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上訴字第1199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許哲豪
- 選任辯護人
- 方興中律師
廖偉真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加重詐欺等案件,不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1842號中華民國111年3月28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27978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案原定民國111年8月2日上午10時在本院第25法庭之宣示判決期日,變更為111年8月9日上午10時在本院第25法庭宣示判決。
理由
一、按「審判長、受命法官、受託法官或檢察官指定期日行訴訟程序者,應傳喚或通知訴訟關係人使其到場。」、「期日,除有特別規定外,非有重大理由,不得變更或延展之。期日經變更或延展者,應通知訴訟關係人。」刑事訴訟法第63條前段、第64條分別定有明文。是以宣示判決期日,既屬審判長指定期日使訴訟關係人到場行訴訟程序之一環,倘遇有重大事由而無法在原定期日進行宣示判決者,自得依上開規定予以變更(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101年法律座談會刑事類臨時提案第2號法律問題研討結果同此結論)。
二、查本案前經辯論終結,原定於民國111年8月2日上午10時在本院第25法庭宣示判決;惟因本院合議庭成員須依政府防疫規定進行居家隔離,此一重大事由之存在,致使原定宣判程序無法如期進行,而有變更宣判期日之必要。爰將本案原定宣示判決之期日,變更為111年8月9日上午10時在本院第25法庭宣示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64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