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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上訴字第1294號

110年度上訴字第1296號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1 月 18 日

法官何志通吳進發石馨文

上訴人
即被告
陳惠真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陳惠真自民國壹佰壹拾壹年壹月貳拾玖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陳惠真(下稱被告)因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前經本院法官訊問後,認被告涉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3款未經主管機關許可,提供土地堆置廢棄物罪、同條第4款非法清理廢棄物罪等,犯罪嫌疑重大,且被告係經原審法院通緝到案,有事實足認為有逃亡之虞,認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執行,而有羈押之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自民國110年6月29日起執行羈押,並於同年9月29日起第一次延長羈押2月,同年11月29日起第二次延長羈押2月,2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因羈押期間即將屆滿,本院於111年1月17日開庭訊問被告後,認被告所涉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3款未經主管機關許可,提供土地堆置廢棄物罪、同條第4款非法清理廢棄物罪等,業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0年度訴緝字第17號、第18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年8月、1年6月,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6月,被告不服提起上訴後,經本院110年度上訴字第1292號、第1294號、第1295號、第1296號判決駁回其上訴(科刑及定執行刑部分),此有各該判決書在卷可稽,足認被告犯罪嫌疑確屬重大。又被告係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通緝到案,有逃亡之事實,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有事實足認被告有逃亡之虞。本院再審酌被告人身自由之保障及日後審判、執行程序之確保等情狀,認被告羈押之原因及必要均仍繼續存在,應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自111年1月29日起,延長羈押2月。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因疫情而遲誤不變期間,得向法院聲請回復原狀。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8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何志通

法 官 吳進發

法 官 石馨文

書記官 陳儷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8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10年度上訴字第1294號於民國 111 年 01 月 18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廢棄物清理法,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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