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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上易字第229號

竊盜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5 月 18 日

法官張靜琪劉柏駿許冰芬

上訴人
即被告
葉玉萍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竊盜案件,不服本院111年度上易字第229號,中華民國111年4月20日所為第二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26918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法第376條第1項所列各罪之案件,經第二審判決者,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刑事訴訟法第376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原審法院認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上訴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為刑事訴訟法第384條前段所明定。

二、本件上訴人即被告葉玉萍(下稱被告)所犯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3款之攜帶兇器竊盜罪,屬刑事訴訟法第376條第1項第2款之案件(第一、二審均為有罪之論斷),依上開法律規定,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被告提起上訴,顯為法所不許,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84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8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張 靜 琪

               法 官 劉 柏 駿

                法 官 許 冰 芬

書記官 詹 于 君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8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11年度上易字第229號於民國 111 年 05 月 18 日裁判,案由為竊盜,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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