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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矚上重訴字第3號

殺人等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5 月 13 日

法官張意聰周瑞芬林清鈞

上訴人
即被告
宋文達
即被告
0000000000000000
即被告
0000000000000000
即被告
0000000000000000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陳秋靜
上訴人
即被告
趙子真
即被告
0000000000000000
即被告
0000000000000000
即被告
0000000000000000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陳秋靜

上列被告等因殺人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宋文達、趙子真羈押期間,均自中華民國壹佰壹拾參年伍月貳拾壹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宋文達、趙子真因涉犯殺人等罪,前經本院以111年度矚上重訴字第3號刑事判決,判處被告宋文達有期徒刑12年;趙子真有期徒刑18年6月,被告等不服提起上訴,現由最高法院審理中。茲被告等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羈押事由及必要,由本院於民國113年2月21日代最高法院裁定第1次羈押至113年5月20日,羈押期間即將屆滿。經訊問被告等,並聽取辯護人意見後,衡諸被告等犯罪嫌疑重大,仍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羈押事由,且有羈押之必要,爰裁定自113年5月20日起,第1次延長羈押2月。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5項、第121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3  日

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張 意 聰

法 官 周 瑞 芬

法 官 林 清 鈞

書記官 陳 志 德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4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11年度矚上重訴字第3號於民國 113 年 05 月 13 日裁判,案由為殺人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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