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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聲字第1712號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9 月 07 日

法官張國忠高文崇李雅俐

聲請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刑人
陳威銜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12年度執聲字第69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陳威銜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有期徒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理由

一、本案受刑人陳威銜(下稱受刑人)前因犯如附表所示加重詐欺等罪,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為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服社會勞動),均經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依法定其應執行之刑。爰審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之罪質、行為態樣、侵害法益,受刑人所犯各罪合併後之不法內涵、合併刑罰所生之效果,各罪之刑期總和、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其中如附表編號2部分,前業經判決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年5月確定在案,又受刑人係於短期內多次犯加重詐欺取財之既、未遂罪,具有較高度之非難可責重複程度,兼衡受刑人經本院函知得限期就本案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之案件陳述意見後,已向本院提出「刑事陳述狀」所載之其犯罪動機、參與角色、交保後之工作狀況、犯後態度等情,及各最後事實審判決所載之其餘量刑斟酌事項等一切情狀,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受刑人陳威銜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7   日

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張國忠

法 官 高文崇

法 官 李雅俐

書記官 蕭怡綸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7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編     號  1 2 (以下空白) 罪     名  詐欺 詐欺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年 有期徒刑1年(3次) 有期徒刑1年 有期徒刑7月  犯 罪 日 期  108/05/05 108/05/06  偵查(自訴)機關 年 度 案 號  新竹地檢109年度偵字第9037號 苗栗地檢108年度偵字第2297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院 臺灣高院 中高分院   案號 110(聲請書後附一覽表誤載為111,下同)年度上訴字第624號 111年度金上更一字第58號   判決日期 110/05/27 111/11/23  確 定 判 決 法院 臺灣高院 最高法院   案號 110年度上訴字第624號 112年度台上字第1013號   判決日期 110/07/06 112/03/29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否       備註  苗栗地檢112年度執撤緩助字第14號(經苗院以112年撤緩字第40號裁定撤銷緩刑)   苗栗地檢112年度執字第1130號(原判決定應執行刑1年5月)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12年度聲字第1712號於民國 112 年 09 月 07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