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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

112年度上易字第94號

竊盜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3 月 07 日

法官紀文勝姚勳昌紀佳良

上訴人
即被告
邱正大

上列上訴人因竊盜案件,不服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1年度易字第417號中華民國111年11月22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6245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提起上訴,應以上訴書狀提出於原審法院為之;第二審法院認為上訴書狀未敘述理由或上訴有第362條前段之情形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350條第1項、第367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是以若僅於審判期日,口頭聲明不服,並未於法定上訴期限內,提出上訴書狀,顯屬於法不合(最高法院86年度台非字第82號判決意旨參照)。

二、上訴人即被告邱正大(下稱被告)因竊盜案件,經原審以111年度易字第417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月,原審於民國111年11月22日宣示判決,被告當庭以言詞聲明上訴,復經原審於同年12月19日將判決書寄存送達於被告,有宣判筆錄及送達證書在卷可按(見原審卷第73、89頁)。被告雖於原審宣示判決時以言詞提起上訴,然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前提出上訴書狀,被告上訴即屬違背法律上之程式,且無從補正,應予駁回,且不經言詞辯論為之。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367條、第372條,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7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紀 文 勝

法 官 姚 勳 昌

法 官 紀 佳 良

書記官 盧 威 在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7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12年度上易字第94號於民國 112 年 03 月 07 日裁判,案由為竊盜,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