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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7年度金上訴字第1467號

違反銀行法等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10 月 22 日

法官黃仁松黃玉琪林宜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   107年度金上訴字第1467號

上訴人
即被告
蘇秀蕉
上訴人
即被告
陳堃壕
上訴人
即被告
陳慧珊
共同選任辯護人
陳彥均律師

        練家雄律師

上列上訴人等因違反銀行法等案件,不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金訴字第17號中華民國107年5月15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4年度偵字第23470號、105年度偵字第28839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判決關於陳慧珊部分撤銷。

陳慧珊共同犯銀行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項前段之非法經營收受存款業務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緩刑肆年。

其他上訴駁回。

犯罪事實

一、蘇秀蕉、陳堃壕及陳慧珊均知悉除法律另有規定者外,非銀行不得經營收受存款業務,亦不得以借款、收受投資、使加入為股東或其他名義,向多數人收受款項或吸收資金,而約定或給付與本金顯不相當之紅利、利息、股息或其他報酬;亦均知悉多層次傳銷之參加人,所取得佣金、獎金或其他經濟利益,應基於所推廣或銷售商品或勞務之合理市價,而不應主要源於介紹他人加入,自收取後加入者之會員會費所取得,竟仍共同基於違反前開多層次傳銷正常之經營方式,以非法吸收資金之單一集合犯意聯絡,共同自民國103年10月間某日起,由蘇秀蕉對外聲稱海威國際娛樂集團有限公司(Hiway99 Group Limited,於103年9月19日成立,在香港註冊,未向我國申請認許與分公司設立登記,下稱海威國際公司)在國外經營博奕事業,欲將所收取資金運用於賭場,獲利前景可期,惟亟需大量資金,擬將此一參與經營及投資之極佳機會提供大眾參與,而對外招攬多數人投資海威國際公司之「HIWAY99」投資方案,且於104年4月14日某時,在臺中市○區○○街000號蘇秀蕉及陳堃壕共同經營之「海海水餃店」,舉辦「HIWAY99」投資方案之網路博奕說明會,由蘇秀蕉負責介紹投資方案及獎金種類,以鼓吹、遊說在場之多數人加入「HIWAY99」投資方案,陳堃壕與陳慧珊2人則受蘇秀蕉指示,負責處理投資款收受事宜。其投資方式係利用「HIWAY99」網路平臺(http://www.hiway99.net),在各地招攬多數人加入會員,投資單位為美金1000元、3000元、5000元、1萬元及3萬元,換算為新臺幣(下同)為35000元、105000元、175000元、35萬元及105萬元,會員收入分為靜態收入及動態收入,前者為海威國際公司每日依投資單位給付會員0.9%之利息(自104年4月起,星期六、日不計息),最高可領取至150%,後者即舊會員招募新會員時,可依投資單位抽取推薦獎金即舊會員投資金額5%、7%、8%、9%或10%、雙軌對碰獎金即累積下線總投資金額10%、上五代對碰獎金即具有推薦關係之5名上線會員可抽取新會員投資金額5%、見點獎金即下線組織最多25層可抽取下層會員累計投資金額0.05%等利潤。海威國際公司並約定每月1日、15日領取上開獎金收入,出金方式係給予會員1組登錄帳號及密碼,由會員自行登錄海威國際公司所屬「HIWAY99」網站(http://www.hiway.net)查看獲利,並輸入領取金額及指定銀行帳戶帳號後,由海威國際公司匯入指定帳戶內,另凡介紹新會員加入者,亦可以其本身累積之紅利點數,換取新加入會員交付至多不逾50%之現金等內容。亦即參加投資之人除可就其投資款項獲得相當於年利率150%而與本金顯不相當之報酬(即靜態收入部分)以外,並可無須另行購買商品或銷售商品予所介紹之會員,只需介紹他人加入即可領取高額之佣金、獎金(即動態收入部分),而對外招攬多數人參與投資。嗣海威國際公司因須支付龐大之靜態、動態獎金收入,遂於104年4月15日片面取消現金分紅。蘇秀蕉、陳堃壕及陳慧珊為持續招攬投資人投資,以獲取顯不相當之紅利、利息或其他報酬,另自104年4月至6月間,宣稱海威信息國際有限公司(於斯時尚未設立登記,迄104年7月7日始向臺北市政府申請設立登記,登記負責人王進誠,下稱海威信息公司)成立投資內容與「HIWAY99」投資方案內容相同之「HIWAY1 00」網路平臺,招攬「HIWAY99」投資方案之會員繼續投資,並成為「HIWAY100」投資方案之會員。蘇秀蕉、陳堃壕及陳慧珊即以上揭方式陸續招攬陳耀欽、楊梅香、姚建緯、何松根、曹祥碧與江奕錩等人加入「HIWAY99」及「HIWAY100」等投資方案,致曹祥碧投資如附表所示金額共162000美元,江奕錩投資如附表所示金額共44000美元,陳耀欽投資如附表所示金額共236000美元,楊梅香投資如附表所示金額共167000美元,姚建緯與何松根共同或分別投資如附表所示金額共379000美元。蘇秀蕉、陳堃壕與陳慧珊即共同以此方式違法經營收受存款、多層次傳銷之業務,於上開期間累計吸收資金共988000美元,蘇秀蕉、陳堃壕並因此分別取得報酬各300萬元。嗣因陳耀欽、楊梅香、姚建緯、何松根、曹祥碧與江奕錩未能獲取紅利點數換算之金額,始悉上情。

二、案經陳耀欽、楊梅香、姚建緯、何松根、曹祥碧與江奕錩告訴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一、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除法律有規定者外,不得作為證據;又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合同法第159條之1至第159條之4之規定,但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查證據時,知有第159條第1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之同意,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項及第159條之5分別定有明文。本案以下由檢察官所提出而採為判決基礎之證據,其性質屬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而屬傳聞證據者,上訴人即被告(下稱被告)蘇秀蕉、陳堃壕、陳慧珊及辯護人於本院準備程序及審判程序時,均不爭執證據能力(見本院卷一第91至92頁、第107、149頁、卷二第5、259頁),本院審酌上開傳聞證據作成時之情況,核無違法取證及證明力明顯過低之瑕疵,為證明犯罪事實所必要,亦認為以之作為證據為適當,得逕依同法第159條之5規定作為證據。又傳聞法則乃對於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而為之規範。本判決以下引用之非供述證據,無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項規定傳聞法則之適用,經本院於審判時依法踐行調查證據程序,與本案待證事實具有自然之關聯性,且無證據證明係公務員違法取得之物,依法自得作為證據。

二、訊據被告蘇秀蕉、陳堃壕與陳慧珊對於其等違反多層次傳銷管理法第18條、同法第29條第1項之非法多層次傳銷行為犯行固坦承不諱,惟均否認有何違反銀行法之犯行,被告蘇秀蕉辯稱:我僅招攬告訴人曹祥碧,其餘告訴人並非我所招攬等語;被告陳堃壕辯稱:我係先將告訴人曹祥碧之支票兌現後,先行挪用購車,復陸陸續續將自己的錢匯給楊惠雯等語;被告陳慧珊辯稱:我僅看顧水餃店,有時被告蘇秀蕉、陳堃壕均不在水餃店時,由我代收款而已等語。惟查:

(一)海威國際公司係於103年9月19日成立,在香港註冊,未向我國申請認許與分公司設立登記乙情,此有海威國際公司註冊信息列印資料、經濟部商業司─公司及分公司基本資料查詢各1紙在卷可稽(見交查卷第32、33頁);又海威信息公司係於104年7月7日始向臺北市政府申請設立登記,且該公司所營事業之營業項目並無包含銀行業務等情,此有海威信息公司之有限公司設立登記表、海威信息公司章程暨股東同意書、臺北市政府104年7月7日府產業商字第10485883800號函各1件在卷可憑(見交查卷第18至30頁)。而被告蘇秀蕉於原審自承:我知道海威國際公司及海威信息公司並非銀行,也沒有經過我國主管機關許可經營銀行業務等語(見原審卷二第115頁背面),被告陳堃壕亦於偵詢時陳稱:海威公司在澳門係合法公司等語(見交查卷第49頁背面),顯見其等均知悉海威國際公司及海威信息公司均非銀行,且未經我國主管機關許可經營銀行業務等情。

(二)被告蘇秀蕉係於103年10、11月間某日,經友人程麗珍轉介知悉「HIWAY99」投資方案,並贈送1個單位供其操作後,再由被告蘇秀蕉與陳堃壕對外招攬其他投資人加入該投資方案,且被告蘇秀蕉曾以投資人所交付投資款項持向證人程麗珍與楊惠雯購買遊戲幣等情,業經:

①證人程麗珍於偵詢時證述:被告陳堃壕及蘇秀蕉係我招攬,於103年9月間我買3個單位,我覺得這個東西蠻有獲利,我就送被告蘇秀蕉1個單位去做,我帳號密碼就給被告蘇秀蕉使用,再由被告蘇秀蕉去投資新的單位,被告陳堃壕與蘇秀蕉係我下線,其等係於103年10、11月加入等語(見交查卷第133頁);於原審審判時證述:我有投資「HIWAY99」投資方案,當初係從網路上看到,楊惠雯告知我這個訊息,因為我與楊惠雯係做直銷,所以在臺北有合作租辦公室,經徵詢後將錢存到指定銀行帳戶,就得到點數,可以在電腦上作業,當時說在香港設立「HIWAY99」公司,但都帶我等到澳門去,香港人ANDY好像是「HIWAY99」老闆,加入後,都是在網路上對答,大部分都是楊惠雯在網路上直接與ANDY對答,我當時投入1000美元,楊惠雯係我推薦人,我在網路上開始KEY單時,都是由楊惠雯處理,被告蘇秀蕉係我開始運作時,產生點數出來,我有3000多分,就將點數交給被告蘇秀蕉去玩,我與被告蘇秀蕉係在傳銷市場上認識,我不是介紹被告蘇秀蕉加入,我是將自己的點數給被告蘇秀蕉,投資金額係由ANDY提供帳戶,我等直接匯到帳戶,我等剛開始都是匯給潘裕隆的帳戶,另一個帳戶係王獻立,我對「HIWAY99」獎金制度熟悉,如果加入後錢有匯過去,它就會給對數,就可以在上面KEY單開始運作,會員可以在網路上看「HIWAY」資訊,我於103年11月前就沒有再招攬他人加入,如果招攬人加入,「HIWAY99」會給多少錢我已忘記,我只知道對碰係10%,招攬下線的獎金我都有領到,下線所招攬部分,「HIWAY」公司還是給我獎金,我等加入後,只要會KEY單,都是自己獨立作業,我等不參與夥伴運作模式,被告蘇秀蕉曾經匯錢到我帳戶,目的係要購買遊戲幣,就是要我幫忙代購遊戲幣,時間係在「HIWAY」出事前約半年等語(見原審卷二第25至34頁);於本院審判時證稱:被告陳堃壕及蘇秀蕉是我招攬的,他們二人是我的下線。我沒有上線,我是直接在網路上直接key單加入。我當時是在辦公室裡面,是楊惠雯的媽媽在網路上看了有一個遊戲的百家樂,大家說滿好玩的,直接就可以加入,因為我不會key單,電腦方面我比較不懂,就由楊惠雯她幫我們key單加入「海威99」,實際上,如果要說上線的話,就是楊惠雯她媽媽是我的上線。被告蘇秀蕉他們的投資款交給海威99,我們要跟它買遊戲點數,會有一半匯給網路上註記的「潘裕隆」這個帳號。蘇秀蕉、陳堃壕曾經匯過一、二筆錢給我,金額我忘記了。我沒有跟她拿過現金。我沒有看過或是見過潘裕隆本人。我不知道「海威99」跟「海威100」的關係。「HIWAY99」的老闆是一位香港的Andy,因為我們只有跟他接觸,我們想說Andy應該是「海威99」的負責人。因為禮拜六、日銀行沒有營業,被告蘇秀蕉他們要key單的時候就直接跟我們調點數,我們就幫忙調,調了點數就是先給他們去key單,銀行營業以後她才把錢匯到我們的戶頭。遊戲幣是我們會員跟會員之間可以互通有無,我本身遊戲幣不多,因為我只是很簡單的去玩,楊惠雯比較多,所以大部分都是她在透過其他會員調遊戲幣過來給蘇秀蕉。我不曉得「海威99」在臺灣有沒有負責人或主要幹部。我不知道楊惠雯的媽媽還有沒有上線。因為蘇秀蕉在臺中,我比較不清楚他們怎麼經營,不曉得後來蘇秀蕉有在陳堃壕所經營的「海海水餃店」舉辦所謂的說明會,也不清楚被告蘇秀蕉有幾個下線。蘇秀蕉拉多少下線,跟我的獎金或者是紅利應該有一點關係,就是公司會因為她的組織架構,有一點利潤,就是有點數會撥給我,蘇秀蕉的下線人數會影響到我紅利的多寡,但是我不知道蘇秀蕉具體有幾個下線。我有因為蘇秀蕉拉了下線的行為而分得一次推薦獎金,因為蘇秀蕉的點數是我送給她的,以後的,就是說經營或者是怎麼,就是這種利潤,大概有幾十萬新臺幣。我有另外獲得雙軌對碰獎金也大概差不多十來萬元而已。因為妳擁有蘇秀蕉這樣的下線,她又去推廣,之後又獲得下線,這樣兩個推薦獎金跟雙軌對碰獎金,各獲得十幾萬元,我在「海威」所得加起來差不多有二十幾萬元等語(見本院卷一第150至153頁)。

②證人楊惠雯於偵詢時證稱:我是透過程麗珍認識被告陳堃壕及蘇秀蕉,我與被告陳堃壕及蘇秀蕉並非上下線關係,我只是聽說程麗珍有1個球送給被告蘇秀蕉,我係於103年10月加入「HIWAY99」投資方案,「HIWAY99」在臺灣沒有負責人,我等係上網加入,被告蘇秀蕉曾經將投資款交給我,要我代購遊戲幣,遊戲幣1點35元,如果我有多餘遊戲幣,我就給被告蘇秀蕉,被告蘇秀蕉再給我錢,不夠的部分我就匯款給王獻立,只有委託我購買遊戲幣部分才會匯款給我,通常係我先給被告蘇秀蕉遊戲幣後,被告蘇秀蕉再匯款給我,帳號密碼係被告蘇秀蕉自己KEY單,要有點數後才能夠KEY單,才有辦法將帳號密碼交給會員等語(見交查卷第134頁);於原審審判時證稱:我有投資「HIWAY99」投資方案成為會員,ANDY曾於104年4月間在臺中仙園海產店舉辦會議,來的都是已加入的會員,我曾向被告蘇秀蕉收取約70、80萬元現金,我曾將遊戲幣交給被告蘇秀蕉,被告蘇秀蕉就匯錢給我,我只是幫忙代匯等語(見原審卷二第35至43頁);於本院審判時證稱:當時程麗珍會加入「海威99」是我媽媽介紹的。有一天我從簡訊收到一個買遊戲幣可以去澳門旅遊,所以我跟我媽媽就因為這樣加入了,我媽媽就邀請程麗珍一起去玩。我本身沒有招攬,我媽媽介紹三個朋友,一個是程麗珍,一個是葉憶芊(音譯),一個是江庚發(音譯),都是直銷的朋友。我本身沒有在「海威99」或「海威99」擔任幹部或其他管理職務,我們都是會員。被告蘇秀蕉沒有擔任「海威99」的幹部,她也是會員。我會把投資款匯到「中國信託」王獻立的帳戶或者是潘裕隆的帳戶,是因為公司的網站還有一個「微信」的帳號,它會PO匯款帳號。印象中我曾經匯過幾百萬元,有一部分是自己的錢,有一部分是幫人代購。我有幫蘇秀蕉代購過,大部分都是在禮拜六、禮拜天不能匯款的時候,她就會跟我調遊戲幣,我會先把遊戲幣轉給她。我們第一次參加旅遊到了澳門,有一個人接待我們這些去玩的人,那個叫Andy,他當時是說他是「海威」的總經理。Andy他有來過臺灣一次辦說明會,他主要就是來說怎麼上他的線上遊戲去玩遊戲,他說每天給我們的點數是要去玩遊戲的,他就說給每一個人900點,讓我們去「競猜網」去線上遊戲去試玩,它每天跳的點數,1號到15號,網站就有提現的功能出來,我們就按照他網站上的去提提看,剛開始都有到帳,所以以為不要玩,不用去玩遊戲就可以用這些點數去領錢,那後來他就要我們到線上去玩百家樂,剛開始的時候還是可以換成現金,我印象中到四月中之後,有一些人就沒有換到現金,他就說這個點數不是給我們提錢,是要去玩線上遊戲的。我不知道蘇秀蕉他們三個人從103年10月開始在臺中的「海海水餃店」有舉辦「海威99」的說明會這件事,她有辦活動也不會通知我,我從來沒有參與。我記得「海威99」是營運到

三、四年前的四月中之後就不能領錢。我們基本上就是匯款到潘裕隆跟王獻立他們帳戶,我如果是先預調遊戲幣給蘇秀蕉,她可能禮拜一或是禮拜二就會把錢匯到我的戶頭。如果用基本投資,一個單位是1000美金來計算。會員換回,以1000元的話,按照上面的遊戲規則是一定要跟公司買一半的遊戲幣,另外一半是可以用自己已經有的點數,如果買的人本身有500點的話,他可以用自己的點數,如果沒有的話,他錢就要全部交。我們都是買遊戲幣。蘇秀蕉她都是我先把遊戲幣調給她,她才會把錢匯給我,不然她都要直接跟公司買的等語(見本院卷一第154至158頁)。

③由上開證人之證述可知,被告蘇秀蕉係由經營直銷業之友人即證人程麗珍及楊惠雯介紹並贈送「HIWAY99」點數,供其操作後,被告蘇秀蕉再對外招攬下線乙情甚明。

(三)告訴人曹祥碧、江奕錩、陳耀欽、楊梅香、姚建緯及何松根等人均係由被告蘇秀蕉解說、鼓吹,而決定加入並投資「HIWAY99」及「HIWAY100」等投資方案,告訴人曹祥碧並有為如附表所示投資情事、告訴人江奕錩確有為如附表所示投資情事、告訴人陳耀欽有為如附表所示投資情形、告訴人楊梅香確有為如附表所示投資情形、告訴人姚建緯與何松根確有共同或分別為如附表所示投資情形等情,業經:

