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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10年度聲字第359號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2 月 03 日

法官林清鈞簡婉倫黃小琴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359號

聲請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刑人
管閎信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聲請案號:110年度執聲字第10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管閎信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管閎信因詐欺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如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數罪,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有各該案件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本院審核結果,認檢察官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並衡酌受刑人所犯各罪之犯罪類型、行為態樣、手段、動機、侵害法益種類及責任非難程度,經整體評價後,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至於附表編號8至12併科之罰金刑部分,業經本院109年度金上訴字第2169號判決定其「應執行罰金新臺幣壹萬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確定,故不在本件定應執行刑範圍內,應併執行之,附此敘明。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3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清鈞

法 官 簡婉倫

法 官 黃小琴

書記官 蔡皓凡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3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            號│             1            │             2            │             3            │
├────────┼─────────────┼─────────────┼─────────────┤
│罪            名│詐欺                      │詐欺                      │詐欺                      │
├────────┼─────────────┼─────────────┼─────────────┤
│宣     告     刑│有期徒刑1年3月            │有期徒刑1年3月            │有期徒刑1年4月            │
├────────┼─────────────┼─────────────┼─────────────┤
│犯   罪   日  期│108年7月6日               │108年7月6日               │108年7月6日至108年7月7日  │
├────────┼─────────────┼─────────────┼─────────────┤
│偵查機關年度案號│臺中地檢109年度偵字第891號│臺中地檢109年度偵字第891號│臺中地檢109年度偵字第891號│
├─┬──────┼─────────────┼─────────────┼─────────────┤
│最│法        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後├──────┼─────────────┼─────────────┼─────────────┤
│事│案        號│109年度金訴字第127號      │109年度金訴字第127號      │109年度金訴字第127號      │
│實├──────┼─────────────┼─────────────┼─────────────┤
│審│判 決 日 期 │109年10月20日             │109年10月20日             │109年10月20日             │
├─┼──────┼─────────────┼─────────────┼─────────────┤
│確│法        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定├──────┼─────────────┼─────────────┼─────────────┤
│判│案        號│109年度金訴字第127號      │109年度金訴字第127號      │109年度金訴字第127號      │
│決├──────┼─────────────┼─────────────┼─────────────┤
│  │判決確定日期│109年11月18日             │109年11月18日             │109年11月18日             │
├─┴──────┼─────────────┼─────────────┼─────────────┤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不得易科罰金              │不得易科罰金              │不得易科罰金              │
│之案件          │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
├────────┼─────────────┴─────────────┴─────────────┤
│                │                            臺中地檢110年度執字第25號                             │
│備            註├─────────────────────────────────────────┤
│                │                         編號1至7曾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7月                         │
└────────┴─────────────────────────────────────────┘
附表:
┌────────┬─────────────┬─────────────┬─────────────┐
│編            號│             4            │             5            │             6            │
├────────┼─────────────┼─────────────┼─────────────┤
│罪            名│詐欺                      │詐欺                      │詐欺                      │
├────────┼─────────────┼─────────────┼─────────────┤
│宣     告     刑│有期徒刑1年2月            │有期徒刑1年1月            │有期徒刑1年1月            │
├────────┼─────────────┼─────────────┼─────────────┤
│犯   罪   日  期│108年7月7日               │108年7月7日               │108年7月7日               │
├────────┼─────────────┼─────────────┼─────────────┤
│偵查機關年度案號│臺中地檢109年度偵字第891號│臺中地檢109年度偵字第891號│臺中地檢109年度偵字第891號│
├─┬──────┼─────────────┼─────────────┼─────────────┤
│最│法        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後├──────┼─────────────┼─────────────┼─────────────┤
│事│案        號│109年度金訴字第127號      │109年度金訴字第127號      │109年度金訴字第127號      │
│實├──────┼─────────────┼─────────────┼─────────────┤
│審│判 決 日 期 │109年10月20日             │109年10月20日             │109年10月20日             │
├─┼──────┼─────────────┼─────────────┼─────────────┤
│確│法        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定├──────┼─────────────┼─────────────┼─────────────┤
│判│案        號│109年度金訴字第127號      │109年度金訴字第127號      │109年度金訴字第127號      │
│決├──────┼─────────────┼─────────────┼─────────────┤
│  │判決確定日期│109年11月18日             │109年11月18日             │109年11月18日             │
├─┴──────┼─────────────┼─────────────┼─────────────┤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不得易科罰金              │不得易科罰金              │不得易科罰金              │
│之案件          │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
