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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上易字第1017號

恐嚇取財等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3 月 16 日

法官張意聰陳慧珊林清鈞

上訴人
即被告
謝弘國

上列上訴人因恐嚇取財等案件,對於本院中華民國112年2月16日所為第二審判決(111年度上易字第1017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理由

一、刑事訴訟法第376條第1項各款所規定之案件,經第二審判決者,除第二審法院係撤銷第一審法院所為無罪、免訴、不受理或管轄錯誤之判決,並諭知有罪之判決,被告或得為被告利益上訴之人得提起上訴外,其餘均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為該條項所明定。

二、本件經本院維持第一審論處上訴人即被告謝弘國(下稱被告)刑法第344條第1項之重利罪、第346條第1項、第3項之恐嚇取財及恐嚇取財未遂等罪刑及沒收等之判決,而駁回其第二審上訴。核屬刑事訴訟法第376條第1項第1、6款所規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案件,依上述說明,既經本院為第二審判決,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被告猶提起上訴,顯為法律上不應准許,應予駁回。依刑事訴訟法第384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16  日

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張 意 聰

法 官 陳 慧 珊

法 官 林 清 鈞

書記官 陳 志 德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17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11年度上易字第1017號於民國 112 年 03 月 16 日裁判,案由為恐嚇取財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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