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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

111年度交上易字第337號

公共危險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4 月 20 日

法官紀文勝紀佳良賴妙雲

上訴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李銘祥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公共危險案件,不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交易字第1644號中華民國110年12月21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31045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判決撤銷。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按被告於第一審審理中死亡者,得不經言詞辯論諭知不受理判決,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定有明文。

二、查上訴人檢察官上訴意旨略以:被告李銘祥於民國110年12月15日死亡,有個人基本資料1份可稽,依法應為不受理判決,原審未及審酌上情而為實體判決,難認允當,請撤銷原判決,更為適當合法之判決等語。查被告於110年12月22日原審判決前之同年月15日業已死亡,有其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在卷(見原審卷第67頁)可參,揆諸前開規定,應為不受理判決。原審於110年12月7日言詞辯論終結後,未及察知被告業已死亡而仍為實體判決,尚有未當,檢察官上訴意旨以此指摘原審判決不當,為有理由,自應由本院將原判決撤銷,改諭知不受理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9條第1項前段、第364條、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0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紀 文 勝

法 官 紀 佳 良

法 官 賴 妙 雲

書記官 江 玉 萍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1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11年度交上易字第337號於民國 111 年 04 月 20 日裁判,案由為公共危險,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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