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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

112年度台上字第88號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1 月 11 日

法官蔡彩貞梁宏哲周盈文林庚棟莊松泉

上訴人
沈銘傑

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中華民國111年8月9日第二審判決(111年度上訴字第764號,起訴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4679、6384、9062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法第377條規定,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是提起第三審上訴,應以原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係屬法定要件。如果上訴理由書狀並未依據卷內訴訟資料,具體指摘原判決不適用何種法則或如何適用不當,或所指摘原判決違法情事,顯與法律規定得為第三審上訴理由之違法情形,不相適合時,均應認其上訴為違背法律上之程式,予以駁回。

二、本件經原審審理結果,認上訴人沈銘傑有原判決犯罪事實欄所記載之犯行,因而撤銷第一審關於上訴人共同運輸第二級毒品部分之不當判決,改判論處上訴人共同販賣第二級毒品未遂罪刑,並依法宣告相關之沒收、銷燬;另維持第一審論處上訴人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20公克以上罪刑,及宣告相關沒收、銷燬之判決,駁回上訴人此部分在第二審之上訴。已詳敘其調查、取捨證據之結果及憑以認定犯罪事實之得心證理由。

三、行為人持有毒品數量達法定標準以上者,由於相較於僅持有少量毒品之不法內涵為高,其法定刑亦隨之提升甚重,縱令行為人係為供個人施用而購入持有,由於該等行為不法內涵非原本施用毒品行為所得涵蓋,自不得拘泥於以往施用行為吸收持有行為之見解,應本諸行為不法內涵之高低作為判斷標準,改認持有法定數量以上毒品之行為,屬高度行為而吸收低度之施用毒品行為,或逕認施用毒品之輕行為當為持有超過法定數量毒品之重行為所吸收,方屬允當。原判決依憑上訴人供稱本案在其車內扣得之如原判決附表(下稱附表)三編號1所示之6包甲基安非他命,係供其施用等語,並參諸證人即共同正犯林明億、購毒者黃書御之證詞,及卷附員警職務報告、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各鑑驗書、扣押物品清單、贓證物品照片、上訴人與林明億之通話紀錄翻拍照片、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林明億與共同正犯黃文彥之LINE對話紀錄、通聯紀錄翻拍照片、黃書御與林明億之LINE對話紀錄翻拍照片、黃書御與黃文彥之LINE對話紀錄翻拍照片、現場及扣押物品照片,暨如附表一編號3、附表二編號1、附表三編號1、2所示之甲基安非他命、手機等扣案物之各證據資料等,已說明並無從逕認放置於上訴人車內,經警查扣如附表三編號1所示之6包甲基安非他命與本案販賣行為有何關聯,故應認上訴人上開所供該6包甲基安非他命為供其施用一節,堪值採信。而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20公克以上罪,其法定本刑顯較施用第二級毒品為重,是其施用第二級毒品之行為,固經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不起訴處分確定,然其本案所犯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20公克以上罪,既已吸收不法內涵較輕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犯行,則其另案施用行為雖經強制戒治期滿後而不起訴,仍應認該施用行為,係經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20公克以上之重罪行為所吸收,而應另論以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20公克以上罪刑。上訴人猶主張持有行為應吸收於施用毒品犯行,而不應另予論罪云云,自無可取等旨。經核原判決所為論斷,係本諸事實審合理推論作用,依其職權適法行使之證據取捨及判斷,所為採證認事均有卷證資料可稽且相符,要無上訴意旨所指原判決有不適用法則之違法可言。

四、刑法第59條酌減其刑之規定,必於犯罪之情狀,在客觀上足以引起一般同情,認為即予宣告法定最低度刑,猶嫌過重者,始有其適用。上訴意旨所述其並無藉販賣第二級毒品牟取暴利之主觀意圖,本件又因係未遂,更無不法利得,且上訴人自始均坦承不諱,平日亦常有捐助之善舉等事項,要均屬一般量刑輕重標準之通常事由,於客觀上尚不足以引起一般同情,自無從適用上開規定寬減其刑,上訴意旨執為指摘原判決未據此酌減其刑,有不適用法則之違法云云,自非適法上訴第三審之理由。

五、綜上,本件上訴為違背法律上之程式,應予駁回。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95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 官 蔡彩貞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1  日

法 官 梁宏哲

法 官 周盈文

法 官 林庚棟

法 官 莊松泉

書記官 張齡方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9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法院112年度台上字第88號於民國 112 年 01 月 11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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