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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上訴字第631號

殺人未遂等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11 月 17 日

法官張智雄林源森陳鈴香

上訴人
即被告
王宏正
選任辯護人
柯毓榮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殺人未遂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王宏正羈押期間,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十二月八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王宏正(下稱被告)前經本院認為涉犯刑法第271條第2項、第1項殺人未遂罪之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112年3月8日起執行羈押,再分別自同年6月8日、8月8日、10月8日起延長羈押期間2月,至112年12月7日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經本院於112年11月16日訊問被告,本院審酌被告因殺人未遂等案件,已經本院認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71條第2項、第1項之殺人未遂罪、第304條第1項之強制罪(被告係以一行為觸犯上開殺人未遂罪、強制罪2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從一重之殺人未遂罪處斷)及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就殺人未遂罪部分判處有期徒刑7年6月,就傷害罪部分判處有期徒刑3月,足見被告涉犯殺人未遂罪之犯罪嫌疑確屬重大。又本案現仍於上訴期間內,尚未確定,而刑法第271條第2項、第1項之殺人未遂罪,為法定最輕本刑10年以上有期徒刑之重罪,且重罪常伴有逃亡之高度可能,而趨吉避凶、脫免刑責、不甘受罰之基本人性,考量本案已經本院判決如上,被告已受重刑之宣告,可預期將來判決之刑度甚重,於此情形下,被告為規避刑罰之執行,逃匿以規避審判程序進行及刑罰執行之可能性增加,國家刑罰權有難以實現之危險。參以,被告正值青壯年,並無高齡或不利逃亡之身體疾病等因素,難令本院形成被告逃亡可能性甚低之心證,是一般正常之人,依其合理判斷,被告具有逃亡之相當或然率存在,自有相當理由足認被告有逃亡之虞,故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之羈押原因仍未消滅。參以,被告殺人未遂犯行,險些致告訴人林珈伃死亡,嚴重威脅告訴人林○○生命法益,及危害社會治安,審酌被告犯罪情節,對被害人法益之侵害及國家刑罰權遂行之公益,與被告之人身自由之私益,兩相利益衡量後,本院認對被告維持羈押處分尚屬適當、必要,且合乎比例原則,本案若命被告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等侵害較小之手段,均不足以確保審判或執行程序之順利進行,自仍有繼續羈押被告之必要。

三、綜上,本案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之羈押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被告之必要,應自112年12月8日起第四次延長羈押期間2月。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7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張 智 雄

                法 官 林 源 森

                法 官 陳 鈴 香

                書記官 羅 羽 涵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7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12年度上訴字第631號於民國 112 年 11 月 17 日裁判,案由為殺人未遂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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