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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聲字第895號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5 月 09 日

法官林清鈞郭瑞祥簡婉倫

聲請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刑人
陳俊源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11年度執聲字第35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陳俊源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有期徒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理由

受刑人陳俊源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數罪中雖有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所列情形,惟受刑人已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等情,有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足稽。茲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本院審核認其聲請為正當。審酌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1至4所示均為施用第二級毒品罪,罪質相同,除編號3外,於同年4至8月內各罪間隔約2個月;附表編號5所示為幫助一般洗錢罪,係侵害財產法益,所犯5罪之犯罪時間均間隔一定時間,受刑人32歲,有工作能力,應給予其有復歸社會更生之可能性,兼衡罪責相當、特別預防之刑罰目的,及參考檢察官對本案之意見,另受刑人經本院函詢後並未表示意見,暨就不同罪質案件及附表編號1至4前曾定應執行刑之折刑優惠比例,就所宣告之有期徒刑部分,定其應執行之刑。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裁定如主文。

附表:受刑人陳俊源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附表:受刑人陳俊源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附表:受刑人陳俊源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因疫情而遲誤不變期間,得向法院聲請回復原狀。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9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林 清 鈞

法 官 郭 瑞 祥

法 官 簡 婉 倫

書記官 林 書 慶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9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編              號          1         2  罪              名   施用第二級毒品罪   施用第二級毒品罪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6月     有期徒刑6月  犯   罪    日   期     107年6月14日    107年4月21日 偵 查(自訴)機關 年   度   案    號  臺中地檢107年度毒偵字第3371號 臺中地檢107年度毒偵字第2884號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案           號 107年度中簡字第2316號 107年度易字第3207號  判   決  日  期    107年11月6日    107年11月14日 確定判決 法           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案           號 107年度中簡字第2316號 107年度易字第3207號  判 決 確 定日期    107年11月26日    107年12月4日 是 否 得 為 易 科 罰  金  之  案  件          是         是 備              註  臺中地檢108年度執字第127號 (編號1至4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9月) 臺中地檢107年度執字第19122號 (編號1至4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9月)
編              號          3         4  罪              名   施用第二級毒品罪   施用第二級毒品罪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6月     有期徒刑7月  犯   罪    日   期     106年11月30日    107年8月21日 偵 查(自訴)機關 年   度   案    號  臺中地檢108年度撤緩毒偵字第69號 臺中地檢107年度毒偵字第4833號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案           號 108年度簡字第408號 108年度易字第744號  判   決  日  期    108年4月12日    108年5月23日 確定判決 法           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案           號 108年度簡字第408號 108年度易字第744號  判 決 確 定日期    108年5月13日    108年6月10日 是 否 得 為 易 科 罰  金  之  案  件          是         否 備              註  臺中地檢108年度執字第7643號 (編號1至4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9月) 臺中地檢108年度執字第8627號 (編號1至4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9月)
編              號          5  罪              名   幫助一般洗錢罪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3月,併科罰金新臺幣2萬元  犯   罪    日   期  106年8月間  偵 查(自訴)機關 年   度   案    號  臺中地檢107年度偵字第28208號、108年度偵字第22674號、108年度偵緝字第928、1555號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中高分院   案           號 110年度金上訴字第331號   判   決  日  期    110年12月16日  確定判決 法           院      中高分院   案           號 110年度金上訴字第331號   判 決 確 定日期    111年1月20日  是 否 得 為 易 科 罰  金  之  案  件  不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  備              註  臺中地檢111年度執字第2804號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11年度聲字第895號於民國 111 年 05 月 09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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