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98年度上訴字第2227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98年度上訴字第2227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甲○○
- 選任辯護人
- 吳莉鴦律師
- 上訴人
- 即被告
- 乙○○
- 公設辯護人
- 丙○○
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乙○○羈押期間,均自中華民國九十九年三月十六日起,各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前經本院認為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98年10月16日執行羈押,嗣經第1次延長羈押,至中華民國99年3月15日延長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中華民國99年3月16日起,第2次延長羈押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