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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聲字第406號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3 月 14 日

法官蔡名曜林宜民邱鼎文

聲請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刑人
白彝嘉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12年度執聲字第11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

理由

一、受刑人甲○○(下稱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高等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均確定在案,此有各該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受刑人所犯各罪之宣告刑雖有得及不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情形(詳如附表所示),惟受刑人已請求檢察官向法院聲請合併定其應執行刑,有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在卷可參(見本院卷第9頁),檢察官依受刑人之請求向本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本院就如附表所示各罪,審酌受刑人對於檢察官聲請合併定應執行刑,關於日後由法院定應執行刑時,對於定刑範圍、希望法院如何定刑之具體理由部分,已勾選無意見,有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在卷可憑(見本院卷第9頁)。爰審酌如附表所示各罪曾定應執行刑情形,暨考量受刑人行為次數、侵害法益,及其犯罪類型為傷害罪2罪、詐欺罪1罪、妨害自由罪1罪、妨害秩序罪1罪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3罪,對於危害個人法益及社會法益之加重效應,刑罰邊際效應隨刑期而遞減及行為人所生痛苦程度隨刑期而遞增之情形、受刑人復歸社會之可能性等整體非難評價,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再者,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5所示之罪,雖已執行完畢,惟此部分與其所犯如附表編號6所示之罪,因符合數罪併罰規定,故仍應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再由檢察官於執行時扣除已執行之部分,不致影響受刑人權益,併此指明。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1條第5款、第53條,裁定如主文。

附表:受刑人甲○○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因疫情而遲誤不變期間,得向法院聲請回復原狀。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14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蔡名曜

                法 官 林宜民

                法 官 邱鼎文

                書記官 陳宜屏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14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編號  1 2 3 罪名  傷害 詐欺 妨害自由 宣告刑  有期徒刑5月 有期徒刑2月 有期徒刑5月 犯罪日期  108.06.13 109.08.10至 109.08.20 107.11.28 偵查(自訴)機關 年度案號  臺中地檢108年度少連偵字第260號 臺中地檢109年度偵字第38013號 新北地檢108年度少連偵字第13號  最後 事實審 法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臺灣高院  案號 109年度簡上字242號 110年度中簡字第1271號 110年度上訴字第1915號  判決 日期 109.12.16 110.06.04 111.02.11  確定 判決 法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臺灣高院  案號 109年度簡上字242號 110年度中簡字第1271號 110年度上訴字第1915號  判決 確定日期 109.12.16 110.07.19 111.03.15 是否為得易科 罰金之案件  是  是 是 備註  1.編號1至4前經臺中地院111年度聲字第3085號裁定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年2月確定。 2.已執畢。
編號  4 5 6 罪名  妨害秩序 傷害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宣告刑  有期徒刑6月 有期徒刑6月 有期徒刑2年1月(2罪) 有期徒刑1年(1罪) 犯罪日期  109.01.23 106.02.19 109.02.17(3次) 偵查(自訴)機關 年度案號  臺中地檢109年度少連偵字第140號 臺中地檢106年度偵字第6705號 臺中地檢109年度偵字第5912號  最後 事實審 法院 臺中地院 中高分院 中高分院  案號 110年度原訴字第51號 110年度重上更一字第17號 111年度上訴字第1125號  判決 日期 111.03.17 111.04.25 111.06.30  確定 判決 法院 臺中地院 中高分院 最高法院  案號 110年度原訴字第51號 110年度重上更一字第17號 111年度台上字第4395號  判決 確定日期 111.07.29 111.06.06 111.11.24 是否為得易科 罰金之案件  是 是 否 備註  1.編號1至4前經臺中地院111年度聲字第3085號裁定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年2月確定。 2.已執畢。 1.已執畢。 1.編號6前經中高分院111年度上訴字第1125號判決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2年10月確定。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12年度聲字第406號於民國 112 年 03 月 14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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