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聲字第2020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詹睿凱
上列受刑人因銀行法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11年度執聲付字第75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詹睿凱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詹睿凱原經法務部於民國108年12月27日核准假釋,並經本院於108年12月31日以108年度聲字第2731號裁定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在案。因另於假釋前犯銀行法罪案件,嗣經最高法院以111年度台上字第720號(本院110年度金上更一字第99號)判處有期徒刑3年4月確定,並經本院111年度聲字第1323號裁定合併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10月確定,刑期變更為4年10月。
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111年10月7日以法矯署教決字第11101801091號函重新核准假釋,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