①證人即告訴人曹祥碧於原審審判時證稱:我於104年4月2日加入「HIWAY99」投資方案,係被告蘇秀蕉推薦我妻蘇秀如,蘇秀如向我轉知並以我名義投資,蘇秀如聽被告蘇秀蕉講稱投資「HIWAY99」投資方案利息很高。曹慧虹係我女兒,以曹慧虹名義投資之金額我支出。我有介紹友人江奕錩加入,我直接帶江奕錩過去被告蘇秀蕉那裡,由被告蘇秀蕉向其講解,投資款係由被告蘇秀蕉直接收受。4月20日這筆56萬投資款係我支出,蘇榮和係我妹婿,蘇榮和匯錢給我,由我出面投資,後面這些包含蘇榮和、沈庭南、曹珊榕、曹馨云、陳坤柱等人,也都是由其等匯錢給我,由我出面以我名義投資,我開支票給被告陳堃壕,都由被告陳堃壕領走。會員資料內帳戶及網名係被告蘇秀蕉給我,這些錢進去,被告蘇秀蕉就會給我帳戶,被告蘇秀蕉對我等講稱35000元之投資額,每日可獲9美元利息,投資款項越多,每日利息就越多,1美元利息換算新臺幣係乘以30,星期六、日不給息,只有星期一至五給息。,我介紹的投資人完全交給我處理,從陳報狀附件資料編號K01至K31所載金額均係我於104年4月2日一起交給被告陳堃壕,因為被告蘇秀蕉表示1顆要做大到35萬元,下面2、3號要做105000元,其他每一個帳戶都要35000元,因為我不會排,係被告蘇秀蕉幫我弄,建議我要排什麼球,我只是負責交錢而已,要怎麼排都是被告蘇秀蕉幫我排。被告蘇秀蕉告知我等從「金幣餘額點數」欄內美元數額去申請出金,公司會有現金給我,結果公司都沒有匯錢給我;申請出金之限制最少10美元始可向公司申請,被告蘇秀蕉叫我等全部集合在同一顆,然後又表示公司規定不行,必須將原申請出金之金幣全部打散到其他金幣帳戶,但是也沒有給利息,被告蘇秀蕉係我大姨子,我等信任被告蘇秀蕉,到最後一塊錢都沒有拿到,被告蘇秀蕉向我表示要再投資下去可以先扣掉應得利息,剩下的錢都由被告蘇秀蕉收走,大部分金錢都由被告蘇秀蕉收走,扣掉的利息只有少數,從4月2日投資至4月20幾日不到20日並沒有什麼利息;至於對碰獎金,被告蘇秀蕉都有講過,但是我不知道怎麼算,被告蘇秀蕉講了什麼上五層、下層,我只知道被告蘇秀蕉講稱此投資有很高的利息;後來的架接說明會我沒有參加,我完全聽被告蘇秀蕉在講架接過來看有沒有辦法將錢拿回來,基於信任,我又投資76萬元至「HIWAY100」投資方案,勘驗錄音之說明會我也在場,當時在場之人有我妻蘇秀如、被告陳堃壕在洗水果、被告陳慧珊在操作電腦、告訴人陳耀欽與其女性友人,還有2位朋友;因為被告蘇秀蕉有持續與我老婆蘇秀如透過LINE聯繫,講稱下面有很多人,要趕快再進去,可以折抵那些點數,所以才再以我名義投資下去,因為「HIWAY99」投資方案已經賠錢停掉,我已經投入那麼多錢,係被告蘇秀蕉再向蘇秀如招攬,我等才再將金錢投入「HIWAY100」。針對編號32至47所載交付時間為104年4月20日,那部分款項係於104年4月26日一起給的,就是那張面額232萬元支票,我曾交付2張支票給被告陳堃壕,面額分別為232萬元及46萬元,係分開交付,46萬元那張係後面才給,我提供之「HIWAY99」會員管理系統金幣點數列印資料,係我匯到公司去所交易下來的資料,金幣點數項下有負號部分係我再投資所折抵回來的金額,但我實際上沒有拿到任何一塊錢等語(見原審卷一第158頁背面至第169頁)。且有「HIWAY99」會員管理系統列印資料、「HIWAY100」會員管理系統列印資料等在卷可稽(見原審「刑事陳報狀」相關資料卷一第62至90頁、第123至223頁、卷二第10至12頁、交查卷附件二會員資料第28、37、38頁)。被告蘇秀蕉亦於原審自陳:「從曹祥碧招攬的會員裡面的金額可以先折抵回去,就是扣除金幣餘額點數,他轉給我的點數,就是他可以拿回去的現金」等語(見原審卷一第169頁背面),並不爭執告訴人曹祥碧所提出「HIWAY99」會員管理系統列印資料所載內容,足見告訴人曹祥碧確有如其所指之投資內容及數額。

②證人江奕錩於原審審判時證稱:曹祥碧係我同事,提及其大姨子(即被告蘇秀蕉)在做「HIWAY99」投資方案,利息比較高,並表示其個人也不懂,故於104年4月16日晚上某時,帶我去其大姨子(即被告蘇秀蕉)的海海水餃店,由被告蘇秀蕉向我介紹「HIWAY99」內容,講解內容與架接說明會的內容大致相同,當時被告蘇秀蕉表示此投資在香港、大陸都有公司存在,被告蘇秀蕉告知之利息係每天計息,所以我才投資,我總共投資154萬元,投資沒幾天就不見了,當時我不清楚「HIWAY99」的遊戲規則,被告蘇秀蕉當時有向我講解一些,我還是聽不懂,後來被告蘇秀蕉就表示不懂沒有關係,如果有點數要轉,被告陳慧珊會幫我等整理金幣點數去兌換金額,我就給被告陳慧珊一點錢,被告陳慧珊專門在做這個,當時係曹祥碧與其妻蘇秀如帶我去「海海水餃店」,被告3人都在店內,被告蘇秀蕉表示每投資1000美元,每日可領得9美元利息,有提到見點25層、推薦獎金、上五代、下五代獎金、上五代、下五代對碰、推薦對碰等獎金,但我向被告蘇秀蕉表示我不做,我只是純投資,我在開遊覽車,沒有時間去弄這個等語(見原審卷一第181至184頁),且有「HIWAY99」會員管理系統列印資料在卷足憑(見原審「刑事陳報狀」相關資料卷一第91至122頁。

③證人陳耀欽於原審審判時證稱:係張姓友人向我講稱有一個投資項目,表示不用找人投資,每月可以領2次利息,後來與我約時間請被告蘇秀蕉到友人美髮店,由被告蘇秀蕉當面向我講解,時間係在104年2月初,我第一次投資35萬元,然後陸陸續續投入,講解內容與上次勘驗錄音內容大略相同,被告蘇秀蕉有告知我固定投資1000美元,每日可收到9美元利息,如果要賺的像他們一樣,我等也可以找人,被告蘇秀蕉係中部代理人,我等任何人加入KEY單都由被告蘇秀蕉操辦,我後來有找親戚友人加入,大部分都合夥,所有我找的人都是帶到被告蘇秀蕉的水餃店,一樣都由被告蘇秀蕉向其等講解,其等回去考慮願意加入的話,就將錢交給我,由我轉交被告蘇秀蕉,大部分我都與被告蘇秀蕉約時間,被告蘇秀蕉沒有空時,就轉給被告陳堃壕,被告陳堃壕沒空,就轉給被告陳慧珊,這3人都有收過錢,大部分我都是交現金,因為我住在附近;投資時就以我名義去投資,用其他投資人作為網名;我等投資金額整理資料顯示共833萬元,我從來沒有向公司領過錢,僅於再投資時扣除點數約1、2百萬元,當初加入時,被告蘇秀蕉就說不用去賭,每天等領利息,所以我才投資;我記得「HIWAY99」出問題後,被告蘇秀蕉要我等重新加入一個新點數,有產生利息不要亂轉,被告蘇秀蕉方始告知將錢直接匯給名為王獻立的人就好,就1筆而已,之前勘驗錄音係我提出,被告蘇秀蕉向我說明「HIWAY99」投資方案時,有表示每投資1000美元,每日可獲得9美元利息,另有對碰獎金,推薦獎金;被告3人有帶我去澳門、北京了解投資情形,當時被告蘇秀蕉還有表示要帶我等去澳門,一方面係告知我等這個點數也可以到澳門賭場當場換取籌碼,在賭場上玩,在北京也是帶我等去參觀那邊舉辦百家樂賽事等語(見原審卷一第184頁背面至第191頁),且有「HIWAY99」會員管理系統列印資料在卷可參(見原審「刑事陳報狀」相關資料卷二第237至402頁)。

④證人楊梅香於原審審判時證稱:係被告蘇秀蕉友人鄭家引帶我去被告蘇秀蕉那邊,由被告蘇秀蕉向我講解如何投資「HIWAY99」投資方案,我記得係103年10月份,我聽被告蘇秀蕉講解後,隔2天就投資,被告蘇秀蕉講稱每投入1000美元,每天都有9美元利息,也有告知對碰、上五代、下五代等獎金,且招攬下線可以賺得更快,被告陳慧珊及陳堃壕都有向我收取投資款,只要被告蘇秀蕉不在時,我就會轉交該2人,有關電腦帳號處理係由被告蘇秀蕉幫我KEY單,年籍資料、帳號等都由被告蘇秀蕉全權處理,被告蘇秀蕉說明時,有操作電腦,叫我每日進去都會秀出9美元,我有好幾次在那邊聽被告蘇秀蕉說明,只要有拿錢過去交給被告蘇秀蕉,當時有人在那邊,被告蘇秀蕉在講解時,我會在那邊聽等語(見原審卷一第203頁背面至第207頁),且有「HIWAY99」會員管理系統列印資料在卷可參(見原審「刑事陳報狀」相關資料卷二第432至455頁)。

⑤證人姚建緯於原審審判時證稱:我係經蘇紫涵介紹與被告蘇秀蕉認識,被告蘇秀蕉係於103年12月底某日向我講解「HIWAY99」經營模式,被告蘇秀蕉講稱投資「HIWAY99」都不用做什麼,投入1000美元,每日就有9美元利息,不用做也不用介紹就可拿,我於104年2月6日第一次投資1000美元,當時我自己先投資,還沒與何松根共同投資,後來才共同投資,我等網路資料係被告蘇秀蕉幫我整理,我不會操作時,係被告陳堃壕教我操作,我沒有實際上領到利息;電腦整理就是進入帳號,被告蘇秀蕉與陳堃壕均有教我,教我進入帳戶然後將錢轉出來,要如何轉點數;被告蘇秀蕉係向我講稱投資下去,不用去拉人,有說介紹人可另外獲利,有上下五代、對碰獎金、見點25層獎金與其他獎金,我只知道有利息可以賺而且比較高,被告蘇秀蕉在講解「HIWAY99」與「HIWAY100」等投資方案時,被告陳堃壕與陳慧珊好幾次都有在場等語(見原審卷一第192頁背面至第198頁),且有「HIWAY99」會員管理系統列印資料在卷足憑(見原審「刑事陳報狀」相關資料卷二第486至607頁)。

⑥證人何松根於原審審判時證稱:係姚建緯介紹我投資「HIWAY99」投資方案,時間約於104年1月間,姚建緯帶我到水餃店了解,被告蘇秀蕉向我說明公司是怎麼樣的狀況,表示如果好好跟著被告蘇秀蕉,今年可以賺1、2千萬元,被告陳堃壕在旁邊搖旗吶喊,講稱這個好做會賺,被告陳慧珊則係一直在旁邊操作電腦,被告蘇秀蕉就請被告陳慧珊去查帳號,我去提單時,被告蘇秀蕉就請被告陳慧珊從電腦將帳戶調出來;我總共投資4、5百萬元,被告蘇秀蕉講解係調出1個網路帳戶,顯示每天都會跳9美元之網路畫面,投入1000美元每日會有9美元利息,之後再加入最高可以沖掉投入金額的50%,如果金幣不足,須繳現金補到金額足夠,不管從哪裡調,就是要補足半數,這是被告蘇秀蕉告知我,我看過太多次被告蘇秀蕉講解這個制度,出事之後,被告蘇秀蕉告知我等這只是比較慢出金,不會倒,最好再架接進來更快回本;我投資「HIWAY99」投資方案時,被告3人都會到我住處收取投資款,第一次係被告3人來,第二次被告蘇秀蕉沒有來,被告陳堃壕及陳慧珊來,有時係我拿過去,幾乎都是被告3人經手;被告蘇秀蕉講解的內容包含上五代、下五代、對碰獎金,這正是被告蘇秀蕉朗朗上口時常在講;被告蘇秀蕉與陳堃壕就是一起上臺北,一個內一個外,被告陳堃壕係男人,比較大筆款項都由被告陳堃壕出來收,被告陳慧珊就是輸入電腦,我有看過被告陳慧珊將投資細節輸入電腦的動作等語(見原審卷一第198頁背面至第203頁),且有「HIWAY99」會員管理系統列印資料在卷足憑(見原審「刑事陳報狀」相關資料卷二第486至607頁)。

⑦參諸前開證人就被告蘇秀蕉講解「HIWAY99」投資方案之地點多係在被告陳堃壕經營之「海海水餃店」,解說該投資方案獲利方式包含「投資1000美元,每日可獲利9美元利息」、「見點25層」、「上五代對碰,5%,均分」、「推薦獎金」及「下五代對碰,5%」等項目,且強調投資獲利豐厚,又可招攬下線加入投資而更快速賺回投資款項,被告蘇秀蕉並以操作電腦解說投資利息取得等節,所為之證詞互核相符,足徵前開證人所為之證詞並非虛妄。此外,告訴人曹祥碧為前揭如附表所示投資時,確有以如附表編號1至8所示金幣抵充應支付款項,此有「HIWAY99」會員管理系統列印資料13紙在卷足憑(見原審「刑事陳報狀」相關資料卷一第224至236頁);而告訴人陳耀欽為前揭如附表所示投資時,確有以如附表編號9至49所示金幣抵充應支付款項,亦有「HIWAY99」會員管理系統列印資料29紙在卷可稽(見原審「刑事陳報狀」相關資料卷二第403至431頁);又告訴人楊梅香為前揭如附表所示投資時,確有以如附表編號50至110所示金幣抵充應支付款項,亦有「HIWAY99」會員管理系統列印資料30紙附卷供參(見原審「刑事陳報狀」相關資料卷二第456至485頁);告訴人姚建緯與何松根為前揭如附表所示投資時,確有以如附表編號111至178所示金幣抵充應支付款項,亦有「HIWAY99」會員管理系統列印資料32紙在卷可稽(見原審「刑事陳報狀」相關資料卷二第608至639頁)。從而,被告蘇秀蕉確有個別或以召開說明會方式積極招攬、鼓吹多數投資人參加「HIWAY99」投資方案,使告訴人等因而參與並投入投資款項等情,即堪認定。

(四)再本件經原審當庭勘驗告訴人陳耀欽提出之說明會錄音檔案,其結果略以:被告蘇秀蕉確曾就「HIWAY99」投資方案加以解說,包含投資門檻總共有5個門檻,分為1000美元、3000美元、5000美元、1萬美元與3萬美元等門檻,投入金額匯率均以1美元兌換新臺幣35元,領出金額匯率則以1美元兌換新臺幣31元等規則運作,不論投資何一級別,每日均給予利息,此為第一類型獎金;又介紹人加入投資,不論投資人選擇何一級別參與投資,公司於每週一至週五,均給予投資款項0.9%之金額作為利息,直至領取金額達投資款項150%之金額為止,並解釋僅有此類博奕事業,始得配發如此高獲利之利息為由加以招攬;其次,此投資案尚有所謂「見點25層」,每見點即得領取獎金,此類投資案係以雙向制度運作,每位投資人均有2個位置,復而以2倍數向下延伸投資下線,直至25層,共可排入3000餘人,投資款項每達1000美元,可領得5美元,且每日結算,又稱為見者有份獎,此其二;第三,此投資案尚有所謂「上五代對碰,5%,均分」,以該投資人之推薦人作為上第一代,該推薦人之推薦人則稱為上第二代,以此向上計算5代,並以該5人每日對碰金額之5%款項與投資人均分,公司於每週一至週五結算;第四,另有所謂「推薦獎金」,即依其推薦投資人所投入投資款項,以投資款項5%至10%不等比例計算其推薦獎金;第五,則為「下五代對碰,5%」,以其所推薦之投資人,往下計算五代,其等投資款項5%之金額作為此部分獎金之計算,上開第一類獎金屬靜態獎金,其餘第二類至第五類獎金則屬動態獎金,可以每月1日及15日向公司請領所得獎金,並詳加解說係因該公司與北京體育局官方簽約緣故,始而規定周六及周日不給予投資人利息等情,此有原審勘驗筆錄1份在卷可稽(見原審卷一第100頁背面至第106頁),而此部分亦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事務官勘驗屬實,有勘驗筆錄1份在卷可查(見交查卷第224至229頁)。又證人陳耀欽於原審審判時證稱:上開錄音檔案係我提出,時間應係於104年4月14日,因為被告蘇秀蕉有談及明天就要領錢,我等領錢就是4月1日與15日,我記得3月底並沒有錄音,肯定係於4月14日,地點在「海海水餃店」,由被告蘇秀蕉主講等語(見原審卷一第187頁背面),被告蘇秀蕉亦自承上開說明會錄音係其本人所為解說內容無訛(見原審卷一第107頁),堪認被告蘇秀蕉確曾以說明會方式解說介紹「HIWAY99」投資方案,且其解說內容與前開證人即告訴人證述被告蘇秀蕉召開關於「HIWAY99」投資方案說明會而個別說明該投資細節等情大致吻合,更見證人即告訴人前揭證述情詞,應堪採信。

(五)又被告陳堃壕及陳慧珊有於上開說明會中在場協助乙情,亦據證人曹祥碧於原審審判時證稱:前開勘驗說明會我也在場,當時在場之人有我妻蘇秀如、被告陳堃壕在洗水果、被告陳慧珊在操作電腦、陳耀欽與其女性友人,還有2位朋友,當天係因為有友人想要了解該投資、陳耀欽表示要學習怎麼做,然後才去錄這個內容,我在場聽聞,由被告蘇秀蕉講解「HIWAY99」投資方案,上開勘驗錄音係陳耀欽提出,係於104年4月14日晚上,在「海海水餃店」,因為裡面有提到明天就要申請利息,當時係被告蘇秀焦負責主講「HIWAY99」投資方案說明等語(見原審卷一第163至166頁),顯見被告陳堃壕及陳慧珊確有於被告蘇秀蕉為招募投資人參與「HIWAY99」投資方案而召開說明會當時在旁協助之事實甚明。

