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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聲字第2020號

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10 月 14 日

法官楊真明李明鴻楊欣怡

聲請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刑人
詹睿凱

上列受刑人因銀行法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11年度執聲付字第75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詹睿凱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詹睿凱原經法務部於民國108年12月27日核准假釋,並經本院於108年12月31日以108年度聲字第2731號裁定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在案。因另於假釋前犯銀行法罪案件,嗣經最高法院以111年度台上字第720號(本院110年度金上更一字第99號)判處有期徒刑3年4月確定,並經本院111年度聲字第1323號裁定合併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10月確定,刑期變更為4年10月。

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111年10月7日以法矯署教決字第11101801091號函重新核准假釋,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因疫情而遲誤不變期間,得向法院聲請回復原狀。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4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楊 真 明

             法 官 李 明 鴻

              法 官 楊 欣 怡

書記官 孫 銘 宏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4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11年度聲字第2020號於民國 111 年 10 月 14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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