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1430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洪雨蓓
(現由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執行假釋付保 護管束中)
上列受刑人因詐欺罪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聲請案號:
110年度執聲付字第51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洪雨蓓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洪雨蓓原經法務部於民國105年11月18日核准假釋,並經本院於105年11月22日以 105年度聲字第2073號裁定假釋付保護管束在案。因其另於假釋前犯詐欺罪,經本院判處 有期徒刑6月確定,經本院以 110年度聲字第736號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2年確定。受刑人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10年5月20日以法矯署教決字第11001606621號重新核准假釋,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