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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1376號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等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5 月 25 日

法官蔡名曜黃玉琪林宜民

聲請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刑人
吳志偉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及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聲請案號:110年度執聲字第67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吳志偉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拘役玖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受刑人吳志偉(下稱受刑人)因毀棄損壞、傷害等罪,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檢察官向本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及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參酌受刑人犯罪之情節、行為次數、手段、侵害法益及犯罪類型為整體非難評價等情狀,認應定其應執行刑及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如主文所示。至已執行部分(即如附表編號1所示已由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執字第7033號執行完畢之罪),自不能重複執行,應由檢察官於指揮執行時扣除之,此與定應執行刑之裁定無涉,附此說明。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25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蔡 名 曜

                法 官 黃 玉 琪

               法 官 林 宜 民

書記官 謝 安 青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25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     號  1 2  罪     名  毀棄損壞 傷害  宣  告  刑  拘役40日 拘役59日  犯 罪 日 期  108年07月23日 108年10月01日  偵查(自訴)機關 年 度 案 號  臺中地檢108年度偵字第27169號 臺中地檢108年度偵字第33303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臺中地院 本院   案  號 109年度中簡字第169號 110年度上訴字第38號   判決日期 109年03月30日 110年03月04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臺中地院 本院   案  號 109年度中簡字第169號 110年度上訴字第38號   判決日期 109年04月30日 110年04月12日   備註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10年度聲字第1376號於民國 110 年 05 月 25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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