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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上訴字第1407號

加重詐欺等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2 月 17 日

法官張意聰林清鈞周瑞芬

上訴人
即被告
黃文建
選任辯護人
葉錦龍律師
上訴人
即被告
胡學文
選任辯護人
顏偉哲律師
上訴人
即被告
游騰凱
選任辯護人
李建政律師
上訴人
即被告
楊柏楷
選任辯護人
葉錦龍律師
選任辯護人
李嘉耿律師
選任辯護人
林柏宏律師
上訴人
即被告
陳彥璋
選任辯護人
王捷拓律師
選任辯護人
顏偉哲律師
上訴人
即被告
王建致
選任辯護人
魏上青律師
上訴人
即被告
劉翰陽
選任辯護人
余承庭律師
選任辯護人
葉錦龍律師
上訴人
即被告
蘇培睿
選任辯護人
李嘉耿律師

林柏宏律師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等因加重詐欺等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1年11月9日所為刑事判決之原本及正本有誤寫,爰裁定更正錯誤如下:

主文

本院原刑事判決原本及正本附件之原審判決附表三編號108「詐騙時間(迄)」欄關於「9月28日」之記載,應更正為「9月26日」。

理由

一、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又此一規定,於裁定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第239條分別定有明文。刑事裁判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查本件原刑事裁定之原本及正本關於案由欄有如本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7  日

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張 意 聰

法 官 林 清 鈞

法 官 周 瑞 芬

                 書記官 涂 村 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7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11年度上訴字第1407號於民國 112 年 02 月 17 日裁判,案由為加重詐欺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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