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聲字第60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陳堃壕
上列受刑人因銀行法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2年度執聲付字第2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陳堃壕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陳堃壕前因銀行法案件,經法院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8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2年1月10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101849390號函核准假釋,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07年度金上訴字第1467號),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