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上易字第1017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謝弘國
上列上訴人因恐嚇取財等案件,對於本院中華民國112年2月16日所為第二審判決(111年度上易字第1017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理由
一、刑事訴訟法第376條第1項各款所規定之案件,經第二審判決者,除第二審法院係撤銷第一審法院所為無罪、免訴、不受理或管轄錯誤之判決,並諭知有罪之判決,被告或得為被告利益上訴之人得提起上訴外,其餘均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為該條項所明定。
二、本件經本院維持第一審論處上訴人即被告謝弘國(下稱被告)刑法第344條第1項之重利罪、第346條第1項、第3項之恐嚇取財及恐嚇取財未遂等罪刑及沒收等之判決,而駁回其第二審上訴。核屬刑事訴訟法第376條第1項第1、6款所規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案件,依上述說明,既經本院為第二審判決,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被告猶提起上訴,顯為法律上不應准許,應予駁回。依刑事訴訟法第384條前段,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