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2000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楊世豪
上列受刑人因強制性交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0年度執聲付字第73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並於保護管束期間內,應遵守下列事項:一、禁止對兒童及少年實施特定不法侵害之行為;二、完成加害人處遇計畫。
理由
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甲○○前犯強制性交罪,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8年2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0年7月27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001640520號函核准假釋,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96年度上訴字第3104號),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又依執行機關考核評定受刑人在監行狀,並參照受刑人就確定判決對未成年之犯案情節,認仍有為遵守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條之1第2項第1款、第2款之必要;爰檢附法務部○○○○○○○個案觀護等資料,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並命其於保護管束期間內,遵守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條之1第2項第1款禁止對兒童及少年實施特定不法侵害之行為,及第2款完成加害人處遇計畫等所定事項等語。本院審核相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條之1第3項、第2項第1款、第2款,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