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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聲字第132號

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1 月 07 日

法官林清鈞黃小琴簡婉倫

聲請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刑人
林宥逸

上列受刑人因詐欺等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11年度執聲付字第3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林宥逸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林宥逸因詐欺等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2年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1年1月5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001842390號函核准假釋,而本院為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108年度金上訴字第2317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因疫情而遲誤不變期間,得向法院聲請回復原狀。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7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林 清 鈞

法 官 黃 小 琴

法 官 簡 婉 倫

書記官 林 書 慶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7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11年度聲字第132號於民國 111 年 01 月 07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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