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聲字第1287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彭文彥
上列受刑人因詐欺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1年度執聲付字第51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彭文彥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彭文彥原經法務部於民國109年5月15日核准假釋,並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於109年5月20日以109年度聲字第662號裁定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在案。因受刑人另於假釋前犯詐欺罪案件,經本院108年度金上訴字第2469號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6月,最高法院上訴駁回確定後,與前案經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2年8月,刑期變更為2年8月,業經法務部於111年6月8日法矯署教決字第11101622670號函重新核准假釋,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08年度金上訴字第2469號等),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