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10年度聲字第359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359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管閎信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聲請案號:110年度執聲字第10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管閎信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管閎信因詐欺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如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數罪,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有各該案件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本院審核結果,認檢察官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並衡酌受刑人所犯各罪之犯罪類型、行為態樣、手段、動機、侵害法益種類及責任非難程度,經整體評價後,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至於附表編號8至12併科之罰金刑部分,業經本院109年度金上訴字第2169號判決定其「應執行罰金新臺幣壹萬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確定,故不在本件定應執行刑範圍內,應併執行之,附此敘明。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 號│ 1 │ 2 │ 3 │ ├────────┼─────────────┼─────────────┼─────────────┤ │罪 名│詐欺 │詐欺 │詐欺 │ ├────────┼─────────────┼─────────────┼─────────────┤ │宣 告 刑│有期徒刑1年3月 │有期徒刑1年3月 │有期徒刑1年4月 │ ├────────┼─────────────┼─────────────┼─────────────┤ │犯 罪 日 期│108年7月6日 │108年7月6日 │108年7月6日至108年7月7日 │ ├────────┼─────────────┼─────────────┼─────────────┤ │偵查機關年度案號│臺中地檢109年度偵字第891號│臺中地檢109年度偵字第891號│臺中地檢109年度偵字第891號│ ├─┬──────┼─────────────┼─────────────┼─────────────┤ │最│法 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後├──────┼─────────────┼─────────────┼─────────────┤ │事│案 號│109年度金訴字第127號 │109年度金訴字第127號 │109年度金訴字第127號 │ │實├──────┼─────────────┼─────────────┼─────────────┤ │審│判 決 日 期 │109年10月20日 │109年10月20日 │109年10月20日 │ ├─┼──────┼─────────────┼─────────────┼─────────────┤ │確│法 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定├──────┼─────────────┼─────────────┼─────────────┤ │判│案 號│109年度金訴字第127號 │109年度金訴字第127號 │109年度金訴字第127號 │ │決├──────┼─────────────┼─────────────┼─────────────┤ │ │判決確定日期│109年11月18日 │109年11月18日 │109年11月18日 │ ├─┴──────┼─────────────┼─────────────┼─────────────┤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不得易科罰金 │不得易科罰金 │不得易科罰金 │ │之案件 │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 ├────────┼─────────────┴─────────────┴─────────────┤ │ │ 臺中地檢110年度執字第25號 │ │備 註├─────────────────────────────────────────┤ │ │ 編號1至7曾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7月 │ └────────┴─────────────────────────────────────────┘ 附表: ┌────────┬─────────────┬─────────────┬─────────────┐ │編 號│ 4 │ 5 │ 6 │ ├────────┼─────────────┼─────────────┼─────────────┤ │罪 名│詐欺 │詐欺 │詐欺 │ ├────────┼─────────────┼─────────────┼─────────────┤ │宣 告 刑│有期徒刑1年2月 │有期徒刑1年1月 │有期徒刑1年1月 │ ├────────┼─────────────┼─────────────┼─────────────┤ │犯 罪 日 期│108年7月7日 │108年7月7日 │108年7月7日 │ ├────────┼─────────────┼─────────────┼─────────────┤ │偵查機關年度案號│臺中地檢109年度偵字第891號│臺中地檢109年度偵字第891號│臺中地檢109年度偵字第891號│ ├─┬──────┼─────────────┼─────────────┼─────────────┤ │最│法 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後├──────┼─────────────┼─────────────┼─────────────┤ │事│案 號│109年度金訴字第127號 │109年度金訴字第127號 │109年度金訴字第127號 │ │實├──────┼─────────────┼─────────────┼─────────────┤ │審│判 決 日 期 │109年10月20日 │109年10月20日 │109年10月20日 │ ├─┼──────┼─────────────┼─────────────┼─────────────┤ │確│法 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定├──────┼─────────────┼─────────────┼─────────────┤ │判│案 號│109年度金訴字第127號 │109年度金訴字第127號 │109年度金訴字第127號 │ │決├──────┼─────────────┼─────────────┼─────────────┤ │ │判決確定日期│109年11月18日 │109年11月18日 │109年11月18日 │ ├─┴──────┼─────────────┼─────────────┼─────────────┤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不得易科罰金 │不得易科罰金 │不得易科罰金 │ │之案件 │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 ├────────┼─────────────┴─────────────┴─────────────┤ │ │ 臺中地檢110年度執字第25號 │ │備 註├─────────────────────────────────────────┤ │ │ 編號1至7曾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7月 │ └────────┴─────────────────────────────────────────┘ 附表: ┌────────┬─────────────┬─────────────┬─────────────┐ │編 號│ 7 │ 8 │ 9 │ ├────────┼─────────────┼─────────────┼─────────────┤ │罪 名│詐欺 │詐欺 │詐欺 │ ├────────┼─────────────┼─────────────┼─────────────┤ │宣 告 刑│有期徒刑1年2月 │有期徒刑1年3月 │有期徒刑1年1月 │ │ │ │(併科罰金新臺幣6000元) │(併科罰金新臺幣3000元) │ ├────────┼─────────────┼─────────────┼─────────────┤ │犯 罪 日 期│108年7月7日 │108年7月3日 │108年7月3日 │ ├────────┼─────────────┼─────────────┼─────────────┤ │偵查機關年度案號│臺中地檢109年度偵字第891號│南投地檢109年度偵字第1320 │南投地檢109年度偵字第1320 │ │ │ │號等 │號等 │ ├─┬──────┼─────────────┼─────────────┼─────────────┤ │最│法 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 │後├──────┼─────────────┼─────────────┼─────────────┤ │事│案 號│109年度金訴字第127號 │109年度金上訴字第2169號 │109年度金上訴字第2169號 │ │實├──────┼─────────────┼─────────────┼─────────────┤ │審│判 決 日 期 │109年10月20日 │109年10月27日 │109年10月27日 │ ├─┼──────┼─────────────┼─────────────┼─────────────┤ │確│法 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 │定├──────┼─────────────┼─────────────┼─────────────┤ │判│案 號│109年度金訴字第127號 │109年度金上訴字第2169號 │109年度金上訴字第2169號 │ │決├──────┼─────────────┼─────────────┼─────────────┤ │ │判決確定日期│109年11月18日 │109年11月26日 │109年11月26日 │ ├─┴──────┼─────────────┼─────────────┼─────────────┤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不得易科罰金 │不得易科罰金 │不得易科罰金 │ │之案件 │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 ├────────┼─────────────┼─────────────┴─────────────┤ │ │臺中地檢110年度執字第25號 │ 南投地檢109年度執字第2611號 │ │備 註├─────────────┼───────────────────────────┤ │ │編號1至7曾定應執行有期徒刑│編號8至12曾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8月,併科罰金新臺幣1萬元│ │ │2年7月 │ │ └────────┴─────────────┴───────────────────────────┘ 附表: ┌────────┬─────────────┬─────────────┬─────────────┐ │編 號│ 10 │ 11 │ 12 │ ├────────┼─────────────┼─────────────┼─────────────┤ │罪 名│詐欺 │詐欺 │詐欺 │ ├────────┼─────────────┼─────────────┼─────────────┤ │宣 告 刑│有期徒刑1年2月 │有期徒刑1年1月 │有期徒刑1年3月 │ │ │(併科罰金新臺幣3000元) │(併科罰金新臺幣3000元) │(併科罰金新臺幣6000元) │ ├────────┼─────────────┼─────────────┼─────────────┤ │犯 罪 日 期│108年7月3日 │108年7月3日 │108年7月3日 │ ├────────┼─────────────┼─────────────┼─────────────┤ │偵查機關年度案號│南投地檢109年度偵字第1320 │南投地檢109年度偵字第1320 │南投地檢109年度偵字第1320 │ │ │號等 │號等 │號等 │ ├─┬──────┼─────────────┼─────────────┼─────────────┤ │最│法 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 │後├──────┼─────────────┼─────────────┼─────────────┤ │事│案 號│109年度金上訴字第2169號 │109年度金上訴字第2169號 │109年度金上訴字第2169號 │ │實├──────┼─────────────┼─────────────┼─────────────┤ │審│判 決 日 期 │109年10月27日 │109年10月27日 │109年10月27日 │ ├─┼──────┼─────────────┼─────────────┼─────────────┤ │確│法 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 │定├──────┼─────────────┼─────────────┼─────────────┤ │判│案 號│109年度金上訴字第2169號 │109年度金上訴字第2169號 │109年度金上訴字第2169號 │ │決├──────┼─────────────┼─────────────┼─────────────┤ │ │判決確定日期│109年11月26日 │109年11月26日 │109年11月26日 │ ├─┴──────┼─────────────┼─────────────┼─────────────┤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不得易科罰金 │不得易科罰金 │不得易科罰金 │ │之案件 │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 ├────────┼─────────────┴─────────────┴─────────────┤ │ │ 南投地檢109年度執字第2611號 │ │備 註├─────────────────────────────────────────┤ │ │ 編號8至12曾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8月,併科罰金新臺幣1萬元。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