(六)再者,依卷附被告蘇秀蕉與告訴人陳耀欽之配偶蘇秀如間LINE對話內容顯示,被告蘇秀蕉曾向蘇秀如陳稱:「6/15開始出金」、「針對靜態未停止帳號出金」、「但如果您們有要進單就可直接換掉」、「所以您要考慮到對碰%數哦」、「您哪個級別進來,對碰獎金就是以哪個級別算%數」、「下禮拜二下午16:30在我水餃店有架接的說明會」、「等明天key單的網頁好,還有架接表明天會拿到」、「我把大咖先談好要接的而已」、「都還沒下」、「我要先確定他們的意願才好排線」、「3000:推薦跟對碰都是6%□5000:推薦跟對碰都是7%□10000:推薦跟對碰都是8%□30000:推薦跟對碰都是9%□50000:推薦跟對碰都是10%」、「現在把99的制度漏洞已補,跟之前不一樣哦」、「Andy說新光銀行憑證是確定了,6月13日王總會在上海和中國新光銀行簽約,簽約照會放在我們的網頁上」、「王總就是Andy的上司,也就是在北京的王總經理,他會來臺北辦公室坐鎮當總經理」「Andy就是澳門的總經理」、「曹祥碧1帳號:0000000□曹祥碧2帳號:0000000□曹祥碧3帳號:0000000□曹祥碧4帳號:0000000□密碼及二級密碼都是:0000」等語,並傳送簽約照片及不明契約照片予蘇秀如;被告蘇秀蕉另向蘇秀如表示:「我剛剛才跟馬可說這週信託確定,看能否安排新光方總和大家見面,馬可說可以,他會事先敲定好時間,我們先安排我們經營小組和方總見面談信託的事」、「馬可剛剛說100這周三開始跳靜態」、「我把馬可傳給我的傳給您看」、「周三,100跳靜態,練習網公告跟規則公告下周一實施」、「馬可是澳門公司的人,方總是新光資產銀行的總經理」、「方總是中國新光資產銀行的總經理」等語,此有LINE對話紀錄1份在卷可稽(偵字第23470號卷第19至29頁)。足見被告蘇秀蕉復曾就「HIWAY99」投資方案如何架接至「HIWAY100」投資方案事宜、召開架接說明會之時間及地點,告訴人曹祥碧所屬帳號及密碼、投資方案關於推薦與對碰之獎金計算比例與公司內部人事及聯絡內容等事,以LINE通訊軟體告知告訴人陳耀欽之配偶蘇秀如,是以,被告蘇秀蕉確有以上開方式積極招攬及鼓吹特定多數人參與「HIWAY99」與「HIWAY100」等投資方案等情事,應堪認定。

(七)被告蘇秀蕉雖辯稱:其僅招攬告訴人曹祥碧,其餘告訴人並非其所招攬等語,然查:

①被告蘇秀蕉於偵詢時供稱:陳耀欽、楊梅香、姚建緯及何松根他們有將錢交給我,我再匯到楊惠雯那邊買遊戲幣,程麗珍是我上線,程麗珍可以因為我的推薦下線取得對碰獎金,會員有一半的投資款會跟上線換金幣,另外一半他們會拿錢給我,我統一匯到楊惠雯帳戶裡面換遊戲幣等語(見交查卷第135頁);復於原審準備程序時供稱:HIWAY99及HIWAY100,我收的錢是匯至楊惠雯帳戶,我有向曹祥碧、陳耀欽、楊梅香、姚建緯及何松根收受其等投資金額,幫其等匯款,而江奕錩投資款均係交給曹祥碧後轉交給我,我再幫其等匯款等語(見原審卷一第98頁)。被告蘇秀蕉坦承曾向告訴人曹祥碧、陳耀欽、楊梅香、姚建緯及何松根等人收受其等投資款後匯出等情。

②又依證人曹祥碧、陳耀欽、楊梅香、姚建緯及何松根等人前揭證述內容,被告蘇秀蕉除於前開時、地舉辦說明會或個別說明等方式積極招攬及鼓吹特定多數人參與「HIWAY99」與「HIWAY100」等投資方案,使本案告訴人因而參與上開投資方案外,亦經手處理投資款項交付事宜。且告訴人陳耀欽分別有於104年2月26日起至同年4月27日止,自案外人陳依琳之第一銀行帳戶內,提領4萬元至26萬元不等之金額;另有於104年4月14、15、16、17、20、23日及同年5月4日,分別以無摺存款方式,存入20萬元、4萬元、10萬元、10萬元、6萬元、14萬元及12500元至被告蘇秀蕉之臺中軍功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此有告訴人陳耀欽提供之手寫文件2紙、第一銀行GS綜合存款存摺封面暨內頁(戶名陳依琳)共7紙、存款人收執聯影本7紙在卷可稽(見交查卷第213至223頁),足認被告蘇秀蕉確有經手處理投資人投資款項之情事,其所為已涉及本件非法經營存款業務核心之收取資金之構成要件行為。

③況且,被告蘇秀蕉亦有因經辦所招攬投資人投資,將投資人所交付投資款項轉而持向證人程麗珍及楊惠雯購買遊戲幣點數,亦經本院認定如前。衡諸常情,「HIWAY99」投資方案須由投資人先行繳付投資款,取得足資判別投資款項相對應點數之帳號及密碼,嗣後始得獲取前開所述靜態及動態獎金,是以,對外解說投資方案與該投資款繳付等事宜,於招攬投資人參與本案投資方案而言,屬於極為核心之事項,倘被告蘇秀蕉僅如其所稱同為投資人之單純身分,其實無親身實行至為繁瑣且關鍵之解說投資方案,並就投資人關於本案投資方案所提疑義加以解釋,及經手投資人之投資款項收受、匯款等事之必要。而依前開事證所示,被告蘇秀蕉復有於事後協助告訴人將「HIWAY99」投資方案所屬投資款架接轉換成「HIWAY100」投資方案投資款之情形,可徵被告蘇秀蕉並非單純投資者,而有發展下線會員,積極對外擴散該投資方案之意思甚明,縱被告蘇秀蕉僅招攬告訴人曹祥碧1人,亦不影響其參與本件犯行之認定。是被告蘇秀蕉前揭所辯,委無可採。

(八)被告陳堃壕雖否認參與本案犯行,然被告陳堃壕確有向告訴人曹祥碧、陳耀欽、楊梅香、姚建緯及何松根收取本案「HIWAY99」或「HIWAY100」等投資方案投資款,且於被告蘇秀蕉講解時,在旁參與鼓吹、遊說,復曾指導告訴人姚建緯關於「HIWAY99」投資方案網路操作事宜等情,業經:

①證人曹祥碧於原審審判時證稱:包含蘇榮和、沈庭南、曹珊榕、曹馨云、陳坤柱等人的錢,也都是由其等匯錢給我,由我出面投資,我開支票給被告陳堃壕,都由被告陳堃壕領走;因為基於信任又投資76萬元至「HIWAY100」投資方案,「HIWAY100」投資方案的投資款係交給被告陳堃壕,剩下有1張支票係46萬元也是由被告陳堃壕收走,係由「HIWAY99」投資方案架接過來的投資款;我印象中,第一次係我將投資款拿到「海海水餃店」,由被告陳堃壕拿去點鈔機算過後,再來就是開支票,因為被告陳堃壕一直要錢,我說沒有辦法,不然來拿現金票,被告陳堃壕才拿現金票去領錢,被告陳堃壕會向我講稱其與被告蘇秀蕉去哪裡開會、做什麼,被告蘇秀蕉去臺北或去哪裡開會,被告陳堃壕都有出席,幾乎被告蘇秀蕉去哪裡都看得到被告陳堃壕,針對編號32至47所載交付時間104年4月20日那部分款項係於104年4月26日一起給的,即那張面額232萬元支票,我曾交付2張支票給被告陳堃壕,面額分別為232萬元及46萬元,係分開交付,面額46萬元那張支票係後面才給等語(見原審卷一第159頁背面至第168頁)。

②證人陳耀欽於原審審判時證稱:我找我親威友人加入,其等將錢交給我,由我轉交被告蘇秀蕉,大部分我都與被告蘇秀蕉約時間,被告蘇秀蕉沒有空時,就轉給被告陳堃壕,被告陳堃壕沒空,就轉給被告陳慧珊,這3人都有收過我錢,大部分我都是交現金,因為我住在附近,我曾看到被告陳堃壕收錢,有一次我等去澳門回來,「HIWAY99」公司也成立1個中區代理人,意思係鼓勵我等去玩百家樂,被告陳堃壕就是中區代理人,我等又加入的人就去向其購買代理權等語(見原審卷一第186頁背面至第191頁)。

③證人楊梅香於原審審判時證稱:被告陳慧珊及陳堃壕都有向我收投資款,只要被告蘇秀蕉不在時,我就會轉交該2人等語(見原審卷一第204頁背面)。

④證人姚建緯於原審審判時證稱:係被告蘇秀蕉幫我整理網路資料,我不會操作時,係被告陳堃壕教我操作;被告陳堃壕曾於104年4月中旬,講稱其還有1個分盤,我還有投資1個分盤20萬元,被告陳堃壕係中區負責人,向我拿去20萬元後,我連1次都沒有玩,錢也不見了;電腦整理就是進入帳號,這種東西我沒有學過,被告蘇秀蕉與陳堃壕都有教我,教我進入帳戶然後將錢轉出來,要如何轉點數;都是被告陳堃壕向我收投資款,有時候我自己拿過去,不在時,就由被告陳慧珊代收,一般都是被告陳堃壕來我住處向我收取等語(見原審卷一第193頁背面至第198頁)。

⑤證人何松根於原審審判時證稱:被告陳堃壕在旁邊搖旗吶喊,講稱這個好做會賺,被告陳慧珊則係一直在旁邊操作電腦,被告蘇秀蕉就請被告陳慧珊去查帳號,我去提單時,被告蘇秀蕉就請被告陳慧珊從電腦將帳戶調出來;我投資「HIWAY99」投資方案時,被告3人都會到我住處收取投資款,第一次係被告3人來,第二次被告蘇秀蕉沒有來,被告陳堃壕及陳慧珊來,有時係我拿過去,幾乎都是被告3人經手;被告蘇秀蕉與陳堃壕就是一起上臺北,一個內一個外,被告陳堃壕係男人,比較大筆款項都由被告陳堃壕出來收,被告陳慧珊就是輸入電腦,我有看過被告陳慧珊將投資細節輸入電腦的動作等語(見原審卷一第199至203頁)。

⑥又佐以被告陳堃壕於偵詢時陳稱:我有幫江奕錩、曹祥碧2人匯款給楊惠雯,都是以現金拿到郵局以無摺存入方式匯款等語(見交查卷第57頁),被告陳堃壕亦自承其曾有自告訴人江奕錩及曹祥碧處收受其等投資款項並匯出之情。由上開證人及被告陳堃壕所述內容,已堪認定被告陳堃壕確有從旁參與遊說、招攬告訴人投資本案「HIWAY99」或「HIWAY100」等投資方案並向其等收取投資款等情。

⑦再者,告訴人曹祥碧前因投資而交付面額分別為232萬元及46萬元之支票2紙(票號TPA0000000、TPA0000000號,發票日期為104年4月26日、同年6月9日),該等支票先後於104年4月27日與同年6月10日某時,分別經被告陳堃壕加以兌現並提領等情,此有臺中商業銀行太平分行104年11月18日中太平字第1040000219號函檢附告訴人曹祥碧帳戶之交易明細、支票正反面影本、臺中商業銀行現金支出傳票等在卷可稽(見交查卷第39至42頁、第44頁)。而被告陳堃壕於前開支票兌現後,旋將上開兌現金額其中190萬元匯至中部汽車股份有限公司,作為其購買LEXUS廠牌車號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之購車款,且於104年4月29日,以被告蘇秀蕉名義完成監理登記,復於同年12月16日,更名為被告陳慧珊名義所有並完成移轉登記,又於105年10月27日,更換車牌為車號000-0000號等情,為被告陳堃壕及陳慧珊所自承在卷(見交查卷第57頁、原審卷二第147頁),且有臺中銀行國內匯款申請書暨代收入傳票1紙、上開車輛照片1張、交通部公路總局臺中區監理所豐原監理站106年4月27日中監豐站字第1060106647號函檢附AMB-1399號自用小客車之汽(機)車過戶登記書1紙、交通部公路總局臺中區監理站106年4月27日中監車字第1060105154號函檢附汽車車籍查詢、汽車車主歷史查詢、汽車異動歷史查詢、汽(機)車各項異動登記書各1紙在卷可稽(見交查卷第43頁、偵字第23470號卷第30頁、原審卷一第214至215頁、第217頁、第220至223頁),衡諸交易常情,倘被告陳堃壕果如其所述,並未參與招攬告訴人曹祥碧投資本案投資方案,豈有將告訴人曹祥碧所交付支票逕予兌現後花用之可能。是被告陳堃壕上開所辯,自不足採。

(九)被告陳慧珊雖亦否認參與本案犯行,惟查:

①被告陳慧珊曾於案發當時,代投資人操作「HIWAY99」投資方案利息出金申請,且依被告蘇秀蕉指示操作電腦查詢投資帳戶、登打投資人投資款項細節等情,業經證人曹祥碧於原審審判時證稱:我等不會操作的人或是忙的人,因為被告陳慧珊可以將美元點數直接都轉到第一顆,被告陳慧珊就幫人家做,將點數集中,將利息錢集中在同一顆,再去向公司請款,被告陳慧珊有在處理相關電腦資料,我手機上的「HIWAY99」網路平臺係被告陳慧珊幫我弄上去讓我看,教我怎麼使用,我對電腦不懂,被告蘇秀蕉要我直接找被告陳慧珊就好,被告陳慧珊專門在處理這個等語(見原審卷一第164至165頁);證人江奕錩於原審審判時證稱:被告蘇秀蕉表示不懂沒有關係,如果有點數要轉,被告陳慧珊會幫我等整理金幣點數去兌換金額,我就給被告陳慧珊一點錢,被告陳慧珊專門在做這個等語(見原審卷一第182頁背面);證人何松根於原審審判時證稱:被告陳堃壕在旁邊搖旗吶喊,講稱這個好做會賺,被告陳慧珊則係一直在旁邊操作電腦,被告蘇秀蕉就請被告陳慧珊去查帳號,我去提單時,被告蘇秀蕉就請被告陳慧珊從電腦將帳戶調出來。被告陳慧珊就是輸入電腦,我有看過被告陳慧珊將投資細節輸入電腦的動作等語(見原審卷一第199至203頁)。而被告陳慧珊於原審亦自承其有幫忙轉換點數等語(見原審卷一第184頁背面),此部分事實自堪認定。

②又證人陳耀欽於原審審判時證稱:我找我親威友人加入,其等將錢交給我,由我轉交被告蘇秀蕉,大部分我都與被告蘇秀蕉約時間,被告蘇秀蕉沒有空時,就轉給被告陳堃壕,被告陳堃壕沒空,就轉給被告陳慧珊,這3人都有收過我錢,大部分我都是交現金,因為我住在附近等語(見原審卷一第186頁背面至第188頁);證人姚建緯於原審審判時證稱:有時我會拿錢給被告陳慧珊,有時我拿錢過去,被告蘇秀蕉與陳堃壕不在時,被告陳慧珊會代收;都是被告陳堃壕向我收投資款,有時候我自己拿過去,不在時,就由被告陳慧珊代收,一般都是被告陳堃壕來我住處向我收取等語(見原審卷一第193頁背面至第198頁);證人何松根於原審審判時證稱:我投資「HIWAY99」時,被告3人都會到我住處收取投資款,第一次係被告3人來,第二次被告蘇秀蕉沒有來,被告陳堃壕及陳慧珊來,有時係我拿過去,幾乎都是被告3人經手等語(見原審卷一第202頁背面)。足見被告陳慧珊確有收受告訴人陳耀欽、姚建緯及何松根所交付投資款項之情,亦堪認定。

③另就告訴人江奕錩部分,復經證人江奕錩於原審審判時證稱:我係於104年4月16日,前往「海海水餃店」,被告蘇秀蕉嗣於104年4月17日要求曹祥碧老婆蘇秀如向我拿錢,我本來表示開車很忙,能不能開票或轉帳,被告蘇秀蕉表示不行,一定要拿現金,所以在隔天約2時許,被告蘇秀蕉就請蘇秀如來玉山銀行烏日分行,我當天領150萬元係直接用存摺去領,然後4萬元係用提款機領,總共154萬元,我將所有的錢都交給蘇秀如,蘇秀如當時表示係要到水餃店拿給被告陳慧珊,然後載被告陳慧珊到軍功郵局匯款還是存款等語(見原審卷一第182頁背面至第184頁);證人蘇秀如於原審審判時證稱:於104年4月17日當天,江奕錩有將154萬元交給我,我交給被告陳慧珊之後,我載被告陳慧珊去郵局,我在外面等,被告陳慧珊匯多少錢我不知情等語(見原審卷二第43頁);證人曹祥碧於原審審判時證稱:江奕錩部分我完全沒有碰到,係我老婆蘇秀如直接轉交被告陳慧珊拿走,匯款還是存入我不清楚,係我老婆蘇秀如開車搭載被告陳慧珊去郵局,將江奕錩交付之投資款直接拿進去等語(見原審卷一第163頁背面至第164頁)。被告陳慧珊於原審亦自承確有經證人蘇秀如陪同,由其本人將款項匯出之過程(見原審卷二第116頁背面)。足見被告陳慧珊曾騎車搭載蘇秀如至不詳郵局,復由被告陳慧珊將告訴人江奕錩所交付投資款項匯出,而經手處理告訴人江奕錩投資款項之情。

④再者,被告陳慧珊於原審自陳:陳堃壕及蘇秀蕉他們不在時,有請我代收,我收的時候知道這是HIWAY99的投資款等語(見原審卷一第98頁背面),足見被告陳慧珊不僅分擔實行代投資人操作「HIWAY99」投資方案之投資利息出金申請,使用電腦查詢投資帳戶、登打投資人投資款項細節等行為,更有經手處理告訴人投資款項收受、匯出之情,並非毫不知情,是被告陳慧珊前揭所辯,自不足採。

(十)再按共同實施犯罪行為之人,在合同意思範圍以內,各自分擔犯罪行為之一部,相互利用他人之行為,以達其犯罪之目的者,即應對於全部所發生之結果,共同負責,有最高法院28年上字第3110號判例意旨可資參照。本案雖係由被告蘇秀蕉負責在臺灣中部地區對外解說、介紹且招攬告訴人投資本案投資方案,被告陳堃壕係從旁鼓吹及遊說,誘發及強化告訴人參與本案投資方案之動機,被告陳慧珊則操作電腦並代為處理投資利息出金之申請、查詢投資帳戶與登打投資人投資款項細節,然被告3人均有向告訴人等收受投資款項等情,足認被告3人就本案犯行,應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至證人程麗珍、楊惠雯雖係被告蘇秀蕉之上手,且與被告蘇秀蕉均同屬海威國際公司HIWAY99投資方案之會員,然其2人之行動範圍均在北部地區,與被告蘇秀蕉等人所負責之中部地區並未重疊,自難以其2人於本院審判中,均證稱不清楚被告蘇秀蕉等人在臺中如何經營等語(見本院卷一第154頁背面、第156頁),而為被告蘇秀蕉等人有利之認定。辯護人為被告3人辯護稱被告蘇秀蕉並非海威公司之核心幹部,無從參與、規劃投資之整體制度設計,要無可能向多數人或不特定之人吸收資金或收受款項;被告陳堃壕、陳慧珊均僅協助蘇秀蕉,應屬幫助犯等語,難認可採。

