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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1001號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4 月 16 日

法官蔡名曜林宜民邱鼎文

聲請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刑人
張鈞格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10年度執聲字第49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張鈞格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叁月。

理由

一、受刑人張鈞格(下稱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均確定在案,此有各該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茲檢察官聲請就如附表所示各罪定其應執行刑,本院審核認檢察官聲請為正當,參酌受刑人行為次數、侵害法益,及其犯罪類型均為詐欺取財罪,犯案同質性高,對於危害個人法益之加重效應為整體非難評價等情狀,認應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附表:受刑人張鈞格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6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蔡 名 曜

             法 官 林 宜 民

              法 官 邱 鼎 文

書記官 陳 宜 屏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6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編號  1 2 3 罪名  詐欺 詐欺 詐欺 宣告刑  有期徒刑1年3月 共6罪 有期徒刑1年9月 有期徒刑1年5月 犯罪日期  108.05.05 108.05.07 108.05.11 108.05.16 108.05.17 108.05.18 108.05.08至 108.06.13 108.05.21 偵查(自訴)機關 年度案號  臺中地檢108年度偵字第20355等號 臺中地檢108年度偵字第20355等號 臺中地檢108年度偵字第20355等號  最後 事實審 法院 中高分院 中高分院 中高分院  案號 109年度上訴字第939號 109年度上訴字第939號 109年度上訴字第939號  判決 日期 109.08.26 109.08.26 109.08.26  確定 判決 法院 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案號 109年度台上字第5513號 109年度台上字第5513號 109年度台上字第5513號  判決 確定日期 109.12.31 109.12.31 109.12.31 是否為得易科 罰金之案件  不得易科罰金    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不得易科罰金    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不得易科罰金    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備註  臺中地檢110年度執字第1778號
編號  4 罪名  詐欺 宣告刑  有期徒刑1年4月 共2罪 犯罪日期  108.05.27 108.05.29 偵查(自訴)機關 年度案號  臺中地檢108年度偵字第20355等號  最後 事實審 法院 中高分院  案號 109年度上訴字第939號  判決 日期 109.08.26  確定 判決 法院 最高法院  案號 109年度台上字第5513號  判決 確定日期 109.12.31 是否為得易科 罰金之案件  不得易科罰金    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備註  臺中地檢110年度執字第1778號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10年度聲字第1001號於民國 110 年 04 月 16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