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
111年度交上易字第337號
- 上訴人
-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李銘祥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公共危險案件,不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交易字第1644號中華民國110年12月21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31045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判決撤銷。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按被告於第一審審理中死亡者,得不經言詞辯論諭知不受理判決,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定有明文。
二、查上訴人檢察官上訴意旨略以:被告李銘祥於民國110年12月15日死亡,有個人基本資料1份可稽,依法應為不受理判決,原審未及審酌上情而為實體判決,難認允當,請撤銷原判決,更為適當合法之判決等語。查被告於110年12月22日原審判決前之同年月15日業已死亡,有其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在卷(見原審卷第67頁)可參,揆諸前開規定,應為不受理判決。原審於110年12月7日言詞辯論終結後,未及察知被告業已死亡而仍為實體判決,尚有未當,檢察官上訴意旨以此指摘原審判決不當,為有理由,自應由本院將原判決撤銷,改諭知不受理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9條第1項前段、第364條、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