├────────┼─────────────┴─────────────┴─────────────┤
│                │                            臺中地檢110年度執字第25號                             │
│備            註├─────────────────────────────────────────┤
│                │                         編號1至7曾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7月                         │
└────────┴─────────────────────────────────────────┘  
附表:
┌────────┬─────────────┬─────────────┬─────────────┐
│編            號│             7            │             8            │             9            │
├────────┼─────────────┼─────────────┼─────────────┤
│罪            名│詐欺                      │詐欺                      │詐欺                      │
├────────┼─────────────┼─────────────┼─────────────┤
│宣     告     刑│有期徒刑1年2月            │有期徒刑1年3月            │有期徒刑1年1月            │
│                │                          │(併科罰金新臺幣6000元)  │(併科罰金新臺幣3000元)  │
├────────┼─────────────┼─────────────┼─────────────┤
│犯   罪   日  期│108年7月7日               │108年7月3日               │108年7月3日               │
├────────┼─────────────┼─────────────┼─────────────┤
│偵查機關年度案號│臺中地檢109年度偵字第891號│南投地檢109年度偵字第1320 │南投地檢109年度偵字第1320 │
│                │                          │號等                      │號等                      │
├─┬──────┼─────────────┼─────────────┼─────────────┤
│最│法        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
│後├──────┼─────────────┼─────────────┼─────────────┤
│事│案        號│109年度金訴字第127號      │109年度金上訴字第2169號   │109年度金上訴字第2169號   │
│實├──────┼─────────────┼─────────────┼─────────────┤
│審│判 決 日 期 │109年10月20日             │109年10月27日             │109年10月27日             │
├─┼──────┼─────────────┼─────────────┼─────────────┤
│確│法        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
│定├──────┼─────────────┼─────────────┼─────────────┤
│判│案        號│109年度金訴字第127號      │109年度金上訴字第2169號   │109年度金上訴字第2169號   │
│決├──────┼─────────────┼─────────────┼─────────────┤
│  │判決確定日期│109年11月18日             │109年11月26日             │109年11月26日             │
├─┴──────┼─────────────┼─────────────┼─────────────┤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不得易科罰金              │不得易科罰金              │不得易科罰金              │
│之案件          │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
├────────┼─────────────┼─────────────┴─────────────┤
│                │臺中地檢110年度執字第25號 │              南投地檢109年度執字第2611號             │
│備            註├─────────────┼───────────────────────────┤
│                │編號1至7曾定應執行有期徒刑│編號8至12曾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8月,併科罰金新臺幣1萬元│
│                │2年7月                    │                                                      │
└────────┴─────────────┴───────────────────────────┘
附表:
┌────────┬─────────────┬─────────────┬─────────────┐
│編            號│            10            │            11            │            12            │
├────────┼─────────────┼─────────────┼─────────────┤
│罪            名│詐欺                      │詐欺                      │詐欺                      │
├────────┼─────────────┼─────────────┼─────────────┤
│宣     告     刑│有期徒刑1年2月            │有期徒刑1年1月            │有期徒刑1年3月            │
│                │(併科罰金新臺幣3000元)  │(併科罰金新臺幣3000元)  │(併科罰金新臺幣6000元)  │
├────────┼─────────────┼─────────────┼─────────────┤
│犯   罪   日  期│108年7月3日               │108年7月3日               │108年7月3日               │
├────────┼─────────────┼─────────────┼─────────────┤
│偵查機關年度案號│南投地檢109年度偵字第1320 │南投地檢109年度偵字第1320 │南投地檢109年度偵字第1320 │
│                │號等                      │號等                      │號等                      │
├─┬──────┼─────────────┼─────────────┼─────────────┤
│最│法        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
│後├──────┼─────────────┼─────────────┼─────────────┤
│事│案        號│109年度金上訴字第2169號   │109年度金上訴字第2169號   │109年度金上訴字第2169號   │
│實├──────┼─────────────┼─────────────┼─────────────┤
│審│判 決 日 期 │109年10月27日             │109年10月27日             │109年10月27日             │
├─┼──────┼─────────────┼─────────────┼─────────────┤
│確│法        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
│定├──────┼─────────────┼─────────────┼─────────────┤
│判│案        號│109年度金上訴字第2169號   │109年度金上訴字第2169號   │109年度金上訴字第2169號   │
│決├──────┼─────────────┼─────────────┼─────────────┤
│  │判決確定日期│109年11月26日             │109年11月26日             │109年11月26日             │
├─┴──────┼─────────────┼─────────────┼─────────────┤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不得易科罰金              │不得易科罰金              │不得易科罰金              │
│之案件          │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
├────────┼─────────────┴─────────────┴─────────────┤
│                │                           南投地檢109年度執字第2611號                            │
│備            註├─────────────────────────────────────────┤
│                │              編號8至12曾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8月,併科罰金新臺幣1萬元。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10年度聲字第359號於民國 110 年 02 月 03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