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2351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廖白梅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10年度執聲字第111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廖白梅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廖白梅因洗錢防制法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廖白梅因犯如附表所示等數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經分別確定在案,有各該刑事判決及其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並經受刑人於民國110年10月4日以刑事陳述意見狀表示其意見,受刑人雖請求定有期徒刑1年以下之應執行刑,惟本院衡酌受刑人人格、所犯各罪侵害法益之異同、對侵害法益之加重效應及時間、空間之密接程度,刑罰邊際效應隨刑期而遞減及其所生痛苦程度隨刑期而遞增,暨考量受刑人復歸社會之可能性,而為整體評價後,爰定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受刑人廖白梅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編號 1 2 (以下空白) 罪名 洗錢防制法 偽證 宣告刑 有期徒刑10月 有期徒刑7月 犯罪日期 107.01.17至 107.01.23 107.04.11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及案號 臺中地檢107年度偵字第9483號等 臺中地檢107年度偵字第9483號等 最後 事 實 審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案號 108年度金上訴字第1563號 108年度金上訴字第1563號 判決 日期 109.10.29 109.10.29 確定判決 法院 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案號 110年度台上字第 1893號 110年度台上字第 1893號 確定判決日期 110.08.05 110.08.05 得易科、易服社勞否之案件 不得易科 不得社勞 不得易科 不得社勞 備註 臺中地檢110年度執字第10561號 臺中地檢110年度執字第10561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