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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10年度上訴字第118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4 月 07 日

法官張意聰陳慧珊田德煙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上訴字第118號

上訴人
即被告
楊承翰
選任辯護人
張右人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2369號中華民國109年12月1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9年度毒偵字第2943號、109年度偵字第26027號;移送併辦案號:同署109年度偵字第30938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楊承翰羈押期間,自中華民國壹佰壹拾年肆月拾肆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按羈押被告,審判中不得逾3月。但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者,得於期間未滿前,經法院依第101條或第101條之1之規定訊問被告後,以裁定延長之。延長羈押期間,審判中每次不得逾2月。審判中之延長羈押,如所犯最重本刑為10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者,第一審、第二審以3次為限,第三審以1次為限,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前段、第5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被告楊承翰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法官訊問後,認被告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販賣第二級毒品罪,犯罪嫌疑重大,且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3款之羈押理由,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執行,而有羈押必要,於民國110年1月14日起執行羈押,至110年4月13日止,3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三、茲因羈押期間即將屆滿,經本院於110年3月30日開庭訊問被告後,認被告所涉犯上開罪行,罪嫌重大,且本案被告業經原審法院於109年12月1日以109年度訴字第2369號案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6月(販賣第二級毒品罪部分),嗣經本院於110年2月25日以110年度上訴字第118號案駁回上訴,此有原審及本院刑事判決書在卷可考,足見被告犯罪嫌疑重大。衡諸被告所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販賣第二級毒品罪,係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重罪,重罪及較長刑度之執行常伴有逃亡之高度可能,係趨吉避凶、脫免刑責、不甘受罰之基本人性,是於此情況,實有相當理由足認被告具有逃亡之可能性;本案被告業經原審法院及本院判處上開罪刑,而羈押之目的在於保全刑事偵查、審判及執行之進行,並確保刑事偵查及審判機關得以依法從事犯罪事實之調查認定及執行,衡酌被告所犯販賣第二級毒品罪之犯罪情節,並慮及國家審判權及刑罰執行權遂行之公益考量,衡諸比例原則,認被告仍有羈押之必要性。基上所述,本院斟酌全案情節、被告犯行之嚴重程度、被告逃亡之可能性、羈押對於被告人身自由由及防禦權行使之不利益等,認為其他非限制人身自由之處分,仍不足以確保後續審判及將來執行程序之順利進行,有繼續羈押被告之必要,應自110年4月14日起,延長羈押2月。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7 日

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張 意 聰

法 官 陳 慧 珊

法 官 田 德 煙

書記官 林 賢 慧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7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10年度上訴字第118號於民國 110 年 04 月 07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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