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1376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吳志偉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及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聲請案號:110年度執聲字第67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吳志偉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拘役玖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受刑人吳志偉(下稱受刑人)因毀棄損壞、傷害等罪,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檢察官向本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及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參酌受刑人犯罪之情節、行為次數、手段、侵害法益及犯罪類型為整體非難評價等情狀,認應定其應執行刑及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如主文所示。至已執行部分(即如附表編號1所示已由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執字第7033號執行完畢之罪),自不能重複執行,應由檢察官於指揮執行時扣除之,此與定應執行刑之裁定無涉,附此說明。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 號 1 2 罪 名 毀棄損壞 傷害 宣 告 刑 拘役40日 拘役59日 犯 罪 日 期 108年07月23日 108年10月01日 偵查(自訴)機關 年 度 案 號 臺中地檢108年度偵字第27169號 臺中地檢108年度偵字第33303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臺中地院 本院 案 號 109年度中簡字第169號 110年度上訴字第38號 判決日期 109年03月30日 110年03月04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臺中地院 本院 案 號 109年度中簡字第169號 110年度上訴字第38號 判決日期 109年04月30日 110年04月12日 備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