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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聲字第1710號

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8 月 12 日

法官張國忠李雅俐高文崇

聲請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刑人
李依禎

上列受刑人因詐欺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11年度執聲付字第68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李依禎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李依禎原經法務部於民國110年9月9日核准假釋,並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於同年月14日以110年度聲字第3444號裁定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在案。因另於假釋前犯詐欺案件,經本院以110年度金上訴字第1915號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8月確定,並與其他罪刑合併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確定。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111年8月10日以法矯署教決字第11101717450號函重新核准假釋,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因疫情而遲誤不變期間,得向法院聲請回復原狀。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2  日

  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張 國 忠

               法 官 李 雅 俐

                法 官 高 文 崇

書記官 陳 俞 豪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2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11年度聲字第1710號於民國 111 年 08 月 12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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