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聲字第1860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沈銘傑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12年度執聲字第77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沈銘傑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肆月。
理由
一、受刑人沈銘傑(下稱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之妨害公務、販賣第二級毒品、持有第二級毒品等罪,經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均確定在案。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2至3所示之罪為不得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之罪,所犯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為得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之罪,雖合於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1款所定「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不得併合處罰」之情形,然受刑人既已請求檢察官聲請合併定應執行刑,此有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在卷可憑(見本院卷第9頁),是檢察官依刑法第50條第2項之規定,就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向本院聲請合併定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卷內之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資料,認檢察官之聲請為正當。
二、本院就如附表所示各罪,審酌受刑人對於檢察官聲請合併定應執行刑,關於日後由法院定應執行刑時,對於定刑範圍、希望法院如何定刑之具體理由部分,已勾選無意見,有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在卷可憑(見本院卷第9頁),及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之犯罪態樣、時間間隔、侵害法益之罪質,並考量各罪之法律目的、受刑人違反之嚴重程度,為整體非難評價,及受刑人如附表編號2至3所示之罪,曾經法院定其應執行刑有期徒刑3年等情狀,爰就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1條第5款、第53條,裁定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 號 1 2 3 罪 名 妨害公務 販賣第二級毒品 持有第二級毒品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6月 有期徒刑2年8月 有期徒刑9月 犯 罪 日 期 110年05月12日 109年02月05日 109年02月05日 偵查(自訴)機關 年 度 案 號 雲林地檢110年度偵字第3767號 臺中地檢109年度偵字第4679號等 臺中地檢109年度偵字第4679號等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雲林地院 中高分院 中高分院 案 號 110年度簡字第114號 111年度上訴字第764號 111年度上訴字第764號 判決日期 110年09月28日 111年08月09日 111年08月09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雲林地院 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案 號 110年度簡字第114號 112年度台上字第88號 112年度台上字第88號 確定日期 110年10月28日 112年01月11日 112年01月11日 備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