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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2123號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8 月 27 日

法官林清鈞黃小琴郭瑞祥

聲請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刑人
陳佰鴻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10 年度執聲字第995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有期徒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陸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下稱受刑人)因犯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數罪中雖有刑法第50條第1 項但書所列情形,惟受刑人已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有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足稽,應依刑法第50條第2 項、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0條第1 項本文、第53條定有明文。又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如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1條第5 款亦有明文。次按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事項,尚非概無法律性之拘束,在法律上有其外部界限及內部界限。前者法律之具體規定,使法院得以具體選擇為適當裁判,此為自由裁量之外部界限。後者法院為自由裁量時,應考量法律之目的,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此為自由裁量之內部界限。法院為裁判時,二者均不得有所踰越。在數罪併罰而有二裁判以上,應定其應執行刑之案件,法院所為刑之酌定,固屬自由裁量事項,然對於法律之內、外部界限,仍均應受其拘束(最高法院94年度台非字第21號判決意旨參照)。末按數罪併罰中之一罪雖得易科罰金,惟因與不得易科之他罪併合處罰結果而不得易科罰金時,原可易科部分所處之刑,自亦無庸為易科折算標準之記載,此有司法院釋字第144 號解釋意旨可資參照。

三、經查:

㈠受刑人因犯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本院及最高法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各該刑事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其中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2 至3、6、8所示之罪為得易科罰金及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編號1、4、7所示之罪為不得易科罰金及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編號5 所示之罪為不得易科罰金、但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固合於刑法第50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惟受刑人就上開數罪已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有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刑法第50條第1 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在卷可稽,自應依刑法第50條第2 項之規定,依同法第51條規定裁定定其應執行刑。茲檢察官向本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㈡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3 所示部分,均係施用第一級毒品罪,如附表編號2 所示部分,係施用第二級毒品罪。本院審酌受刑人上揭施用毒品犯行,其犯罪動機、態樣、手段實屬類似,所侵害者非具有不可替代性、不可回復性之個人法益,其責任非難重複評價之程度較高,自應衡酌受刑人之犯罪情節輕重,予以適當減輕,俾免發生刑罰過重之不合理現象。

㈢又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 至6 所示之8 罪曾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 年確定(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聲字第857號裁定)。參照前揭所述,本院就編號1 至8 所示各罪再定應執行之有期徒刑,應予審酌前開裁判內、外部界限之範圍,並斟酌前述所犯大致為傷害、妨害自由、妨害公務、毒品等類型犯罪(除如附表編號4 至6 所示之罪外,皆為毒品相關犯罪),犯罪類型迥異,各自侵害法益之效應相互獨立,受刑人前述犯罪行為之不法及罪責程度、各罪之關聯性、犯罪情節、次數及行為態樣、數罪所反應受刑人之人格特性與傾向、對受刑人施以矯正之必要性等,就其所犯前揭各罪為整體非難評價,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0條第2 項、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

附表:受刑人甲○○定其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

附表:受刑人甲○○定其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

附表:受刑人甲○○定其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 (須附繕本)。因疫情而遲誤不變期間,得向法院聲請回復原狀。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7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林 清 鈞

法 官 黃 小 琴

法 官 郭 瑞 祥

書記官 賴 淵 瀛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7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編     號  1 2 3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施用第一級毒品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施用第二級毒品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施用第一級毒品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0月 (共2罪)   有期徒刑6 月  有期徒刑6月 (共2罪)   編號1 至6曾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以110年度聲字第857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 年    犯 罪 日 期  108 年4 月24日、 108 年5 月12日  108 年4 月24日  108年6月18日觀護人採尿時回溯96小時內之某時、 108 年10月18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   度   案   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8年度毒偵字 第2116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8年度毒偵字 第2116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8年度毒偵字 第3921、4239號 最 後  事 實 審 法  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案  號 108年度訴字第2432號 108年度訴字第2432號 109年度訴字第82號  判決日期 109 年1 月20日 109 年1 月20日  109 年6 月15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 院  案  號 108年度訴字第2432號 108年度訴字第2432號 109年度訴字第82號  判  決確定日期 109 年2 月5 日 109 年2 月5 日 109 年7 月14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社會勞動之案件  否 是 是 備註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執字第3395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執字第3396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執字第11067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執更字第1235號
 編     號  4 5 6  罪     名  傷害 妨害自由 妨害公務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7 月  有期徒刑3 月 有期徒刑5 月   編號1 至6 曾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以110年度聲字第857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 年    犯 罪 日 期  108 年3 月24日  108 年3 月24日  108 年4 月17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   度   案   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少連偵字 第204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少連偵字 第204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偵字第12233號 最 後  事 實 審 法  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案  號 109年度上訴字 第1045號 109年度上訴字 第1045號 108年度簡上字第416號  判決日期 109 年9 月10日 109 年9 月10日  109 年12月17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案  號 108年度台上字 第5814號 108年度台上字 第5814號 108年度簡上字第416號  判  決確定日期 109 年12月9 日 109 年12月9 日 109 年12月17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社會勞動之案件  否 不得易科罰金 得易服社會勞動 是 備註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執字第1269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執字第1270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執字第1751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執更字第1235號
 編     號  7 8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轉讓第一級毒品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持有第一級毒品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7 月  有期徒刑2 月    犯 罪 日 期  108 年10月15日  108 年11月28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   度   案   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偵字第33769號、 109年度偵字第6722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偵字第33769號、 109年度偵字第6722號  最 後  事 實 審 法  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案  號 110年度上訴字 第414號 110年度上訴字 第414號   判決日期 110 年4 月22日 110 年4 月22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案  號 110年度上訴字 第414號 110年度上訴字 第414號   判  決確定日期 110 年5 月20日 110 年4 月22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社會勞動之案件  否 是  備註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執字第8926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執字第8927號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10年度聲字第2123號於民國 110 年 08 月 27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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