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聲保字第635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蕭政昕
上列受刑人因詐欺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2年度執聲付字第28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蕭政昕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蕭政昕原經法務部於民國111年10月13日核准假釋,並經本院於111年10月17日以111年度聲字第2047號裁定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在案。因另於假釋前犯詐欺罪案件,嗣經本院以111年度金上訴字第440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月確定,並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年9月,刑期變更為1年9月,業經法務部於112年3月25日重新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本件係假釋後更定其刑,經重新審核,仍符合假釋要件,有法務部矯正署112年3月25日法矯署教決字第11201526090號函及所附法務部○○○○○○○○○○○重新核算假釋之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及相關資料在卷可稽,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