(十一)復按銀行法第29條第1項規定,除法律另有規定外,非銀行不得經營收受存款、受託經理信託資金、公眾財產或辦理國內外匯兌業務;其違反此項規定者,應依同法第125條規定論處;所謂「收受存款」,依同法第5條之1規定,係指向不特定多數人收受款項或吸收資金,並約定返還本金或給付相當或高於本金之行為;又同法第29條之1規定,以借款、收受投資、使加入為股東或其他名義,向多數人或不特定之人收受款項或吸收資金,而約定或給付與本金顯不相當之紅利、利息、股息或其他報酬者,以收受存款論。而銀行法第29條第1項規定之「非銀行不得經營收受存款」,當然包括同法第29條之1規定之「以收受存款論」,是同法第125條所謂之「違反第29條第1項規定者」,包括違反同法第29條之1在內,亦為當然之解釋。又銀行法第29條之1「以收受存款論」之規定,屬於立法上之補充解釋,要在禁止個人或公司藉巧立各種名目之便,大量違法吸收社會資金,以規避同法第29條第1項「非銀行不得經營收受存款業務」之禁制,乃將該等脫法收受存款之行為,擬制為收受存款之規定,俾保障社會投資大眾權益及經濟金融秩序。該法第29條之1所稱與本金顯不相當,應參酌當時當地之經濟及社會狀況,如行為人向不特定人收受資金,並約定交付資金之人能取回本金,且約定或給付高於一般銀行定期存款之利率,即能使不特定人受該行為人提供之優厚利率所吸引,而容易交付資金予該非銀行之行為人,即與該條所定相符。此與重利罪係處罰放款之人,且為保護個人財產法益,並不相同,亦與民間借貸係著重於借貸雙方之信任關係,本質上亦有差異。非謂應以民法對於最高利率之限制,或以刑法上重利之觀念,作為認定銀行法上與本金顯不相當之標準,否則銀行法上開相關規範,勢必形同具文。本件就前揭「HIWAY99」投資方案內容觀之,就會員之靜態收入部分,係以投資款項0.9%之金額作為每日固定給予投資人之利息,直至發給之利息達投資款項150%為止,則投資人投資期間僅須滿167日,即可領取最高之投資金額150%利息。而國內金融機構近年間公告之1年期定存利率均在1%至2%,為眾所週知之事實。則前開投資方案內容,相較於當時一般銀行之存款、債券市場債務利率,甚至民間借貸之利率,顯有「特殊之超額」、「與本金顯不相當之紅利、利息、股息或其他報酬」之情形甚明。再者,被告蘇秀蕉及陳堃壕等人利用其等共同經營之「海海水餃店」,舉辦「HIWAY99」投資方案之網路博奕說明會,由被告蘇秀蕉負責介紹投資方案及獎金種類,以鼓吹、遊說在場之人加入「HIWAY99」投資方案,顯已對在場之多數人進行投資方案之招攬,雖嗣後僅有告訴人等6人加入,仍無礙其等係對多數人招攬之認定。是本件海威公司並非銀行業者,被告3人卻以前揭「HIWAY99」投資方案名義向多數不特定人吸收資金,並約定及給付與本金顯不相當之利潤,而違法經營「以收受存款論」之業務,致使包括告訴人在內之投資人參與「HIWAY99」投資方案成為投資會員,其等之所為,自已該當於非銀行經營收受存款業務之構成要件。

(十二)又除有正當理由而無法避免者外,不得因不知法律而免除刑事責任,但按其情節得減輕其刑,刑法第16條定有明文。次按行為人有無刑法第16條所定情形而合於得免除其刑者,係以行為人欠缺違法性之認識為前提,且其自信在客觀上有正當理由,依一般觀念,通常人不免有此誤認而信為正當,亦即其欠缺違法性認識已達於不可避免之程度者,始足當之。刑法第16條所謂違法性認識,係指行為人認識其行為違反法律規範,已與社會共同秩序之要求牴觸而言,但此項認識不以對其行為違反某特定法律條文,與某特定禁止規定合致為必要,行為人僅須認識或可得認識其行為與法律所要求之生活秩序違背,即屬具有不法意識。銀行法第29條之立法意旨係以銀行經營收受社會大眾鉅額存款業務,須受銀行法等相關法令之嚴格規範,以確保大眾存款之利益,倘一般公司甚至個人濫以借款、投資等名目而收取多數人之款項並約定給付一定利息,實際上乃經營專屬銀行之收受存款業務,將使銀行法相關法令之規範成為具文,金融秩序勢將紊亂,大眾資金無從保障。依此,僅行為人主觀上認該公司或個人並非銀行,而經營收受多數人之款項,並約定完全保本及固定收益,即已違反前述規定,至於行為人本身有無出資,或實際得利多少,均非所問。被告蘇秀蕉對於上開「HIWAY99」投資方案係對外向多數人招攬投資,並約定可按期獲取固定利潤,且約定之利潤遠高於一般市場數倍之多等投資之內容均有認識,已如前述,是此種與一般投資人就其選擇之投資工具必須自負盈虧之常態迥異之事實,已為其明知,其既為智慮成熟之人,就向告訴人收受款項之行為,客觀上與銀行經營存款業務無異之情狀,自難諉為不知,此等行徑已違背吸收大眾資金應受國家監督之法令,是辯護人為被告蘇秀蕉辯稱其僅高中畢業學歷,以經營水餃店為業,難以明確知悉其投資行為可能涉犯銀行法之相關罪責等語,自無可採。

(十三)另公平交易法雖於104年2月4日修正公布全文,刪除關於「多層次傳銷」之相關規定,並刪除第23條(多層次傳銷之管理)及第35條第2項(罰則)之規定。然多層次傳銷管理法於103年1月29日制定公布施行,該修正刪除之公平交易法第23條及第35條第2項,乃分別改列於多層次傳銷管理法第18條:「多層次傳銷事業,應使其傳銷商之收入來源以合理市價推廣、銷售商品或服務為主,不得以介紹他人參加為主要收入來源。」第29條第1項:「違反第18條規定者,處行為人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億元以下罰金。」且同法第39條亦明定:「自本法施行之日起,公平交易法有關多層次傳銷之規定,不再適用之。」據此,修正前公平交易法第23條及第35條第2項之處罰規定刪除,係因配合多層次傳銷管理法之單獨立法,而將該修正前公平交易法第23條及第35條第2項之規定,改移列於多層次傳銷管理法,故而多層次傳銷管理法第18條、第29條第1項規定之解釋適用,與修正前公平交易法第23條及第35條第2項應無二致。而按多層次傳銷管理法所稱多層次傳銷,指透過傳銷商介紹他人參加,建立多層級組織以推廣、銷售商品或服務之行銷方式;所稱傳銷商,指參加多層次傳銷事業,推廣、銷售商品或服務,而獲得佣金、獎金或其他經濟利益,並得介紹他人參加及因被介紹之人為推廣、銷售商品或服務,或介紹他人參加,而獲得佣金、獎金或其他經濟利益者,多層次傳銷管理法第3條、第5條第1項定有明文。是以,多層次傳銷制度,係藉由參加人本身推廣、銷售商品及推薦他人加入,建立銷售組織網,以獲取佣金、獎金或其他經濟利益。詳言之,介紹他人加入,本屬有利於營利事業之行為,理應由享受利益者給付佣金,惟如當事人之一方先行支付他方權利金,始取得媒介營利以取得佣金之權利,此實悖於事理之常,而為多層次傳銷管理法之規範範疇,則其構成要素,須符合須給付一定代價始得成為正式會員、以由已入會之會員介紹加入組織,為其主要之招募會員方式、給付代價之目的與取得介紹佣金之權利間有因果關係等要件。觀諸前揭「HIWAY99」投資方案之投資內容,投資人需先交付投資款始能成為該投資方案之投資會員,且係由先參加之會員介紹他人加入「HIWAY99」投資方案,為其招募會員之主要方式,且介紹其他投資人加入成為「HIWAY99」投資會員,而與各該推薦人取得之屬於動態獎金之「見點25層」、「上五代對碰,5%,均分」、「推薦獎金」及「下五代對碰,5%」等各類獎金具有因果關係,則就該等招攬投資及運作模式所示,具介紹他人加入以取得佣金、獎金或其他經濟利益之獎金抽佣關係,顯屬多層次傳銷管理法所規範之多層次傳銷無訛。再者,本案「HIWAY99」投資方案之動態獎金運作方式,既須先藉由已投資會員不斷介紹新投資會員加入投資,始由推薦人與投資人間朋分後加入投資人所支付投資款之一部,作為已投資會員取得動態收入之計算標準及來源,已見該投資方案係以介紹新投資人投入資金,而非基於推廣或銷售商品、服務之合理市價取得相對報酬,則勢須藉由投資人不斷推薦其他人加入以擴充組織發展始能使該投資方案得以維持,並因其投資層級人員增加,作為獎金累積之唯一方式,則該投資方案終將因已投資會員無從再為推薦其他人加入投資,走向倒閉,是以「HIWAY99」投資方案之動態獎金運作,核屬多層次傳銷管理法第18條規範禁止之變質多層次傳銷甚明。

(十四)綜上所述,本院認被告3人及其辯護人前揭所辯,皆不足採。此外,本件復有證人楊惠雯提出之國泰世華商業銀行104年2月24日匯出匯款憑證(收款人王獻立)、「hiway99」網站金幣(利息)提現列印資料(見交查卷第139至142頁)、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105年4月21日儲字第1050068374號函、105年4月14日儲字第1050063431號函(見交查卷附件1帳戶資料1-4卷第3至40頁)、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05年9月9日中信銀字第10522483950940號函(見交查卷附件1帳戶資料1-4卷第42至67頁)、臺灣土地銀行北屯分行105年4月25日北屯存字第1055001145號函(見交查卷附件一帳戶資料5-16卷第3至5頁)、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軍功分行105年4月29日合金軍功字第1050001346號函(見交查卷附件一帳戶資料5-16卷第7至9頁)、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作業處105年4月19日彰作管字第10515112號函(見交查卷附件一帳戶資料5-16卷第11至18頁)、臺灣中小企業銀行竹山分行105年5月13日105竹山字第5300590021號函(見交查卷附件一帳戶資料5-16卷第20至34頁)、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太平分行105年4月26日105太平字第90號函(見交查卷附件一帳戶資料5-16卷第36至40頁)、合作金庫商業銀行精武分行105年4月27日合金精武字第1050001339號函(見交查卷附件一帳戶資料5-16卷第41至43頁)、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太平分行105年5月18日105太平字第107號函(見交查卷附件一帳戶資料5-16卷第48至71頁)、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太平分行105年5月16日合金太平字第1050001484號函(見交查卷附件一帳戶資料5-16卷第78至106頁)、第一商業銀行太平分行105年5月20日一太平字第00080號函(見交查卷附件一帳戶資料5-16卷第110至193頁)、臺灣土地銀行太平分行105年4月25日平存字第1055001274號函(見交查卷附件一帳戶資料5-16卷第196至199頁)、大里區農會105年4月19日里農信字第1050001972號函(見交查卷附件一帳戶資料5-16卷第201至211頁)、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作業處105年5月13日彰作管字第10518734號函(見交查卷附件一帳戶資料5-16卷第217至220頁)、玉山銀行存匯中心106年1月20日玉山個(存)字第1060111212號函(見原審卷一第83至90頁)等在卷可資佐證,從而本案事證已明,被告3人之犯行均堪以認定,應予依法論科。末查被告之辯護人於刑事答辯㈢狀雖以被告蘇秀蕉係以無摺匯款方式存入證人楊惠雯郵局帳號為由,主張若有查明必要,請函詢楊惠雯郵局帳號之受款來源是否有其他款項來自被告蘇秀蕉等情(見本院卷二第42頁),然本院審酌被告蘇秀蕉有無將告訴人等之投資款項匯至證人楊惠雯之帳戶一節,與認定被告蘇秀蕉自己是否涉犯銀行法等犯行無關,自無就此部分再加以調查之必要,附此說明。

三、論罪科刑:

(一)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刑法第2條第1項定有明文。所謂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係包括構成要件之擴張或限縮,或法定刑度種類及範圍之變更。而行為後法律有無變更,端視所適用處罰之成罪或科刑條件之實質內容,修正前後法律所定要件有無不同而斷。若新、舊法之條文內容雖有所修正,然其修正無關乎要件內容之不同或處罰之輕重,而僅為文字、文義之修正或原有實務見解、法理之明文化,或僅條次之移列等無關有利或不利於行為人,則非屬該條所指之法律有變更,自不生新舊法比較之問題,而應依一般法律適用原則,適用裁判時法。被告行為後,銀行法第125條第1項於107年1月31日修正公布、同年2月2日施行。原條文「違反第29條第1項規定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千萬元以上2億元以下罰金。『其犯罪所得』達新臺幣1億元以上者,處7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2千5百萬元以上5億元以下罰金」,修正為「違反第29條第1項規定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千萬元以上2億元以下罰金。『其因犯罪獲取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達新臺幣1億元以上者,處7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2千5百萬元以上5億元以下罰金」。上揭修正係將原以「犯罪所得」1億元以上作為加重處罰之構成要件,修正為「因犯罪獲取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以資與不扣除成本之刑法沒收新制「犯罪所得」相區別,俾利司法實務向來以扣除成本為主流見解之運作順利,核係將司法實務見解明文化,並無行為後法律變更之情形。況本案被告非法經營存款業務所獲取之「犯罪所得(修正前)」或「因犯罪獲取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修正後)」,並未達1億元以上(見後述),刑罰效果並未變更,此部分當無法律變更而應比較適用新舊法之情形,應逕行適用裁判時法即修正後銀行法第125條第1項之規定。再銀行法第125條雖又於108年4月17日經總統華總一經字第10800037891號令修正公布,並於同年月22日施行。然該條修正之內容,係第2項有關未經主管機關許可「經營銀行間資金移轉帳務清算之金融資訊服務事業」,修正為「經營金融機構間資金移轉帳務清算之金融資訊服務事業」,此與本案被告應論以銀行法第125條第1項前段之罪責無關,故無庸依刑法第2條規定為新舊法比較,直接依裁判時法即現行法處斷,亦附此敘明。

(二)又銀行法第125條第1項之罪,係為落實金融監理,有效控管資金供需中介者金融機構,以防止系統性風險所肇致之市場失序,保護投資大眾,在類型上係就違反專業經營特許業務之犯罪加以處罰,並鑒於行為人犯罪所得愈高者,對金融秩序之危害通常愈大,而於該條項後段增訂犯罪所得達一定額度以上者之加重其刑規定,故所稱「犯罪所得」,依其立法理由,應以行為人對外所吸收之資金、因犯罪取得之報酬及變得之物或財產上之利益為其範圍。是被告蘇秀蕉、陳堃壕及陳慧珊等招攬如附表一至五所示告訴人投資而非法經營存款業務所吸收之資金,合計為98萬8千美元,並未達1億元以上,是核其等所為,均係違反銀行法第29條之1、第29條第1項規定,應依同法第125條第1項前段規定處斷,及違反多層次傳銷管理法第18條規定,應依同法第29條第1項規定處斷。

(三)被告蘇秀蕉等3人與「HIWAY99」及「HIWAY100」等投資方案所屬其餘成員間,就前開犯行具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均為共同正犯。

(四)又按刑事法若干犯罪行為態樣,本質上原具有反覆、延續實行之特徵,立法時既予特別歸類,定為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要素,則行為人基於概括之犯意,在密切接近之一定時、地持續實行之複次行為,倘依社會通念,於客觀上認為符合一個反覆、延續性之行為觀念者,於刑法評價上,即應僅成立一罪。學理上所稱「集合犯」之職業性、營業性或收集性等具有重複特質之犯罪均屬之,例如經營、從事業務、收集、販賣、製造、散布等行為概念者是。亦即立法者針對特定刑罰規範之構成要件,已預設其本身係持續實行之複次行為,具備反覆、延續之行為特徵,故將之總括或擬制成一個構成要件之「集合犯」行為,因刑法評價上為構成要件之行為單數,屬包括一罪之實質上一罪,應僅成立一罪。本件被告等3人所犯銀行法第125條第1項、多層次傳銷管理法第29條第1項之犯行,其中銀行法第29條第1項規定所稱「經營」、「辦理」,本質上即屬持續實行之複次行為,而多層次傳銷管理法禁止之變質多層次傳銷行為,其行為性質亦具有營業性及反覆性,揆諸前開說明,均應認為係集合多數犯罪行為而成立獨立犯罪型態之「集合犯」,各應僅成立一罪。

(五)被告3人以招攬投資人參加「HIWAY99」及「HIWAY100」等投資方案之一行為,同時違反前揭銀行法、多層次傳銷管理法之規定,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應從一重之銀行法第125條第1項前段之非法經營收受存款業務罪處斷。

(六)檢察官於起訴書雖漏未記載如附表編號P016至編號P030所示告訴人姚建緯投資部分,惟此部分係告訴人姚建緯之子所有,而以告訴人姚建緯名義所投資等情,業經證人姚建緯於原審審判時證述明確(見原審卷一第197頁),而此部分犯罪事實與檢察官起訴之如附表所示其餘部分,有集合犯之實質上一罪關係,為起訴效力所及,本院自得併予審究。

(七)另銀行法關於處罰非銀行經營收受存款業務犯行之犯罪主體,對個人犯之者與法人犯之者,併列規定其處罰;祗是法人犯之者,法律明文規定「處罰其行為負責人」。質言之,倘若非銀行而違反不得收受存款業務之規定之行為人,如非法人犯之者,當然處罰其行為人(即自然人),無「贅罰」所謂「法人行為負責人」之餘地。被告等行為時,海威國際公司及海威信息公司雖均未辦理設立登記,然本件並無證據證明被告等知悉海威國際公司與海威信息公司未在我國設立登記,則其等以未經設立之海威國際公司及海威信息公司名義辦理收受存款業務,依上說明,並無再「贅罰」所謂「法人行為負責人」之必要。再被告等於104年4月後,雖有繼續向上開投資人收錢之行為,然亦乏證據證明其等有對告訴人施用詐術收取款項,自無就此部分另論刑法詐欺行為之必要,均附此說明。

(八)復按刑法第59條規定犯罪之情狀可憫恕者,得酌量減輕其刑,其所謂「犯罪之情狀」,與同法第57條規定科刑時應審酌之一切情狀,並非有截然不同之領域,於裁判上酌減其刑時,應就犯罪一切情狀(包括第57條所列舉之10款事項),予以全盤考量,審酌其犯罪有無可憫恕之事由(即有無特殊之原因與環境,在客觀上足以引起一般同情,以及宣告法定低度刑,是否猶嫌過重等等),以為判斷。本院審酌被告陳慧珊所犯之違反銀行法第29條之1、第29條第1項、第125條第1項前段規定之共同非法經營銀行業務罪之法定刑為「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千萬元以上2億以下罰金」,其法定最輕本刑為有期徒刑3年以上,刑度甚重。然同為共同違反銀行法之人,其原因動機不一,犯罪情節未必盡同,或有參與程度重大、輕微之分,其犯罪行為所造成危害社會之程度自屬有異,法律科處此類犯罪,所設之法定最低本刑卻不可謂不重,於此情形,倘依其情狀處以有期徒刑,即足以懲儆,並可達防衛社會之目的者,自非不可依客觀之犯行與主觀之惡性二者加以考量其情狀是否有可憫恕之處,適用刑法第59條之規定酌量減輕其刑,期使個案裁判之量刑能斟酌至當,符合比例原則。本案被告陳慧珊上開犯行,無視國家對於銀行業務管制法令之規定,行為固屬不當,應予非難,然考量被告陳慧珊雖在被告蘇秀蕉、陳堃壕所舉辦「HIWAY99」投資方案之網路博奕說明會現場即「海海水餃店」工作,但並未於公開場合參與共同犯罪之實行,僅在場操作電腦,復於告訴人等交付現金時在場協助點收現金、收受投資款項及至郵局等金融機構存款或轉帳,此經本案告訴人於刑事補充告訴理由狀敘明在卷(見偵字第23470號卷第42頁),其所參與部分本非主要之角色,酌以被告陳慧珊係被告陳堃壕之女,基於親情關係在場協助幫忙,亦屬情有可原,況被告陳慧珊雖有協助收取現金等情,但自己並未因此獲得任何利益(所收受到資金均交予被告蘇秀蕉或存入金融機構),其所參與之程度尚屬輕微,就其犯罪之情狀,若科以法定最輕本刑有期徒刑3年,猶嫌過重,未免過苛,在客觀上應足以引起一般人之同情,而有法重情輕之失衡情狀,爰依刑法第59條之規定,就被告陳慧珊所犯之上開共同非法經營銀行業務罪部分,予以酌量減輕其刑。

