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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2593號

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10 月 21 日

法官張意聰陳慧珊田德煙

聲請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刑人
陳煥典

上列受刑人因詐欺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0年度執聲付字第95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陳煥典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陳煥典原經法務部於民國109年12月21日核准假釋,並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於109年12月23日109年度聲字第2386號裁定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在案。因另於假釋前犯詐欺罪案件,嗣經本院(109年度原上更二字第13號)判處有期徒刑1年1月確定,經定應執行刑為4年6月,刑期變更為4年6月,業經法務部於110年10月18日重新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本件係假釋後更定其刑,經重新審核,仍符合假釋要件,有法務部矯正署110年10月18日法矯署教決字第1100180096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重新核算假釋之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及相關資料在卷可稽,認聲請為正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因疫情而遲誤不變期間,得向法院聲請回復原狀。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1  日

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張 意 聰

法 官 陳 慧 珊

法 官 田 德 煙

書記官 陳 志 德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1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10年度聲字第2593號於民國 110 年 10 月 21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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