁)及其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在卷(見本院卷第81頁)可參。揆諸前開規定,被告業已死亡,原審就本案所為實體判決應予撤銷,改諭知不受理判決,且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9條第1項前段、第364條、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因疫情而遲誤不變期間,得向法院聲請回復原狀。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5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紀 文 勝

法 官 紀 佳 良

法 官 賴 妙 雲

檢察官得上訴。

書記官 林 玉 惠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5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10年度上訴字第2038號於民國 110 年 11 月 25 日裁判,案由為傷害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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