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金上訴字第1930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曾弈博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2年4月26日所宣示之判決,有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關於「曾奕博」之記載,應更正為「曾弈博」。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大法官會議第四十三號解釋,於刑事訴訟準用之。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關於「曾奕博」之記載,應更正為「曾弈博」。爰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