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1694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單煒宸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10年度執聲字第80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單煒宸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貳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受刑人單煒宸(下簡稱受刑人)因詐欺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定其應執行刑等語。
二、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經本院各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如附表所示判決各1份在卷可查。茲檢察官聲請就附表所示各罪定其應執行刑,本院審核認檢察官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並衡酌受刑人所犯各罪之犯罪類型、行為態樣、手段、動機、侵害法益種類均相同,犯罪時間亦均相近,其責任非難重複之程度較高,暨附表編號1至3、4至6所示之罪前分別已定執行刑,兼衡責罰相當與刑罰經濟之原則而為整體評價後,定其應執行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附表:受刑人單煒宸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編 號 1 2 3 罪 名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年5月 有期徒刑1年2月 有期徒刑1年4月 犯 罪 日 期 107年5月5日 107年5月6日 107年5月6日 偵 查 機 關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偵字第8567號、108年度偵字第12652號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偵字第8567號、108年度偵字第12652號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偵字第8567號、108年度偵字第12652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案 號 109年度金上更一字第71號 109年度金上更一字第71號 109年度金上更一字第71號 判決日期 109年6月9日 109年6月9日 109年6月9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案 號 110年度台上字第786號 110年度台上字第786號 110年度台上字第786號 判決確定日 期 110年2月5日 110年2月5日 110年2月5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 、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 不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 不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 不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 備 註 ㈠編號1至3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9月。 ㈡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執字第1290號。 ㈠編號1至3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9月。 ㈡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執字第1290號。 ㈠編號1至3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9月。 ㈡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執字第1290號。 編 號 4 5 6 罪 名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年2月 有期徒刑1年2月 有期徒刑1年2月 犯 罪 日 期 107年5月6日 107年5月6日 107年5月6日 偵 查 機 關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偵字第6590、10627號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偵字第6590、10627號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偵字第6590、10627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案 號 109年度金上訴第1857號 109年度金上訴第1857號 109年度金上訴第1857號 判決日期 109年10月14日 109年10月14日 109年10月14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案 號 110年度台上字第3179號 110年度台上字第3179號 110年度台上字第3179號 判決確定日 期 110年5月13日 110年5月13日 110年5月13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 、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 不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 不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 不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 備 註 ㈠編號4至6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6月。 ㈡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執字第2557號。 ㈠編號4至6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6月。 ㈡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執字第2557號。 ㈠編號4至6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6月。 ㈡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執字第2557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