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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2470號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10 月 21 日

法官紀文勝賴妙雲紀佳良

聲請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刑人
廖俊宇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10年度執聲字第113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廖俊宇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有期徒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廖俊宇因詐欺等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定其應執行刑等語。

二、本件受刑人廖俊宇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及本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經分別確定在案,有各該刑事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最高法院110年度台抗大字第489號大法庭裁定意旨:「定應執行刑,不僅攸關國家刑罰權之行使,於受刑人之權益亦有重大影響,除顯無必要或有急迫情形外,法院於裁定前,允宜予受刑人以言詞、書面或其他適當方式陳述意見之機會,程序保障更加周全。」函知受刑人於文到後7日內陳述意見,受刑人收受本院函文後,惟迄今仍未表示意見,有本院110年10月1日110中分高刑保110聲2470字第09001號刑事庭函(稿)、公務電話紀錄表、訴狀查詢表各1份在卷(見本院卷第103至106頁)可稽。

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又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如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3條刑法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又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之事項,並非概無法律性之拘束。自由裁量係於法律一定之外部性界限內(以定執行刑言,即不得違反刑法第51條之規定),使法官具體選擇以為適當之處理;因此在裁量時,必須符合所適用之法規之目的。更進一步言,須受法律秩序之理念所指導,此亦即所謂之自由裁量之內部性界限。關於定應執行之刑,既屬自由裁量之範圍,其應受此項內部性界限之拘束,要屬當然(最高法院80年台非字第473號裁判意旨參照)。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其中如附表編號1、3所示之部分,業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及本院分別以108年度訴字第3022號、109年度訴字第665號及110年度金上訴字第721號刑事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4月及1年3月確定等情,有上開刑事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存卷可佐。上開刑事判決所定應執行之刑,雖因本院重新裁定而使原定應執行刑當然失效,惟考量法律性內部界限之拘束,更不得重於原裁判原定之應執行刑,使受刑人陷於更不利之結果,並衡酌受刑人人格、所犯各罪侵害法益之異同、對侵害法益之加重效應及時間、空間之密接程度,刑罰邊際效應隨刑期而遞減及行為人所生痛苦程度隨刑期而遞增,考量受刑人復歸社會之可能性,而為整體評價後,爰定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受刑人廖俊宇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因疫情而遲誤不變期間,得向法院聲請回復原狀。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1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紀 文 勝

法 官 賴 妙 雲

法 官 紀 佳 良

書記官 陳 俞 豪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1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編        號  1 2 3 罪        名  洗錢防制法 洗錢防制法 詐欺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0月 (3次) 有期徒刑10月  有期徒刑1年1月 (3次) 犯 罪 日 期  (1)108/09/17 (2)108/09/18 (3)108/09/18 108/09/19  (1)108/09/19 (2)108/09/19 (3)108/09/19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臺中地檢108年度偵字第28034號等 南投地檢109年度偵字第1932號 南投地檢109年度偵字第1987號 最  後  事 實 審 法   院 臺中地院 南投地院 中高分院  案   號 108年度訴字第3022號、109年度訴字第665號 109年度訴字第203號 110年度金上訴字第721號   判決日期 109/09/18 109/12/09 110/07/27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臺中地院 南投地院 中高分院  案    號 108年度訴字第3022號、109年度訴字第665號 109年度訴字第203號 110年度金上訴字第721號   判   決 確定日期 109/10/20 110/04/27 110/08/25 是否為得易科 罰金之案件  否 否 否 備        註  臺中地檢109年度執字第16401號(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4月) 南投地檢110年度執字第768號 南投地檢110年度執字第1445號 (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3月)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10年度聲字第2470號於民國 110 年 10 月 21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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