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聲字第1453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林永翔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1執聲付字第52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林永翔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林永翔前犯販賣毒品罪,經法院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23年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1年7月5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101586450號函核准假釋,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98年度上訴字第2227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