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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2136號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8 月 26 日

法官紀文勝紀佳良賴妙雲

聲請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刑人
林明玉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10年度執聲字第100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林明玉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捌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明玉因藥事法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數罪中雖有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所列情形,惟受刑人已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有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民國110年8月19日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足稽,應依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定其應執行刑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刑法第50條定有明文。故若受刑人就其所犯數罪所處之各刑,有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之情形 ,而欲一同併合處罰時,應由受刑人請求檢察官向法院聲請定應執行刑,檢察官不得自行依職權逕向法院聲請,以維受刑人之權益。

三、查本件受刑人林明玉因藥事法等罪,經臺灣南投地方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及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有該案件判決書及其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各罪,編號1至2所示之罪均為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編號3至4所示之罪則均為不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合於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之情形。茲檢察官依受刑人林明玉之請求聲請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有卷附受刑人110年8月19日之「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可稽,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定其應執行之刑。

四、末按附表編號3至4所示之罪,曾經臺灣南投地方法院以109年度訴字第44號判決無罪,嗣檢察官不服提起上訴,經本院以109年度上訴字第2072號判決撤銷,改判應執行有期徒刑8月,並經最高法院以110年度台上字第4279號判決上訴駁回確定,則附表編號3至4原裁判關於定應執行刑部分之基礎,將因本院重新裁定而使原定應執行刑當然失效,本院自可更定如附表所示之罪之應執行之刑,惟考量法律性內部界限之拘束,更不得重於原裁判原定之應執行刑,使受刑人陷於更不利之結果,並衡酌受刑人人格、所犯各罪侵害法益之異同、對侵害法益之加重效應及時間、空間之密接程度,刑罰邊際效應隨刑期而遞減及行為人所生痛苦程度隨刑期而遞增,考量受刑人復歸社會之可能性,而為整體評價後,爰定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受刑人林明玉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因疫情而遲誤不變期間,得向法院聲請回復原狀。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6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紀 文 勝

法 官 紀 佳 良

法 官 賴 妙 雲

書記官 林 玉 惠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6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編號  1 2 3  罪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藥事法 宣告刑   有期徒刑11月 有期徒刑1年3月 有期徒刑6月 犯罪日期  108.12.19  109.01.02至     109.01.05 108.11.09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及案號  南投地檢109年度毒偵字第11號 彰化地檢109年度毒偵字第56號 南投地檢109年度 偵字第136號等 最後 事 實 審 法院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案號 109年度審訴字第 79號 109年度訴字第 377號 109年度上訴字第 2072號  判決 日期 109.04.23 109.05.29 110.01.26 確定判決 法院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最高法院  案號 109年度審訴字第 79號 109年度訴字第 377號 110年度台上字第 4279號  確定判決日期 109.05.21 109.06.25 110.07.01 得易科、易服社勞否之案件  不得易科 不得社勞 不得易科 不得社勞 不得易科 得社勞 備註  南投地檢109年度執字第1221號 彰化地檢109年度執字第3220號 (南投地檢109年度執助字第290號) 南投地檢110年度執字第1283號   編號3至4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月
編號  4  (以下空白) (以下空白) 罪名  藥事法    宣告刑  有期徒刑6月    犯罪日期  108.11.12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及案號  南投地檢109年度偵字第136號等   最後 事 實 審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案號 109年度上訴字第 2072號    判決日期 110.01.26   確定判決 法院 最高法院     案號 110年度台上字第 4279號    確定判決日期 110.07.01   得易科、易服社勞否之案件  不得易科 得社勞   備註  南投地檢110年度執字第1283號     編號3至4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月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10年度聲字第2136號於民國 110 年 08 月 26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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