(九)不另為無罪諭知部分:

①公訴意旨另以:被告蘇秀蕉、陳堃壕與陳慧珊等人除上開犯罪事實外,亦有共同自103年10月間起,以前開「HIWAY99」投資方案內容,招攬告訴人陳耀欽投資如附表所示部分之投資款項共24000美元,因認被告3人此部分亦違反多層次傳銷管理法第18條、同法第29條第1項之非法多層次傳銷行為與銀行法第29條之1及同法第125條第1項前段之非法經營銀行業務等犯行等語。

②公訴人認被告3人涉有此部分之罪嫌,無非係以被告3人於偵詢時之供述、證人陳耀欽於偵詢時之證述、證人陳耀欽提供之存款人收執聯影本7紙及「HIWAY99」會員管理系統列印資料1份為其論據。訊據被告蘇秀蕉、陳堃壕與陳慧珊固均坦承有違反多層次傳銷管理法第18條、同法第29條第1項之非法多層次傳銷行為之犯行,然均堅詞否認有何違反銀行法第29條之1及同法第125條第1項前段之非法經營銀行業務犯行。然經比對告訴人所提出「HIWAY99」會員管理系統列印資料所載投資內容,僅確認證人陳耀欽有如附表所示之投資款項,而查無如附表所示投資款項之對應投資數額資料存在,自無從依上開列印資料作為投資人所為投資數額之認定依據。再稽之本案「HIWAY99」投資方案之投資情形,除上開「HIWAY99」會員管理系統列印資料外,卷內並無其他證明文件可供審認;又被告3人固有對告訴人陳耀欽鼓吹、招攬加入「HIWAY99」投資方案之情,亦如前述,惟依上開被告供詞與證人證述內容,尚無從據以確認該部分投資人之實際投資金額多寡,自難以逕認告訴人陳耀欽確有為如附表所示部分款項之投資,是以公訴意旨此部分所指投資部分即難認定。

③綜上所述,本件依檢察官所提出證據,尚無從證明告訴人陳耀欽確有為如附表所示部分之投資事實。此外,復無其他積極證據足資認定被告3人有何公訴意旨所指此部分之犯行,不能證明被告3人此部分犯罪,原應為無罪之諭知,惟公訴意旨認此部分與前揭經認定被告3人有罪部分,具有集合犯之實質上一罪關係,爰不另為無罪之諭知。

四、撤銷改判部分:

(一)原審就被告陳慧珊部分,以其違反銀行法等犯行罪證明確,予以論罪科刑,固非無見,惟本院認被告陳慧珊所參與之程度輕微,其違反銀行法之犯行有法重情輕之情形,應依刑法第59條之規定,酌減其刑,原審未予適用刑法第59條之規定酌減其刑,自有未合。

(二)被告陳慧珊提起上訴,雖仍否認犯行,而執前詞指摘原判決不當,固無可採,然原審既有前開可議之處,自屬無可維持,應由本院予以撤銷改判。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陳慧珊因被告蘇秀蕉、陳堃壕等人因貪圖不法利益,以變質多層次傳銷方式招攬本案告訴人陳耀欽、楊梅香、姚建緯、何松根、曹祥碧與江奕錩參加「HIWAY99」及「HIWAY100」等投資方案,已具體妨害國內金融秩序及經濟安定,助長投機風氣,使投資人蒙受相當金額之損失,竟仍參與並協助操作電腦、收取投資款項,所為實有不該,而被告陳慧珊於犯後雖坦承非法多層次傳銷行為犯行,然未能坦承非法經營銀行業務犯行部分犯行,復未與告訴人達成和解,彌補其等所受損害,犯後態度難認良好,兼衡被告陳慧珊並無前科,素行良好,其參與本案犯行之行為分擔程度較低、犯罪動機、目的、手段及所造成之危害,暨被告陳慧珊之教育程度及其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第2項所示之刑。

(三)末查被告陳慧珊前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其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考,酌以被告係本於親族間互相幫忙之因素,一時短於思慮致罹本案刑章,其所參與之程度非重,經此次偵審程序,應已知所警惕而無再犯之虞,本院認其所受刑之宣告,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依刑法第74條第1項第1款規定,併予宣告緩刑4年。

五、上訴駁回部分:原審就被告蘇秀蕉、陳堃壕部分,以其等之犯罪事證明確,適用銀行法第29條第1項、第29條之1、第125條第1項前段,多層次傳銷管理法第18條、第29條第1項,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第11條、第28條、第55條等規定,並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其2人貪圖不法利益,以變質多層次傳銷方式招攬本案告訴人陳耀欽、楊梅香、姚建緯、何松根、曹祥碧與江奕錩參加「HIWAY99」及「HIWAY100」等投資方案,積極參與傳銷組織擴散,吸收資金達988000美元,數額甚鉅,已具體妨害國內金融秩序及經濟安定,助長投機風氣,使投資人蒙受相當金額之損失,實有不該,其2人於犯後雖坦承非法多層次傳銷行為犯行,對於非法經營銀行業務犯行部分猶未見悔意,復未積極與被害人達成和解,彌補其等所受損害,犯後態度不佳,兼衡被告蘇秀蕉並無前科,素行良好,被告陳堃壕前曾有公共危險之前科,素行非佳,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紙在卷可稽,且各該被告參與本案犯行之行為分擔程度差異、犯罪動機、目的、手段及所造成之危害,暨被告陳堃壕、被告蘇秀蕉之學歷及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分別就被告蘇秀蕉部分量處有期徒刑4年,就被告陳堃壕部分量處有期徒刑3年8月之刑,復就沒收及不另為無罪諭知部分詳予說明其認定之依據。核原審此部分之認事用法,尚無不合,量刑亦屬妥適。被告蘇秀蕉、陳堃壕提起上訴,仍執前詞否認犯罪,其等之上訴均無理由,應予駁回。又原審對被告蘇秀蕉、陳堃壕之宣告刑並非2年以下有期徒刑,其等之辯護人請求本院依刑法第74條規定諭知緩刑,本院無從憑採。

六、沒收部分:

(一)被告蘇秀蕉等3人行為後,刑法、刑法施行法相關沒收條文已於104年12月30日、105年6月22日修正公布,並於105年7月1日生效。依修正後之刑法第2條第2項「沒收、非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適用裁判時之法律」、刑法施行法第10條之3第2項「105年7月1日前施行之其他法律關於沒收、追徵、追繳、抵償之規定,不再適用」等規定,沒收應直接適用裁判時之法律,且相關特別法關於沒收及其替代手段等規定,均應於刑法沒收新制生效施行即105年7月1日後,即不再適用。至於刑法沒收新制生效施行後,倘其他法律針對沒收另有特別規定,依刑法第11條「特別法優於普通法」之原則,自應優先適用該特別法之規定;但該新修正之特別法所未規定之沒收部分(例如:追徵),仍應回歸適用刑法沒收新制之相關規定。本案被告等3人行為後,刑法沒收新制已生效施行,本應逕行適用沒收新制相關規定;但銀行法第136條之1嗣於107年1月31日修正為:「犯本法之罪,犯罪所得屬犯罪行為人或其以外之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團體因刑法第38條之1第2項所列情形取得者,除應發還被害人或得請求損害賠償之人外,沒收之」,並於107年2月2日生效施行。上揭修正後銀行法第136條之1規定,既在刑法沒收新制生效之後始修正施行,依前述說明,本案違反銀行法案件之沒收,自應優先適用修正後即現行銀行法第136條之1規定;該新修正規定未予規範之沒收部分(例如:追徵),則仍回歸適用刑法沒收新制之相關規定。

(二)銀行法第136條之1原規定「犯本法之罪,因犯罪所得財物或財產上利益,除應發還被害人或得請求損害賠償之人外,屬於犯人者,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或以其財產抵償之」;嗣修正為:「犯本法之罪,犯罪所得屬犯罪行為人或其以外之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團體因刑法第38條之1第2項所列情形取得者,除應發還被害人或得請求損害賠償之人外,沒收之」,考諸其修法理由明載:「原規定沒收前應發還之對象有被害人及得請求損害賠償之人,較刑法第38條之1第5項之範圍廣,如刪除回歸適用刑法,原規定之『得請求損害賠償之人』恐僅能依刑事訴訟法第473條規定,於沒收之裁判確定後一年內提出聲請發還或給付,保障較為不利,爰仍予維持明定」,是此次修法顯然係有意維持修正前銀行法第136條之1規定,故依特別法優於普通法,後法優於前法之原則,於107年1月31日修正銀行法第136條之1規定後,就犯銀行法之罪,犯罪所得屬犯罪行為人或其以外之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團體因刑法第38條之1第2項所列情形取得者,如有「被害人或得請求損害賠償之人」存在之情形,即應判斷是否先由求償權人確定求償金額後,再予宣告沒收所餘的犯罪所得,亦即,修正後銀行法第136條之1所定之犯罪所得沒收,僅能就應發還被害人或得請求損害賠償之人(即潛在被害人)後,所剩之餘額為之。是以,被告向本案投資人所非法收受之存款,既應返還予投資人或得請求損害賠償之人,依法即不予沒收。又揆諸修法理由及前揭刑法沒收新制之修訂,銀行法部分乃係因應發還被害人或得請求損害賠償之人,而不予沒收,要無使犯罪行為人或其以外之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團體因刑法第38條之1第2項所列情形取得者,終局保有犯罪所得之意,是犯罪所得將來如已無應發還被害人或得請求損害賠償之人部分,檢察官自仍可聲請法院沒收,予以剝奪。

(三)經查:

①本案投資人繳交之投資款項係由「HIWAY99」所屬海威國際公司與「HIWAY100」所屬海威信息公司所支配,而被告3人於犯罪行為期間取得者僅如推薦獎金、雙軌對碰獎金、上五代對碰獎金、見點獎金或其等就對外招攬投資,吸收之投資款項,於不逾投資金額半數之範圍內,逕將其所累積之紅利點數轉入投資者所屬虛擬帳戶,並收取相應比例之款項等財物,是就此部分財物應認係被告3人非法經營銀行業務所得之犯罪所得,而屬應為沒收之客體。

②查本案告訴人曹祥碧確有為如附表所示投資情事,復以如附表編號1至8所示金幣抵充應支付款項;告訴人江奕錩確有為如附表所示投資情事;告訴人陳耀欽有為如附表所示投資情形,復以如附表編號9至49所示金幣抵充應支付款項;又告訴人楊梅香確有為如附表所示投資情形,且以如附表編號50至110所示金幣抵充應支付款項;另告訴人姚建緯與何松根共同或分別為如附表所示投資情形,亦有以如附表編號111至178所示金幣抵充應支付款項。是以,上開告訴人所交付投資款項,本應作為被告3人所領得本案犯罪所得之估算,然審諸被告3人所收受投資款項,並非每次均有以其虛擬帳戶內累積之紅利點數逕行轉出變現,業經被告蘇秀蕉陳述明確(見原審卷一第98頁、第169頁背面),足認被告3人實際所分得犯罪所得之認定顯有困難,而被告蘇秀蕉及陳堃壕於本案違反銀行法行為期間,僅分別從中取得300萬元乙情,業經被告蘇秀蕉及陳堃壕於原審供承在卷(見原審卷二第147頁),則被告3人於本案犯罪所得之認定,僅依其等前揭所供承獲利標準計算之犯罪所得為斷,是被告蘇秀蕉及陳堃壕所稱之300萬元,核屬被告因本案犯罪所得財物。又被告陳堃壕前曾於104年2月6日,以上開資金其中75萬元購買國瑞廠牌車號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並以被告陳慧珊名義完成監理登記後贈與被告陳慧珊等情,業經被告陳慧珊陳明在卷(見原審卷二第147頁),且有公路監理電子閘門車號查詢汽車車籍、汽車車籍查詢、汽車異動歷史查詢各1紙在卷可稽(見原審卷一第176、224、225頁);又被告陳堃壕復於104年4月29日,以前開資金其中190萬元購買LEXUS廠牌車號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並以被告蘇秀蕉名義完成監理登記,復於同年12月16日,再以被告陳慧珊名義完成移轉登記,且於105年10月27日,更換車牌為車號000-0000號等情,業為被告陳堃壕於偵詢(見交查卷第57頁)、被告陳慧珊於原審(見原審卷二第147頁)供承在卷,且有交通部公路總局臺中區監理所豐原監理站106年4月27日中監豐站字第1060106647號函檢附汽(機)車過戶登記書影本共2紙、交通部公路總局臺中監理所106年4月27日中監車字第1060105154號函檢附汽車車籍查詢、汽車車主歷史查詢、汽車異動歷史查詢、汽(機)車各項異動登記書影本各1紙在卷可稽(見原審卷一第214至215頁、第217頁、第220至223頁),則上開犯罪所得財物購得之車輛部分,即屬刑法第38條之1第4項所稱變得之物。

③惟107年1月31日修正後銀行法第136條之1之規定,既屬於刑法沒收之特別規定,於修正後應依修正後銀行法第136條之1規定處理。本案包含前開被告3人所得款項在內之全部投資款項,乃告訴人受被告3人招攬而吸收之資金,應發還予投資人或得請求損害賠償之人,而被告蘇秀蕉及陳堃壕於本案僅分別從中取得300萬元(合計600萬元),相較於本案告訴人所交付之投資款為98萬8000美元(約當3000萬元),被告等3人之犯罪所得,於發還被害人或得請求損害賠償之人後,顯然不可能有任何剩餘,依上說明,本院爰不為沒收之諭知。

④至被告陳慧珊持以操作處理投資利息出金等相關行為使用之電腦設備,雖屬被告陳慧珊違反銀行法等犯行所用之物,惟既未扣案,復無積極證據證明係被告3人所有,又非屬違禁物,如予宣告沒收或追徵,顯然欠缺刑法上之重要性,亦不予宣告沒收,附予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8條、第369條第1項前段、第364條、第299條第1項前段,銀行法第29條第1項、第29條之1、第125條第1項前段,多層次傳銷管理法第18條、第29條第1項,刑法第11條、第28條、第55條、第59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鄭仙杏提起公訴,檢察官吳祚延到庭執行職務。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十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2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黃 仁 松

