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聲字第1710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李依禎
上列受刑人因詐欺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11年度執聲付字第68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李依禎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李依禎原經法務部於民國110年9月9日核准假釋,並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於同年月14日以110年度聲字第3444號裁定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在案。因另於假釋前犯詐欺案件,經本院以110年度金上訴字第1915號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8月確定,並與其他罪刑合併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確定。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111年8月10日以法矯署教決字第11101717450號函重新核准假釋,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