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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2351號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10 月 13 日

法官紀文勝紀佳良賴妙雲

聲請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刑人
廖白梅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10年度執聲字第111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廖白梅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廖白梅因洗錢防制法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廖白梅因犯如附表所示等數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經分別確定在案,有各該刑事判決及其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並經受刑人於民國110年10月4日以刑事陳述意見狀表示其意見,受刑人雖請求定有期徒刑1年以下之應執行刑,惟本院衡酌受刑人人格、所犯各罪侵害法益之異同、對侵害法益之加重效應及時間、空間之密接程度,刑罰邊際效應隨刑期而遞減及其所生痛苦程度隨刑期而遞增,暨考量受刑人復歸社會之可能性,而為整體評價後,爰定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受刑人廖白梅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因疫情而遲誤不變期間,得向法院聲請回復原狀。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3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紀 文 勝

法 官 紀 佳 良

法 官 賴 妙 雲

書記官 林 玉 惠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3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編號  1 2  (以下空白) 罪名  洗錢防制法 偽證   宣告刑  有期徒刑10月 有期徒刑7月   犯罪日期  107.01.17至    107.01.23 107.04.11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及案號  臺中地檢107年度偵字第9483號等 臺中地檢107年度偵字第9483號等  最後 事 實 審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案號 108年度金上訴字第1563號 108年度金上訴字第1563號   判決 日期 109.10.29 109.10.29  確定判決 法院 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案號 110年度台上字第 1893號 110年度台上字第 1893號   確定判決日期 110.08.05 110.08.05  得易科、易服社勞否之案件  不得易科 不得社勞 不得易科 不得社勞  備註  臺中地檢110年度執字第10561號 臺中地檢110年度執字第10561號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10年度聲字第2351號於民國 110 年 10 月 13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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