法 官 黃 玉 琪

法 官 林 宜 民

書記官 謝 安 青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2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多層次傳銷管理法第18條
多層次傳銷事業,應使其傳銷商之收入來源以合理市價推廣、銷
售商品或服務為主,不得以介紹他人參加為主要收入來源。
多層次傳銷管理法第29條第1項
違反第十八條規定者,處行為人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
幣一億元以下罰金。
銀行法第29條之1
以借款、收受投資、使加入為股東或其他名義,向多數人或不特
定之人收受款項或吸收資金,而約定或給付與本金顯不相當之紅
利、利息、股息或其他報酬者,以收受存款論。
銀行法第125條第1項
違反第二十九條第一項規定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上二億元以下罰金。其因犯罪獲取之財
物或財產上利益達新臺幣一億元以上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得併科新臺幣二千五百萬元以上五億元以下罰金。
附表:告訴人曹祥碧投資一覽表:
┌──┬────┬────┬───────────┬───┐
│編號│姓名    │帳號    │日期                  │金額( │
│    │        │        │                      │美元) │
├──┼────┼────┼───────────┼───┤
│ K01│ 曹祥碧 │0000000 │ 104.04.02            │10000 │
├──┼────┼────┼───────────┼───┤
│ K02│ 曹祥碧 │0000000 │ 104.04.02            │ 3000 │
├──┼────┼────┼───────────┼───┤
│ K03│ 曹祥碧 │0000000 │ 104.04.02            │ 3000 │
├──┼────┼────┼───────────┼───┤
│ K04│ 曹祥碧 │0000000 │ 104.04.02            │ 1000 │
├──┼────┼────┼───────────┼───┤
│ K05│ 曹祥碧 │0000000 │ 104.04.02            │ 1000 │
├──┼────┼────┼───────────┼───┤
│ K06│ 曹祥碧 │0000000 │ 104.04.02            │ 1000 │
├──┼────┼────┼───────────┼───┤
│ K07│ 曹祥碧 │0000000 │ 104.04.02            │ 1000 │
├──┼────┼────┼───────────┼───┤
│ K08│ 曹祥碧 │0000000 │ 104.04.02            │ 1000 │
├──┼────┼────┼───────────┼───┤
│ K09│ 曹祥碧 │0000000 │ 104.04.02            │ 1000 │
├──┼────┼────┼───────────┼───┤
│ K10│ 曹祥碧 │0000000 │ 104.04.02            │ 1000 │
├──┼────┼────┼───────────┼───┤
│ K11│ 曹祥碧 │0000000 │ 104.04.02            │ 1000 │
├──┼────┼────┼───────────┼───┤
│ K12│ 曹祥碧 │0000000 │ 104.04.02            │ 1000 │
├──┼────┼────┼───────────┼───┤
│ K13│ 曹祥碧 │0000000 │ 104.04.02            │ 1000 │
├──┼────┼────┼───────────┼───┤
│ K14│ 曹祥碧 │0000000 │ 104.04.02            │ 1000 │
├──┼────┼────┼───────────┼───┤
│ K15│ 曹祥碧 │0000000 │ 104.04.02            │ 1000 │
├──┼────┼────┼───────────┼───┤
│ K16│ 曹祥碧 │0000000 │ 104.04.02            │ 1000 │
├──┼────┼────┼───────────┼───┤
│ K17│ 曹祥碧 │0000000 │ 104.04.02            │ 1000 │
├──┼────┼────┼───────────┼───┤
│ K18│ 曹祥碧 │0000000 │ 104.04.03            │ 1000 │
├──┼────┼────┼───────────┼───┤
│ K19│ 曹祥碧 │0000000 │ 104.04.03            │ 1000 │
├──┼────┼────┼───────────┼───┤
│ K20│ 曹祥碧 │0000000 │ 104.04.03            │ 1000 │
├──┼────┼────┼───────────┼───┤
│ K21│ 曹祥碧 │0000000 │ 104.04.03            │ 1000 │
├──┼────┼────┼───────────┼───┤
│ K22│ 曹祥碧 │0000000 │ 104.04.03            │ 1000 │
├──┼────┼────┼───────────┼───┤
│ K23│ 曹祥碧 │0000000 │ 104.04.03            │ 1000 │
├──┼────┼────┼───────────┼───┤
│ K24│ 曹祥碧 │0000000 │ 104.04.03            │ 1000 │
├──┼────┼────┼───────────┼───┤
│ K25│ 曹祥碧 │0000000 │ 104.04.03            │ 1000 │
├──┼────┼────┼───────────┼───┤
│ K26│ 曹祥碧 │0000000 │ 104.04.03            │ 1000 │
├──┼────┼────┼───────────┼───┤
│ K27│ 曹祥碧 │0000000 │ 104.04.03            │ 1000 │
├──┼────┼────┼───────────┼───┤
│ K28│ 曹祥碧 │0000000 │ 104.04.03            │ 1000 │
├──┼────┼────┼───────────┼───┤
│ K29│ 曹祥碧 │0000000 │ 104.04.03            │ 1000 │
├──┼────┼────┼───────────┼───┤
│ K30│ 曹祥碧 │0000000 │ 104.04.03            │ 1000 │
├──┼────┼────┼───────────┼───┤
│ K31│ 曹祥碧 │0000000 │ 104.04.03            │ 1000 │
├──┼────┼────┼───────────┼───┤
│ K32│ 曹祥碧 │0000000 │104.04.21(起訴書誤為  │ 1000 │
│    │        │        │104.04.20,以下至K47均│      │
│    │        │        │同)                   │      │
├──┼────┼────┼───────────┼───┤
│ K33│ 曹祥碧 │0000000 │ 104.04.21            │ 1000 │
├──┼────┼────┼───────────┼───┤
│ K34│ 曹祥碧 │0000000 │ 104.04.21            │ 1000 │
├──┼────┼────┼───────────┼───┤
│ K35│ 曹祥碧 │0000000 │ 104.04.21            │ 1000 │
├──┼────┼────┼───────────┼───┤
│ K36│ 曹祥碧 │0000000 │ 104.04.21            │ 1000 │
├──┼────┼────┼───────────┼───┤
│ K37│ 曹祥碧 │0000000 │ 104.04.21            │ 1000 │
├──┼────┼────┼───────────┼───┤
│ K38│ 曹祥碧 │0000000 │ 104.04.21            │ 1000 │
├──┼────┼────┼───────────┼───┤
│ K39│ 曹祥碧 │0000000 │ 104.04.21            │ 1000 │
├──┼────┼────┼───────────┼───┤
│ K40│ 曹祥碧 │0000000 │ 104.04.21            │ 1000 │
├──┼────┼────┼───────────┼───┤
│ K41│ 曹祥碧 │0000000 │ 104.04.21            │ 1000 │
├──┼────┼────┼───────────┼───┤
│ K42│ 曹祥碧 │0000000 │ 104.04.21            │ 1000 │
├──┼────┼────┼───────────┼───┤
│ K43│ 曹祥碧 │0000000 │ 104.04.21            │ 1000 │
├──┼────┼────┼───────────┼───┤
│ K44│ 曹祥碧 │0000000 │ 104.04.21            │ 1000 │
├──┼────┼────┼───────────┼───┤
│ K45│ 曹祥碧 │0000000 │ 104.04.21            │ 1000 │
├──┼────┼────┼───────────┼───┤
│ K46│ 曹祥碧 │0000000 │ 104.04.21            │ 1000 │
├──┼────┼────┼───────────┼───┤
│ K47│ 曹祥碧 │0000000 │ 104.04.21            │ 1000 │
├──┼────┼────┼───────────┼───┤
│ M01│ 曹祥碧 │0000000 │ 104.04.07            │ 1000 │
├──┼────┼────┼───────────┼───┤
│ N01│ 曹祥碧 │ 0000000│ 104.04.22            │ 1000 │
├──┼────┼────┼───────────┼───┤
│ N02│ 曹祥碧 │ 0000000│ 104.04.22            │ 1000 │
├──┼────┼────┼───────────┼───┤
│ N03│ 曹祥碧 │ 0000000│ 104.04.22            │ 1000 │
├──┼────┼────┼───────────┼───┤
│ N04│ 曹祥碧 │ 0000000│ 104.04.22            │ 1000 │
├──┼────┼────┼───────────┼───┤
│ N05│ 曹祥碧 │ 0000000│ 104.04.22            │ 1000 │
├──┼────┼────┼───────────┼───┤
│ N06│ 曹祥碧 │ 0000000│ 104.04.22            │ 1000 │
├──┼────┼────┼───────────┼───┤
│ N07│ 曹祥碧 │ 0000000│ 104.04.22            │ 1000 │
├──┼────┼────┼───────────┼───┤
│ N08│ 曹祥碧 │ 0000000│ 104.04.22            │ 1000 │
├──┼────┼────┼───────────┼───┤
│ N09│ 曹祥碧 │ 0000000│ 104.04.22            │ 1000 │
├──┼────┼────┼───────────┼───┤
│ N10│ 曹祥碧 │ 0000000│ 104.04.22            │ 1000 │
├──┼────┼────┼───────────┼───┤
│ N11│ 曹祥碧 │ 0000000│ 104.04.22            │ 1000 │
├──┼────┼────┼───────────┼───┤
│ N12│ 曹祥碧 │ 0000000│ 104.04.22            │ 1000 │
├──┼────┼────┼───────────┼───┤
│ N13│ 曹祥碧 │ 0000000│ 104.04.22            │ 1000 │
├──┼────┼────┼───────────┼───┤
│ N14│ 曹祥碧 │ 0000000│ 104.04.22            │ 1000 │
├──┼────┼────┼───────────┼───┤
│ N15│ 曹祥碧 │ 0000000│ 104.04.22            │ 1000 │
├──┼────┼────┼───────────┼───┤
│ N16│ 曹祥碧 │ 0000000│ 104.04.22            │ 1000 │
├──┼────┼────┼───────────┼───┤
│ N17│ 曹祥碧 │ 0000000│ 104.04.22            │ 1000 │
├──┼────┼────┼───────────┼───┤
│ N18│ 曹祥碧 │ 0000000│ 104.04.23            │ 1000 │
├──┼────┼────┼───────────┼───┤
│ N19│ 曹祥碧 │ 0000000│ 104.04.23            │ 1000 │
├──┼────┼────┼───────────┼───┤
│ N20│ 曹祥碧 │ 0000000│ 104.04.23            │ 1000 │
├──┼────┼────┼───────────┼───┤
│ N21│ 曹祥碧 │ 0000000│ 104.04.23            │ 1000 │
├──┼────┼────┼───────────┼───┤
│ N22│ 曹祥碧 │ 0000000│ 104.04.23            │ 1000 │
├──┼────┼────┼───────────┼───┤
│ N23│ 曹祥碧 │ 0000000│ 104.04.23            │ 1000 │
├──┼────┼────┼───────────┼───┤
│ N24│ 曹祥碧 │ 0000000│ 104.04.23            │ 1000 │
├──┼────┼────┼───────────┼───┤
│ N25│ 曹祥碧 │ 0000000│ 104.04.23            │ 1000 │
├──┼────┼────┼───────────┼───┤
│ N26│ 曹祥碧 │ 0000000│ 104.04.23            │ 1000 │
├──┼────┼────┼───────────┼───┤
│ N27│ 曹祥碧 │ 0000000│ 104.04.23            │ 1000 │
├──┼────┼────┼───────────┼───┤
│ N28│ 曹祥碧 │ 0000000│ 104.04.23            │ 1000 │
├──┼────┼────┼───────────┼───┤
│ O01│ 曹祥碧 │ 0000000│ 104.04.23            │ 1000 │
├──┼────┼────┼───────────┼───┤
│ O02│ 曹祥碧 │ 0000000│ 104.04.23            │ 1000 │
├──┼────┼────┼───────────┼───┤
│ O03│ 曹祥碧 │ 0000000│ 104.04.23            │ 1000 │
├──┼────┼────┼───────────┼───┤
│ O04│ 曹祥碧 │ 0000000│ 104.04.23            │ 1000 │
├──┼────┼────┼───────────┼───┤
│ O05│ 曹祥碧 │ 0000000│ 104.04.23            │ 1000 │
├──┼────┼────┼───────────┼───┤
│ O06│ 曹祥碧 │ 0000000│ 104.04.23            │ 1000 │
├──┼────┼────┼───────────┼───┤
│ O07│ 曹祥碧 │ 0000000│ 104.04.23            │ 1000 │
├──┼────┼────┼───────────┼───┤
│ O08│ 曹祥碧 │ 0000000│ 104.04.23            │ 1000 │
├──┼────┼────┼───────────┼───┤
│ O09│ 曹祥碧 │ 0000000│ 104.04.23            │ 1000 │
├──┼────┼────┼───────────┼───┤
│ O10│ 曹祥碧 │ 0000000│ 104.04.23            │ 1000 │
├──┼────┼────┼───────────┼───┤
│ O11│ 曹祥碧 │ 0000000│ 104.04.23            │ 1000 │
├──┼────┼────┼───────────┼───┤
│ O12│ 曹祥碧 │ 0000000│ 104.04.23            │ 1000 │
├──┼────┼────┼───────────┼───┤
│ O13│ 曹祥碧 │ 0000000│ 104.04.23            │ 1000 │
├──┼────┼────┼───────────┼───┤
│ O14│ 曹祥碧 │ 0000000│ 104.04.23            │ 1000 │
├──┼────┼────┼───────────┼───┤
│ O15│ 曹祥碧 │ 0000000│ 104.04.23            │ 1000 │
├──┼────┼────┼───────────┼───┤
│ O16│ 曹祥碧 │ 0000000│ 104.04.23            │ 1000 │
├──┼────┼────┼───────────┼───┤
│ O17│ 曹祥碧 │ 0000000│ 104.04.23            │ 1000 │
├──┼────┼────┼───────────┼───┤
│ O18│ 曹祥碧 │ 0000000│ 104.04.23            │ 1000 │
├──┼────┼────┼───────────┼───┤
│ O19│ 曹祥碧 │ 0000000│ 104.04.23            │ 1000 │
├──┼────┼────┼───────────┼───┤
│ O20│ 曹祥碧 │ 0000000│ 104.04.23            │ 1000 │
├──┼────┼────┼───────────┼───┤
│ O21│ 曹祥碧 │ 0000000│ 104.04.24            │ 1000 │
├──┼────┼────┼───────────┼───┤
│ O22│ 曹祥碧 │ 0000000│ 104.04.24            │ 1000 │
├──┼────┼────┼───────────┼───┤
│ O23│ 曹祥碧 │ 0000000│ 104.04.24            │ 1000 │
├──┼────┼────┼───────────┼───┤
│ O24│ 曹祥碧 │ 0000000│ 104.04.24            │ 1000 │
├──┼────┼────┼───────────┼───┤
│ O25│ 曹祥碧 │ 0000000│ 104.04.24            │ 1000 │
├──┼────┼────┼───────────┼───┤
│ O26│ 曹祥碧 │ 0000000│ 104.04.24            │ 1000 │
├──┼────┼────┼───────────┼───┤
│ O27│ 曹祥碧 │ 0000000│ 104.04.24            │ 1000 │
├──┼────┼────┼───────────┼───┤
│ O28│ 曹祥碧 │ 0000000│ 104.04.24            │ 1000 │
├──┼────┼────┼───────────┼───┤
│ Q01│ 曹祥碧 │ 0000000│ 104.04.23            │ 1000 │
├──┼────┼────┼───────────┼───┤
│ Q02│ 曹祥碧 │ 0000000│ 104.04.23            │ 1000 │
├──┼────┼────┼───────────┼───┤
│ Q03│ 曹祥碧 │ 0000000│ 104.04.23            │ 1000 │
├──┼────┼────┼───────────┼───┤
│ Q04│ 曹祥碧 │ 0000000│ 104.04.23            │ 1000 │
├──┼────┼────┼───────────┼───┤
│ Q05│ 曹祥碧 │ 0000000│ 104.04.23            │ 1000 │
├──┼────┼────┼───────────┼───┤
│ Q06│ 曹祥碧 │ 0000000│ 104.04.23            │ 1000 │
├──┼────┼────┼───────────┼───┤
│ Q07│ 曹祥碧 │ 0000000│ 104.04.23            │ 1000 │
├──┼────┼────┼───────────┼───┤
│ Q08│ 曹祥碧 │ 0000000│ 104.04.23            │ 1000 │
├──┼────┼────┼───────────┼───┤
│ Q09│ 曹祥碧 │ 0000000│ 104.04.23            │ 1000 │
├──┼────┼────┼───────────┼───┤
│ Q10│ 曹祥碧 │ 0000000│ 104.04.23            │ 1000 │
├──┼────┼────┼───────────┼───┤
│ Q11│ 曹祥碧 │ 0000000│ 104.04.23            │ 1000 │
├──┼────┼────┼───────────┼───┤
│ Q12│ 曹祥碧 │ 0000000│ 104.04.23            │ 1000 │
├──┼────┼────┼───────────┼───┤
│ Q13│ 曹祥碧 │ 0000000│ 104.04.23            │ 1000 │
├──┼────┼────┼───────────┼───┤
│ Q14│ 曹祥碧 │ 0000000│ 104.04.23            │ 1000 │
├──┼────┼────┼───────────┼───┤
│ R01│ 曹祥碧 │ 0000000│ 104.04.26            │ 1000 │
├──┼────┼────┼───────────┼───┤
│ R02│ 曹祥碧 │ 0000000│ 104.04.26            │ 1000 │
├──┼────┼────┼───────────┼───┤
│ R03│ 曹祥碧 │ 0000000│ 104.04.26            │ 1000 │
├──┼────┼────┼───────────┼───┤
│ R04│ 曹祥碧 │ 0000000│ 104.04.26            │ 1000 │
├──┼────┼────┼───────────┼───┤
│ R05│ 曹祥碧 │ 0000000│ 104.04.26            │ 1000 │
├──┼────┼────┼───────────┼───┤
│ R06│ 曹祥碧 │ 0000000│ 104.04.26            │ 1000 │
├──┼────┼────┼───────────┼───┤
│ R07│ 曹祥碧 │ 0000000│ 104.04.26            │ 1000 │
├──┼────┼────┼───────────┼───┤
│ R08│ 曹祥碧 │ 0000000│ 104.04.26            │ 1000 │
├──┼────┼────┼───────────┼───┤
│ R09│ 曹祥碧 │ 0000000│ 104.04.26            │ 1000 │
├──┼────┼────┼───────────┼───┤
│ R10│ 曹祥碧 │ 0000000│ 104.04.26            │ 1000 │
├──┼────┼────┼───────────┼───┤
│ S01│ 曹祥碧 │ 0000000│ 104.04.26            │ 1000 │
├──┼────┼────┼───────────┼───┤
│ T01│ 曹祥碧 │ 0000000│ 104.06.11            │ 5000 │
├──┼────┼────┼───────────┼───┤
│ T02│ 曹祥碧 │ 0000000│ 104.06.11            │ 5000 │
├──┼────┼────┼───────────┼───┤
│ T03│ 曹祥碧 │ 0000000│ 104.06.11            │ 5000 │
├──┼────┼────┼───────────┼───┤
│ T04│ 曹祥碧 │ 0000000│ 104.06.11            │ 5000 │
├──┴────┴────┴───────────┼───┤
│總計                                            │162000│
└────────────────────────┴───┘
附表:告訴人江奕錩投資一覽表:
┌──┬────┬────┬───────────┬───┐
│編號│姓名    │帳號    │日期                  │金額( │
│    │        │        │                      │美元) │
├──┼────┼────┼───────────┼───┤
│ L01│ 江奕錩 │ 0000000│104.04.15 (起訴書誤為 │10000 │
│    │        │        │104.04.17,以下同)    │      │
├──┼────┼────┼───────────┼───┤
