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3 分鐘讀完全文 944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686號

聲請發還扣押物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4 月 30 日

法官江德千高增泓簡源希

聲請人
陳錦榮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何宗育等人加重詐欺等案件(本院110年度金上訴字第239號),聲請發還扣押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金訴字第175號被告何宗育被訴詐騙案件,經扣押新臺幣(下同)382,000元,該扣押物屬於聲請人所有,業據被告於庭訊時證實,因此該物並無扣押的必要,為此依刑事訴訟法第142條規定,聲請准予發還聲請人云云。

二、經查:上開扣押之382,000元,前經原審法院即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於109年12 月2日以109年度金訴字第175號判決諭知應發還聲請人,該部分發還扣押物之判決業已確定並送執行,檢察官並已發處分命令通知聲請人具領,有上開判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0年4月23日中檢增明110執他1283字第1109041271號函、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0年4月27日中檢增明字第156828號檢察官扣押(沒收)物品處分命令在卷可憑。則本院無從就已判決確定之事項再為裁判,且上開扣押物亦已由檢察官執行發還聲請人之程序,聲請人再聲請發還,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30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江 德 千

法 官 高 增 泓

法 官 簡 源 希

書記官 吳 麗 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30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10年度聲字第686號於民國 110 年 04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發還扣押物,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