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聲字第1490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廖玉塍(原名廖柏翔)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11年度執聲字第63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廖玉塍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柒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因犯附表所示各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查如附表所示相關判決後,認為檢察官的聲請符合法律規定,並考量受刑人先後參與不同詐欺集團、受刑人在該等詐欺集團內部的角色分工、被害人受詐騙的金額、受刑人犯罪後沒有取得報酬,及受刑人收到本院陳述意見調查表後,並未表示意見等等情形,定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附表:受刑人廖玉塍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編號 1 2 3 罪名 詐欺 詐欺 詐欺 宣告刑 有期徒刑1年5月 有期徒刑7月 (共18罪) 有期徒刑7月 (共3罪) 犯罪日期 107/11/11 107/11/12(4次)、 107/11/11、 107/11/10(3次)、 107/11/13(5次)、 107/11/14(5次) 106年3月間至106年4月27日止、 106/07/21、 106/07/23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桃園地檢107年度偵字第29910等號 桃園地檢107年度偵字第29910等號 臺中地檢107年度偵字第3123等號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臺灣高院 臺灣高院 中高分院 案 號 109年度原上訴字第74號 109年度原上訴字第74號 110年度原上訴字第24等號 判決 日期 110/04/20 110/04/20 111/03/15 確定 判決 法院 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中高分院 案號 110年度台上字第5446號 110年度台上字第5446號 110年度原上訴字第24等號 判 決 確定 日期 110/10/21 110/10/21 111/04/18 是否為得易科 罰金之案件 不得易科、社勞 不得易科、社勞 不得易科、社勞 備註 桃園地檢110年度執字第11490號(編號1至2曾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 桃園地檢110年度執字第11490號(編號1至2曾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 臺中地檢111年度執字第6377號(編號3至6曾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4月) 編號 4 5 6 罪名 詐欺 詐欺 詐欺 宣告刑 有期徒刑1年1月 (共2罪) 有期徒刑1月2月 有期徒刑1年6月 犯罪日期 106/07/24、106年7月24日至26日 106/07/24 106/06/21~106/07/24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臺中地檢107年度偵字第3123等號 臺中地檢107年度偵字第3123等號 臺中地檢107年度偵字第3123等號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中高分院 中高分院 中高分院 案 號 110年度原上訴字第24等號 110年度原上訴字第24等號 110年度原上訴字第24等號 判決 日期 111/03/15 111/03/15 111/03/15 確定 判決 法院 中高分院 中高分院 中高分院 案號 110年度原上訴字第24等號 110年度原上訴字第24等號 110年度原上訴字第24等號 判 決 確定 日期 111/04/18 111/04/18 111/04/18 是否為得易科 罰金之案件 不得易科、社勞 不得易科、社勞 不得易科、社勞 備註 臺中地檢111年度執字第6377號(編號3至6曾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4月) 臺中地檢111年度執字第6377號(編號3至6曾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4月) 臺中地檢111年度執字第6377號(編號3至6曾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4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