│ L02│ 江奕錩 │ 0000000│ 104.04.15            │ 3000 │
├──┼────┼────┼───────────┼───┤
│ L03│ 江奕錩 │ 0000000│ 104.04.15            │ 3000 │
├──┼────┼────┼───────────┼───┤
│ L04│ 江奕錩 │ 0000000│ 104.04.15            │ 1000 │
├──┼────┼────┼───────────┼───┤
│ L05│ 江奕錩 │ 0000000│ 104.04.15            │ 1000 │
├──┼────┼────┼───────────┼───┤
│ L06│ 江奕錩 │ 0000000│ 104.04.15            │ 1000 │
├──┼────┼────┼───────────┼───┤
│ L07│ 江奕錩 │ 0000000│ 104.04.15            │ 1000 │
├──┼────┼────┼───────────┼───┤
│ L08│ 江奕錩 │ 0000000│ 104.04.15            │ 1000 │
├──┼────┼────┼───────────┼───┤
│ L09│ 江奕錩 │ 0000000│ 104.04.15            │ 1000 │
├──┼────┼────┼───────────┼───┤
│ L10│ 江奕錩 │ 0000000│ 104.04.15            │ 1000 │
├──┼────┼────┼───────────┼───┤
│ L11│ 江奕錩 │ 0000000│ 104.04.15            │ 1000 │
├──┼────┼────┼───────────┼───┤
│ L12│ 江奕錩 │ 0000000│ 104.04.15            │ 1000 │
├──┼────┼────┼───────────┼───┤
│ L13│ 江奕錩 │ 0000000│ 104.04.15            │ 1000 │
├──┼────┼────┼───────────┼───┤
│ L14│ 江奕錩 │ 0000000│ 104.04.15            │ 1000 │
├──┼────┼────┼───────────┼───┤
│ L15│ 江奕錩 │ 0000000│ 104.04.15            │ 1000 │
├──┼────┼────┼───────────┼───┤
│ L16│ 江奕錩 │ 0000000│ 104.04.15            │ 1000 │
├──┼────┼────┼───────────┼───┤
│ L17│ 江奕錩 │ 0000000│ 104.04.15            │ 1000 │
├──┼────┼────┼───────────┼───┤
│ L18│ 江奕錩 │ 0000000│ 104.04.15            │ 1000 │
├──┼────┼────┼───────────┼───┤
│ L19│ 江奕錩 │ 0000000│ 104.04.15            │ 1000 │
├──┼────┼────┼───────────┼───┤
│ L20│ 江奕錩 │ 0000000│ 104.04.15            │ 1000 │
├──┼────┼────┼───────────┼───┤
│ L21│ 江奕錩 │ 0000000│ 104.04.15            │ 1000 │
├──┼────┼────┼───────────┼───┤
│ L22│ 江奕錩 │ 0000000│ 104.04.15            │ 1000 │
├──┼────┼────┼───────────┼───┤
│ L23│ 江奕錩 │ 0000000│ 104.04.15            │ 1000 │
├──┼────┼────┼───────────┼───┤
│ L24│ 江奕錩 │ 0000000│ 104.04.15            │ 1000 │
├──┼────┼────┼───────────┼───┤
│ L25│ 江奕錩 │ 0000000│ 104.04.15            │ 1000 │
├──┼────┼────┼───────────┼───┤
│ L26│ 江奕錩 │ 0000000│ 104.04.15            │ 1000 │
├──┼────┼────┼───────────┼───┤
│ L27│ 江奕錩 │ 0000000│ 104.04.15            │ 1000 │
├──┼────┼────┼───────────┼───┤
│ L28│ 江奕錩 │ 0000000│ 104.04.15            │ 1000 │
├──┼────┼────┼───────────┼───┤
│ L29│ 江奕錩 │ 0000000│ 104.04.15            │ 1000 │
├──┼────┼────┼───────────┼───┤
│ L30│ 江奕錩 │ 0000000│ 104.04.15            │ 1000 │
├──┼────┼────┼───────────┼───┤
│ L31│ 江奕錩 │ 0000000│ 104.04.15            │ 1000 │
├──┴────┴────┴───────────┼───┤
│總計                                            │44000 │
└────────────────────────┴───┘
附表:告訴人陳耀欽投資一覽表:
┌───┬────┬────┬─────────┬────┐
│編號  │姓名    │帳號    │日期              │金額    │
│      │        │        │                  │(美元)  │
├───┼────┼────┼─────────┼────┤
│ A001 │ 陳耀欽 │ 0000000│ 104.2.16         │10000   │
├───┼────┼────┼─────────┼────┤
│ A002 │ 陳耀欽 │ 0000000│ 104.2.20         │ 1000   │
├───┼────┼────┼─────────┼────┤
│ A003 │ 陳耀欽 │ 0000000│104.2.24(起訴書誤 │ 1000   │
│      │        │        │為104.2.34)       │        │
├───┼────┼────┼─────────┼────┤
│ A004 │ 陳耀欽 │ 0000000│ 104.2.24         │ 3000   │
├───┼────┼────┼─────────┼────┤
│ A005 │ 陳耀欽 │ 0000000│ 104.2.26         │ 3000   │
├───┼────┼────┼─────────┼────┤
│ A006 │ 陳耀欽 │ 0000000│ 104.2.27         │ 1000   │
├───┼────┼────┼─────────┼────┤
│ A007 │ 陳耀欽 │ 0000000│ 104.2.27         │ 1000   │
├───┼────┼────┼─────────┼────┤
│ A008 │ 陳耀欽 │ 0000000│ 104.2.28         │ 1000   │
├───┼────┼────┼─────────┼────┤
│ A009 │ 陳耀欽 │ 0000000│ 104.3.02         │ 1000   │
├───┼────┼────┼─────────┼────┤
│ A010 │ 陳耀欽 │ 0000000│ 104.3.02         │ 1000   │
├───┼────┼────┼─────────┼────┤
│ A011 │ 陳耀欽 │ 0000000│ 104.3.04         │ 1000   │
├───┼────┼────┼─────────┼────┤
│ A012 │ 陳耀欽 │ 0000000│ 104.3.06         │ 1000   │
├───┼────┼────┼─────────┼────┤
│ A013 │ 陳耀欽 │ 0000000│ 104.3.08         │ 1000   │
├───┼────┼────┼─────────┼────┤
│ A014 │ 陳耀欽 │ 0000000│ 104.3.08         │ 1000   │
├───┼────┼────┼─────────┼────┤
│ A015 │ 陳耀欽 │ 0000000│ 104.3.09         │ 1000   │
├───┼────┼────┼─────────┼────┤
│ A016 │ 陳耀欽 │ 0000000│ 104.3.27         │ 1000   │
├───┼────┼────┼─────────┼────┤
│ A017 │ 陳耀欽 │ 0000000│ 104.4.14         │ 1000   │
├───┼────┼────┼─────────┼────┤
│ A018 │ 陳耀欽 │ 0000000│ 104.4.14         │ 1000   │
├───┼────┼────┼─────────┼────┤
│ A019 │ 陳耀欽 │ 0000000│ 104.4.14         │ 1000   │
├───┼────┼────┼─────────┼────┤
│ A020 │ 陳耀欽 │ 0000000│ 104.4.14         │ 1000   │
├───┼────┼────┼─────────┼────┤
│ A021 │ 陳耀欽 │ 0000000│ 104.4.15         │ 1000   │
├───┼────┼────┼─────────┼────┤
│ A022 │ 陳耀欽 │ 0000000│ 104.4.15         │ 1000   │
├───┼────┼────┼─────────┼────┤
│ A023 │ 陳耀欽 │ 0000000│ 104.4.15         │ 1000   │
├───┼────┼────┼─────────┼────┤
│ A024 │ 陳耀欽 │ 0000000│ 104.4.15         │ 1000   │
├───┼────┼────┼─────────┼────┤
│ A025 │ 陳耀欽 │ 0000000│ 104.4.15         │ 1000   │
├───┼────┼────┼─────────┼────┤
│ A026 │ 陳耀欽 │ 0000000│ 104.4.15         │ 1000   │
├───┼────┼────┼─────────┼────┤
│ A027 │ 陳耀欽 │ 0000000│ 104.4.15         │ 1000   │
├───┼────┼────┼─────────┼────┤
│ A028 │ 陳耀欽 │ 0000000│ 104.4.16         │ 1000   │
├───┼────┼────┼─────────┼────┤
│ A029 │ 陳耀欽 │ 0000000│ 104.4.16         │ 1000   │
├───┼────┼────┼─────────┼────┤
│ A030 │ 陳耀欽 │ 0000000│ 104.4.16         │ 1000   │
├───┼────┼────┼─────────┼────┤
│ A031 │ 陳耀欽 │ 0000000│ 104.4.16         │ 1000   │
├───┼────┼────┼─────────┼────┤
│ A032 │ 陳耀欽 │ 0000000│ 104.4.16         │ 1000   │
├───┼────┼────┼─────────┼────┤
│ A033 │ 陳耀欽 │ 0000000│ 104.4.16         │ 1000   │
├───┼────┼────┼─────────┼────┤
│ A034 │ 陳耀欽 │ 0000000│ 104.4.16         │ 1000   │
├───┼────┼────┼─────────┼────┤
│ A035 │ 陳耀欽 │ 0000000│ 104.4.16         │ 1000   │
├───┼────┼────┼─────────┼────┤
│ A036 │ 陳耀欽 │ 0000000│ 104.4.16         │ 1000   │
├───┼────┼────┼─────────┼────┤
│ A037 │ 陳耀欽 │ 0000000│ 104.4.16         │ 1000   │
├───┼────┼────┼─────────┼────┤
│ A038 │ 陳耀欽 │ 0000000│ 104.4.16         │ 1000   │
├───┼────┼────┼─────────┼────┤
│ A039 │ 陳耀欽 │ 0000000│ 104.4.16         │ 1000   │
├───┼────┼────┼─────────┼────┤
│ A040 │ 陳耀欽 │ 0000000│ 104.4.18         │ 1000   │
├───┼────┼────┼─────────┼────┤
│ A041 │ 陳耀欽 │ 0000000│ 104.4.18         │ 1000   │
├───┼────┼────┼─────────┼────┤
│ A042 │ 陳耀欽 │ 0000000│ 104.4.19         │ 1000   │
├───┼────┼────┼─────────┼────┤
│ A043 │ 陳耀欽 │ 0000000│ 104.4.19         │ 1000   │
├───┼────┼────┼─────────┼────┤
│ A044 │ 陳耀欽 │ 0000000│ 104.4.27         │ 1000   │
├───┼────┼────┼─────────┼────┤
│ A045 │ 陳耀欽 │ 0000000│ 104.5.14         │10000   │
├───┼────┼────┼─────────┼────┤
│ B001 │ 陳耀欽 │ 0000000│ 104.3.13         │ 1000   │
├───┼────┼────┼─────────┼────┤
│ B002 │ 陳耀欽 │ 0000000│ 104.3.16         │ 1000   │
├───┼────┼────┼─────────┼────┤
│ B003 │ 陳耀欽 │ 0000000│ 104.3.17         │ 1000   │
├───┼────┼────┼─────────┼────┤
│ B004 │ 陳耀欽 │ 0000000│ 104.3.25         │ 1000   │
├───┼────┼────┼─────────┼────┤
│ B005 │ 陳耀欽 │ 0000000│ 104.3.26         │ 1000   │
├───┼────┼────┼─────────┼────┤
│ B006 │ 陳耀欽 │ 0000000│ 104.3.27         │ 1000   │
├───┼────┼────┼─────────┼────┤
│ B007 │ 陳耀欽 │ 0000000│ 104.4.03         │ 3000   │
├───┼────┼────┼─────────┼────┤
│ B008 │ 陳耀欽 │ 0000000│ 104.4.27         │ 1000   │
├───┼────┼────┼─────────┼────┤
│ B009 │ 陳耀欽 │ 0000000│ 104.5.01         │ 1000   │
├───┼────┼────┼─────────┼────┤
│ D001 │ 陳耀欽 │ 0000000│ 104.4.20         │ 3000   │
├───┼────┼────┼─────────┼────┤
│ D002 │ 陳耀欽 │ 0000000│ 104.3.02         │ 1000   │
├───┼────┼────┼─────────┼────┤
│ D003 │ 陳耀欽 │ 0000000│ 104.3.02         │ 1000   │
├───┼────┼────┼─────────┼────┤
│ D004 │ 陳耀欽 │ 0000000│ 104.3.02         │ 1000   │
├───┼────┼────┼─────────┼────┤
│ D005 │ 陳耀欽 │ 0000000│ 104.3.08         │ 1000   │
├───┼────┼────┼─────────┼────┤
│ D006 │ 陳耀欽 │ 0000000│ 104.3.08         │ 1000   │
├───┼────┼────┼─────────┼────┤
│ D007 │ 陳耀欽 │ 0000000│ 104.3.08         │ 1000   │
├───┼────┼────┼─────────┼────┤
│ D008 │ 陳耀欽 │ 0000000│ 104.3.08         │ 1000   │
├───┼────┼────┼─────────┼────┤
│ D009 │ 陳耀欽 │ 0000000│ 104.3.08         │ 1000   │
├───┼────┼────┼─────────┼────┤
│ D010 │ 陳耀欽 │ 0000000│ 104.3.08         │ 1000   │
├───┼────┼────┼─────────┼────┤
│ D011 │ 陳耀欽 │ 0000000│ 104.3.08         │ 1000   │
├───┼────┼────┼─────────┼────┤
│ D012 │ 陳耀欽 │ 0000000│ 104.3.08         │ 1000   │
├───┼────┼────┼─────────┼────┤
│ D013 │ 陳耀欽 │ 0000000│ 104.3.08         │ 1000   │
├───┼────┼────┼─────────┼────┤
│ D014 │ 陳耀欽 │ 0000000│ 104.3.08         │ 1000   │
├───┼────┼────┼─────────┼────┤
│ D015 │ 陳耀欽 │ 0000000│ 104.3.08         │ 1000   │
├───┼────┼────┼─────────┼────┤
│ D016 │ 陳耀欽 │ 0000000│ 104.3.15         │ 1000   │
├───┼────┼────┼─────────┼────┤
│ D017 │ 陳耀欽 │ 0000000│ 104.3.15         │ 1000   │
├───┼────┼────┼─────────┼────┤
│ D018 │ 陳耀欽 │ 0000000│ 104.3.15         │ 1000   │
├───┼────┼────┼─────────┼────┤
│ D019 │ 陳耀欽 │ 0000000│ 104.3.15         │ 1000   │
├───┼────┼────┼─────────┼────┤
│ D020 │ 陳耀欽 │ 0000000│ 104.3.27         │ 1000   │
├───┼────┼────┼─────────┼────┤
│ D021 │ 陳耀欽 │ 0000000│ 104.4.12         │ 1000   │
├───┼────┼────┼─────────┼────┤
│ D022 │ 陳耀欽 │ 0000000│ 104.4.12         │ 1000   │
├───┼────┼────┼─────────┼────┤
│ D023 │ 陳耀欽 │ 0000000│ 104.4.12         │ 1000   │
├───┼────┼────┼─────────┼────┤
│ D024 │ 陳耀欽 │ 0000000│ 104.4.13         │ 1000   │
├───┼────┼────┼─────────┼────┤
│ D025 │ 陳耀欽 │ 0000000│ 104.4.13         │ 1000   │
├───┼────┼────┼─────────┼────┤
│ D026 │ 陳耀欽 │ 0000000│ 104.4.16         │ 1000   │
├───┼────┼────┼─────────┼────┤
│ D027 │ 陳耀欽 │ 0000000│ 104.4.16         │ 1000   │
├───┼────┼────┼─────────┼────┤
│ D028 │ 陳耀欽 │ 0000000│ 104.4.16         │ 1000   │
├───┼────┼────┼─────────┼────┤
│ D029 │ 陳耀欽 │ 0000000│ 104.4.26         │ 1000   │
├───┼────┼────┼─────────┼────┤
│ D030 │ 陳耀欽 │ 0000000│ 104.5.04         │ 1000   │
├───┼────┼────┼─────────┼────┤
│ D031 │ 陳耀欽 │ 0000000│ 104.5.04         │ 1000   │
├───┼────┼────┼─────────┼────┤
│ D032 │ 陳耀欽 │ 0000000│ 104.5.04         │ 1000   │
├───┼────┼────┼─────────┼────┤
│ D033 │ 陳耀欽 │ 0000000│ 104.5.06         │ 1000   │
├───┼────┼────┼─────────┼────┤
│ D034 │ 陳耀欽 │ 0000000│ 104.5.06         │ 1000   │
├───┼────┼────┼─────────┼────┤
│ D035 │ 陳耀欽 │ 0000000│ 104.5.06         │ 1000   │
├───┼────┼────┼─────────┼────┤
│ D036 │ 陳耀欽 │ 0000000│ 104.5.06         │ 1000   │
├───┼────┼────┼─────────┼────┤
│ D037 │ 陳耀欽 │ 0000000│ 104.4.04         │ 3000   │
├───┼────┼────┼─────────┼────┤
│ D038 │ 陳耀欽 │ 0000000│ 104.4.04         │ 1000   │
├───┼────┼────┼─────────┼────┤
│ D039 │ 陳耀欽 │ 0000000│ 104.4.04         │ 1000   │
├───┼────┼────┼─────────┼────┤
│ D040 │ 陳耀欽 │ 0000000│ 104.4.12         │ 1000   │
├───┼────┼────┼─────────┼────┤
│ D041 │ 陳耀欽 │ 0000000│ 104.5.10         │ 1000   │
├───┼────┼────┼─────────┼────┤
│ D042 │ 陳耀欽 │ 0000000│ 104.5.10         │ 1000   │
├───┼────┼────┼─────────┼────┤
│ D043 │ 陳耀欽 │ 0000000│ 104.5.11         │ 1000   │
├───┼────┼────┼─────────┼────┤
│ D044 │ 陳耀欽 │ 0000000│ 104.5.11         │ 1000   │
├───┼────┼────┼─────────┼────┤
│ D045 │ 陳耀欽 │ 0000000│ 104.3.23         │ 3000   │
├───┼────┼────┼─────────┼────┤
│ D046 │ 陳耀欽 │ 0000000│ 104.3.23         │ 1000   │
├───┼────┼────┼─────────┼────┤
│ D047 │ 陳耀欽 │ 0000000│ 104.3.23         │ 1000   │
├───┼────┼────┼─────────┼────┤
│ E001 │ 陳耀欽 │ 0000000│ 104.02.08        │ 3000   │
├───┼────┼────┼─────────┼────┤
│ E002 │ 陳耀欽 │ 0000000│ 104.01.15        │ 1000   │
├───┼────┼────┼─────────┼────┤
│ E003 │ 陳耀欽 │ 0000000│ 104.01.26        │ 1000   │
├───┼────┼────┼─────────┼────┤
│ E008 │ 陳耀欽 │ 0000000│ 104.01.29        │ 3000   │
├───┼────┼────┼─────────┼────┤
│ E009 │ 陳耀欽 │ 0000000│104.02.10 (起訴書 │ 1000   │
│      │        │        │誤為104.02.11)    │        │
├───┼────┼────┼─────────┼────┤
│ E010 │ 陳耀欽 │ 0000000│ 104.02.12        │ 3000   │
├───┼────┼────┼─────────┼────┤
│ E012 │ 陳耀欽 │ 0000000│ 104.02.26(起訴書 │ 1000   │
│      │        │        │誤為104.02.27)    │        │
├───┼────┼────┼─────────┼────┤
│ E013 │ 陳耀欽 │ 0000000│ 104.02.27        │ 1000   │
├───┼────┼────┼─────────┼────┤
│ E014 │ 陳耀欽 │ 0000000│ 104.03.14        │ 1000   │
├───┼────┼────┼─────────┼────┤
│ E015 │ 陳耀欽 │ 0000000│ 104.03.16        │ 1000   │
├───┼────┼────┼─────────┼────┤
│ E016 │ 陳耀欽 │ 0000000│ 104.03.20        │ 1000   │
├───┼────┼────┼─────────┼────┤
│ E018 │ 陳耀欽 │ 0000000│ 104.03.26        │ 3000   │
├───┼────┼────┼─────────┼────┤
