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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聲字第1453號

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7 月 08 日

法官陳宏卿楊文廣簡芳潔

聲請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刑人
林永翔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1執聲付字第52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林永翔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林永翔前犯販賣毒品罪,經法院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23年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1年7月5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101586450號函核准假釋,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98年度上訴字第2227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因疫情而遲誤不變期間,得向法院聲請回復原狀。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8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兼受命法 官 陳 宏 卿

法 官 楊 文 廣

法 官 簡 芳 潔

書記官 凃 瑞 芳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8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11年度聲字第1453號於民國 111 年 07 月 08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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