│ E019 │ 陳耀欽 │ 0000000│ 104.04.18(起訴書 │ 3000   │
│      │        │        │誤為104.04.19)    │        │
├───┼────┼────┼─────────┼────┤
│ E020 │ 陳耀欽 │ 0000000│ 104.04.22        │ 1000   │
├───┼────┼────┼─────────┼────┤
│ E022 │ 陳耀欽 │ 0000000│ 104.01.17        │ 1000   │
├───┼────┼────┼─────────┼────┤
│ E024 │ 陳耀欽 │ 0000000│ 104.04.15        │ 1000   │
├───┼────┼────┼─────────┼────┤
│ E025 │ 陳耀欽 │ 0000000│ 104.04.15        │ 1000   │
├───┼────┼────┼─────────┼────┤
│ E026 │ 陳耀欽 │ 0000000│ 104.04.22        │ 3000   │
├───┼────┼────┼─────────┼────┤
│ E027 │ 陳耀欽 │ 0000000│ 104.04.30        │ 1000   │
├───┼────┼────┼─────────┼────┤
│ E028 │ 陳耀欽 │ 0000000│ 104.04.30        │ 1000   │
├───┼────┼────┼─────────┼────┤
│ E029 │ 陳耀欽 │ 0000000│ 104.04.30        │ 1000   │
├───┼────┼────┼─────────┼────┤
│ E035 │ 陳耀欽 │ 0000000│ 104.05.02        │ 1000   │
├───┼────┼────┼─────────┼────┤
│ E036 │ 陳耀欽 │ 0000000│ 104.04.03        │ 3000   │
├───┼────┼────┼─────────┼────┤
│ E037 │ 陳耀欽 │ 0000000│ 104.04.04        │ 1000   │
├───┼────┼────┼─────────┼────┤
│ E038 │ 陳耀欽 │ 0000000│ 104.04.05        │ 1000   │
├───┼────┼────┼─────────┼────┤
│ E039 │ 陳耀欽 │ 0000000│ 104.04.06        │ 1000   │
├───┼────┼────┼─────────┼────┤
│ E040 │ 陳耀欽 │ 0000000│ 104.04.04        │ 1000   │
├───┼────┼────┼─────────┼────┤
│ E041 │ 陳耀欽 │ 0000000│ 104.04.05        │ 1000   │
├───┼────┼────┼─────────┼────┤
│ E042 │ 陳耀欽 │ 0000000│ 104.04.05        │ 1000   │
├───┼────┼────┼─────────┼────┤
│ E043 │ 陳耀欽 │ 0000000│ 104.04.16        │ 1000   │
├───┼────┼────┼─────────┼────┤
│ E044 │ 陳耀欽 │ 0000000│ 104.04.16        │ 1000   │
├───┼────┼────┼─────────┼────┤
│ E045 │ 陳耀欽 │ 0000000│ 104.04.23        │ 1000   │
├───┼────┼────┼─────────┼────┤
│ E046 │ 陳耀欽 │ 0000000│ 104.04.23        │ 1000   │
├───┼────┼────┼─────────┼────┤
│ E047 │ 陳耀欽 │ 0000000│104.04.27 (起訴書 │ 1000   │
│      │        │        │誤為104.04.23)    │        │
├───┼────┼────┼─────────┼────┤
│ E048 │ 陳耀欽 │ 0000000│104.04.27(起訴書誤│ 1000   │
│      │        │        │為104.04.23)      │        │
├───┼────┼────┼─────────┼────┤
│ E049 │ 陳耀欽 │ 0000000│ 104.04.16        │ 1000   │
├───┼────┼────┼─────────┼────┤
│ E050 │ 陳耀欽 │ 0000000│ 104.04.16        │ 1000   │
├───┼────┼────┼─────────┼────┤
│ E051 │ 陳耀欽 │ 0000000│ 104.04.23        │ 1000   │
├───┼────┼────┼─────────┼────┤
│ E052 │ 陳耀欽 │ 0000000│ 104.04.23        │ 1000   │
├───┼────┼────┼─────────┼────┤
│ E053 │ 陳耀欽 │ 0000000│104.04.27(起訴書誤│ 1000   │
│      │        │        │為104.04.23)      │        │
├───┼────┼────┼─────────┼────┤
│ E054 │ 陳耀欽 │ 0000000│104.04.27(起訴書誤│ 1000   │
│      │        │        │為104.04.23)      │        │
├───┼────┼────┼─────────┼────┤
│ E055 │ 陳耀欽 │ 0000000│ 104.02.16        │ 5000   │
├───┼────┼────┼─────────┼────┤
│ E056 │ 陳耀欽 │ 0000000│ 104.03.27        │ 3000   │
├───┼────┼────┼─────────┼────┤
│ E057 │ 陳耀欽 │ 0000000│ 104.04.13        │ 1000   │
├───┼────┼────┼─────────┼────┤
│ E058 │ 陳耀欽 │ 0000000│ 104.04.13        │ 1000   │
├───┼────┼────┼─────────┼────┤
│ E059 │ 陳耀欽 │ 0000000│ 104.04.13        │ 1000   │
├───┼────┼────┼─────────┼────┤
│ E060 │ 陳耀欽 │ 0000000│ 104.04.13        │ 1000   │
├───┼────┼────┼─────────┼────┤
│ E061 │ 陳耀欽 │ 0000000│ 104.04.13        │ 1000   │
├───┼────┼────┼─────────┼────┤
│ E062 │ 陳耀欽 │ 0000000│ 104.03.27        │ 3000   │
├───┼────┼────┼─────────┼────┤
│ E063 │ 陳耀欽 │ 0000000│ 104.04.13        │ 1000   │
├───┼────┼────┼─────────┼────┤
│ E064 │ 陳耀欽 │ 0000000│ 104.04.13        │ 1000   │
├───┼────┼────┼─────────┼────┤
│ E065 │ 陳耀欽 │ 0000000│ 104.04.13        │ 1000   │
├───┼────┼────┼─────────┼────┤
│ E066 │ 陳耀欽 │ 0000000│ 104.04.13        │ 1000   │
├───┼────┼────┼─────────┼────┤
│ E067 │ 陳耀欽 │ 0000000│ 104.04.13        │ 1000   │
├───┼────┼────┼─────────┼────┤
│ E068 │ 陳耀欽 │ 0000000│ 104.04.14        │ 1000   │
├───┼────┼────┼─────────┼────┤
│ E069 │ 陳耀欽 │ 0000000│ 104.04.14        │ 1000   │
├───┼────┼────┼─────────┼────┤
│ E070 │ 陳耀欽 │ 0000000│ 104.01.15        │ 3000   │
├───┼────┼────┼─────────┼────┤
│ E071 │ 陳耀欽 │ 0000000│104.01.23(起訴書誤│ 3000   │
│      │        │        │為104.01.22)      │        │
├───┼────┼────┼─────────┼────┤
│ E072 │ 陳耀欽 │ 0000000│ 104.01.23        │ 3000   │
├───┼────┼────┼─────────┼────┤
│ E074 │ 陳耀欽 │ 0000000│ 104.01.24        │ 3000   │
├───┼────┼────┼─────────┼────┤
│ E075 │ 陳耀欽 │ 0000000│104.02.26(起訴書誤│ 3000   │
│      │        │        │為104.02.27)      │        │
├───┼────┼────┼─────────┼────┤
│ E077 │ 陳耀欽 │ 0000000│ 104.02.26        │ 3000   │
├───┼────┼────┼─────────┼────┤
│ E078 │ 陳耀欽 │ 0000000│104.03.25(起訴書誤│ 3000   │
│      │        │        │為104.03.24)      │        │
├───┼────┼────┼─────────┼────┤
│ E079 │ 陳耀欽 │ 0000000│104.03.25(起訴書誤│ 3000   │
│      │        │        │為104.03.24)      │        │
├───┼────┼────┼─────────┼────┤
│ E080 │ 陳耀欽 │ 0000000│ 104.03.24(起訴書 │ 3000   │
│      │        │        │誤為104.03.23)    │        │
├───┴────┴────┴─────────┼────┤
│總計:                                        │236000  │
└───────────────────────┴────┘
附表:告訴人楊梅香投資一覽表:
┌───┬────┬────┬─────┬────┐
│編號  │姓名    │帳號    │日期      │金額    │
│      │        │        │          │(美元)  │
├───┼────┼────┼─────┼────┤
│ C001 │ 楊梅香 │ 0000000│ 104.1.01 │ 1000   │
├───┼────┼────┼─────┼────┤
│ C002 │ 楊梅香 │ 0000000│ 104.1.12 │ 1000   │
├───┼────┼────┼─────┼────┤
│ C003 │ 楊梅香 │ 0000000│ 104.1.12 │ 1000   │
├───┼────┼────┼─────┼────┤
│ C004 │ 楊梅香 │ 0000000│ 104.1.04 │ 1000   │
├───┼────┼────┼─────┼────┤
│ C005 │ 楊梅香 │ 0000000│ 104.1.12 │ 1000   │
├───┼────┼────┼─────┼────┤
│ C006 │ 楊梅香 │ 0000000│ 104.1.12 │ 1000   │
├───┼────┼────┼─────┼────┤
│ C007 │ 楊梅香 │ 0000000│ 104.1.13 │ 1000   │
├───┼────┼────┼─────┼────┤
│ C008 │ 楊梅香 │ 0000000│ 104.1.23 │ 1000   │
├───┼────┼────┼─────┼────┤
│ C009 │ 楊梅香 │ 0000000│ 104.1.20 │ 1000   │
├───┼────┼────┼─────┼────┤
│ C010 │ 楊梅香 │ 0000000│ 104.1.23 │ 1000   │
├───┼────┼────┼─────┼────┤
│ C011 │ 楊梅香 │ 0000000│ 104.1.23 │ 1000   │
├───┼────┼────┼─────┼────┤
│ C012 │ 楊梅香 │ 0000000│ 104.1.24 │ 3000   │
├───┼────┼────┼─────┼────┤
│ C013 │ 楊梅香 │ 0000000│ 104.1.25 │ 1000   │
├───┼────┼────┼─────┼────┤
│ C014 │ 楊梅香 │ 0000000│ 104.1.25 │ 1000   │
├───┼────┼────┼─────┼────┤
│ C015 │ 楊梅香 │ 0000000│ 104.1.25 │ 3000   │
├───┼────┼────┼─────┼────┤
│ C016 │ 楊梅香 │ 0000000│ 104.1.26 │ 1000   │
├───┼────┼────┼─────┼────┤
│ C017 │ 楊梅香 │ 0000000│ 104.1.26 │ 1000   │
├───┼────┼────┼─────┼────┤
│ C018 │ 楊梅香 │ 0000000│ 104.1.28 │ 1000   │
├───┼────┼────┼─────┼────┤
│ C019 │ 楊梅香 │ 0000000│ 104.1.29 │ 3000   │
├───┼────┼────┼─────┼────┤
│ C020 │ 楊梅香 │ 0000000│ 104.2.04 │ 1000   │
├───┼────┼────┼─────┼────┤
│ C021 │ 楊梅香 │ 0000000│ 104.2.05 │ 1000   │
├───┼────┼────┼─────┼────┤
│ C022 │ 楊梅香 │ 0000000│ 104.2.01 │ 1000   │
├───┼────┼────┼─────┼────┤
│ C023 │ 楊梅香 │ 0000000│ 104.2.04 │ 1000   │
├───┼────┼────┼─────┼────┤
│ C024 │ 楊梅香 │ 0000000│ 104.2.15 │ 1000   │
├───┼────┼────┼─────┼────┤
│ C025 │ 楊梅香 │ 0000000│ 104.2.15 │ 1000   │
├───┼────┼────┼─────┼────┤
│ C026 │ 楊梅香 │ 0000000│ 104.2.16 │ 1000   │
├───┼────┼────┼─────┼────┤
│ C027 │ 楊梅香 │ 0000000│ 104.2.12 │ 1000   │
├───┼────┼────┼─────┼────┤
│ C028 │ 楊梅香 │ 0000000│ 104.2.15 │ 1000   │
├───┼────┼────┼─────┼────┤
│ C029 │ 楊梅香 │ 0000000│ 104.2.16 │ 1000   │
├───┼────┼────┼─────┼────┤
│ C030 │ 楊梅香 │ 0000000│ 104.2.18 │ 1000   │
├───┼────┼────┼─────┼────┤
│ C031 │ 楊梅香 │ 0000000│ 104.2.18 │ 1000   │
├───┼────┼────┼─────┼────┤
│ C032 │ 楊梅香 │ 0000000│ 104.2.27 │ 1000   │
├───┼────┼────┼─────┼────┤
│ C033 │ 楊梅香 │ 0000000│ 104.3.06 │ 1000   │
├───┼────┼────┼─────┼────┤
│ C034 │ 楊梅香 │ 0000000│ 104.2.27 │ 3000   │
├───┼────┼────┼─────┼────┤
│ C035 │ 楊梅香 │ 0000000│ 104.2.28 │ 1000   │
├───┼────┼────┼─────┼────┤
│ C036 │ 楊梅香 │ 0000000│ 104.3.09 │ 1000   │
├───┼────┼────┼─────┼────┤
│ C037 │ 楊梅香 │ 0000000│ 104.3.09 │ 3000   │
├───┼────┼────┼─────┼────┤
│ C038 │ 楊梅香 │ 0000000│ 104.3.09 │ 1000   │
├───┼────┼────┼─────┼────┤
│ C039 │ 楊梅香 │ 0000000│ 104.3.10 │ 5000   │
├───┼────┼────┼─────┼────┤
│ C040 │ 楊梅香 │ 0000000│ 104.3.09 │ 3000   │
├───┼────┼────┼─────┼────┤
│ C041 │ 楊梅香 │ 0000000│ 104.3.09 │ 1000   │
├───┼────┼────┼─────┼────┤
│ C042 │ 楊梅香 │ 0000000│ 104.3.10 │ 1000   │
├───┼────┼────┼─────┼────┤
│ C043 │ 楊梅香 │ 0000000│ 104.3.13 │ 1000   │
├───┼────┼────┼─────┼────┤
│ C044 │ 楊梅香 │ 0000000│ 104.3.13 │ 1000   │
├───┼────┼────┼─────┼────┤
│ C045 │ 楊梅香 │ 0000000│ 104.3.18 │ 1000   │
├───┼────┼────┼─────┼────┤
│ C046 │ 楊梅香 │ 0000000│ 104.3.13 │ 1000   │
├───┼────┼────┼─────┼────┤
│ C047 │ 楊梅香 │ 0000000│ 104.3.19 │ 1000   │
├───┼────┼────┼─────┼────┤
│ C048 │ 楊梅香 │ 0000000│ 104.3.19 │ 1000   │
├───┼────┼────┼─────┼────┤
│ C049 │ 楊梅香 │ 0000000│ 104.3.19 │ 1000   │
├───┼────┼────┼─────┼────┤
│ C050 │ 楊梅香 │ 0000000│ 104.3.22 │ 1000   │
├───┼────┼────┼─────┼────┤
│ C051 │ 楊梅香 │ 0000000│ 104.3.07 │ 1000   │
├───┼────┼────┼─────┼────┤
│ C052 │ 楊梅香 │ 0000000│ 104.3.22 │ 1000   │
├───┼────┼────┼─────┼────┤
│ C053 │ 楊梅香 │ 0000000│ 104.3.22 │ 1000   │
├───┼────┼────┼─────┼────┤
│ C054 │ 楊梅香 │ 0000000│ 104.3.23 │ 1000   │
├───┼────┼────┼─────┼────┤
│ C055 │ 楊梅香 │ 0000000│ 104.3.23 │ 1000   │
├───┼────┼────┼─────┼────┤
│ C056 │ 楊梅香 │ 0000000│ 104.3.23 │ 1000   │
├───┼────┼────┼─────┼────┤
│ C057 │ 楊梅香 │ 0000000│ 104.3.23 │ 1000   │
├───┼────┼────┼─────┼────┤
│ C058 │ 楊梅香 │ 0000000│ 104.3.23 │ 1000   │
├───┼────┼────┼─────┼────┤
│ C059 │ 楊梅香 │ 0000000│ 104.3.23 │ 1000   │
├───┼────┼────┼─────┼────┤
│ C060 │ 楊梅香 │ 0000000│ 104.3.25 │ 1000   │
├───┼────┼────┼─────┼────┤
│ C061 │ 楊梅香 │ 0000000│ 104.3.25 │ 1000   │
├───┼────┼────┼─────┼────┤
│ C062 │ 楊梅香 │ 0000000│ 104.3.25 │ 1000   │
├───┼────┼────┼─────┼────┤
│ C063 │ 楊梅香 │ 0000000│ 104.3.25 │ 1000   │
├───┼────┼────┼─────┼────┤
│ C064 │ 楊梅香 │ 0000000│ 104.3.25 │ 1000   │
├───┼────┼────┼─────┼────┤
│ C065 │ 楊梅香 │ 0000000│ 104.3.25 │ 1000   │
├───┼────┼────┼─────┼────┤
│ C066 │ 楊梅香 │ 0000000│ 104.3.25 │ 1000   │
├───┼────┼────┼─────┼────┤
│ C067 │ 楊梅香 │ 0000000│ 104.3.25 │ 1000   │
├───┼────┼────┼─────┼────┤
│ C068 │ 楊梅香 │ 0000000│ 104.3.25 │ 1000   │
├───┼────┼────┼─────┼────┤
│ C069 │ 楊梅香 │ 0000000│ 104.3.25 │ 1000   │
├───┼────┼────┼─────┼────┤
│ C070 │ 楊梅香 │ 0000000│ 104.3.25 │ 1000   │
├───┼────┼────┼─────┼────┤
│ C071 │ 楊梅香 │ 0000000│ 104.3.25 │ 1000   │
├───┼────┼────┼─────┼────┤
│ C072 │ 楊梅香 │ 0000000│ 104.3.26 │ 1000   │
├───┼────┼────┼─────┼────┤
│ C073 │ 楊梅香 │ 0000000│ 104.3.26 │ 1000   │
├───┼────┼────┼─────┼────┤
│ C074 │ 楊梅香 │ 0000000│ 104.3.26 │ 1000   │
├───┼────┼────┼─────┼────┤
│ C075 │ 楊梅香 │ 0000000│ 104.3.26 │ 1000   │
├───┼────┼────┼─────┼────┤
│ C076 │ 楊梅香 │ 0000000│ 104.3.26 │ 1000   │
├───┼────┼────┼─────┼────┤
│ C077 │ 楊梅香 │ 0000000│ 104.3.26 │ 1000   │
├───┼────┼────┼─────┼────┤
│ C078 │ 楊梅香 │ 0000000│ 104.3.26 │ 1000   │
├───┼────┼────┼─────┼────┤
│ C079 │ 楊梅香 │ 0000000│ 104.3.27 │ 1000   │
├───┼────┼────┼─────┼────┤
│ C080 │ 楊梅香 │ 0000000│ 104.3.27 │ 1000   │
├───┼────┼────┼─────┼────┤
│ C081 │ 楊梅香 │ 0000000│ 104.3.27 │ 1000   │
├───┼────┼────┼─────┼────┤
│ C082 │ 楊梅香 │ 0000000│ 104.3.27 │ 1000   │
├───┼────┼────┼─────┼────┤
│ C083 │ 楊梅香 │ 0000000│ 104.3.27 │ 1000   │
├───┼────┼────┼─────┼────┤
│ C084 │ 楊梅香 │ 0000000│ 104.3.29 │ 1000   │
├───┼────┼────┼─────┼────┤
│ C085 │ 楊梅香 │ 0000000│ 104.3.29 │ 1000   │
├───┼────┼────┼─────┼────┤
│ C086 │ 楊梅香 │ 0000000│ 104.3.29 │ 1000   │
├───┼────┼────┼─────┼────┤
│ C087 │ 楊梅香 │ 0000000│ 104.3.30 │ 1000   │
├───┼────┼────┼─────┼────┤
│ C088 │ 楊梅香 │ 0000000│ 104.3.29 │ 1000   │
├───┼────┼────┼─────┼────┤
│ C089 │ 楊梅香 │ 0000000│ 104.3.30 │ 3000   │
├───┼────┼────┼─────┼────┤
│ C090 │ 楊梅香 │ 0000000│ 104.4.05 │ 1000   │
├───┼────┼────┼─────┼────┤
│ C092 │ 楊梅香 │ 0000000│ 104.4.07 │ 1000   │
├───┼────┼────┼─────┼────┤
│ C093 │ 楊梅香 │ 0000000│ 104.4.08 │ 1000   │
├───┼────┼────┼─────┼────┤
│ C094 │ 楊梅香 │ 0000000│ 104.3.20 │ 1000   │
├───┼────┼────┼─────┼────┤
│ C095 │ 楊梅香 │ 0000000│ 104.4.07 │ 1000   │
├───┼────┼────┼─────┼────┤
│ C096 │ 楊梅香 │ 0000000│ 104.4.10 │ 1000   │
├───┼────┼────┼─────┼────┤
│ C097 │ 楊梅香 │ 0000000│ 104.4.10 │ 1000   │
├───┼────┼────┼─────┼────┤
│ C098 │ 楊梅香 │ 0000000│ 104.4.15 │ 1000   │
├───┼────┼────┼─────┼────┤
│ C099 │ 楊梅香 │ 0000000│ 104.4.28 │ 1000   │
├───┼────┼────┼─────┼────┤
│ C100 │ 楊梅香 │ 0000000│ 104.4.10 │ 1000   │
├───┼────┼────┼─────┼────┤
│ C101 │ 楊梅香 │ 0000000│ 104.4.06 │ 1000   │
├───┼────┼────┼─────┼────┤
│ C102 │ 楊梅香 │ 0000000│ 104.4.28 │ 1000   │
├───┼────┼────┼─────┼────┤
│ C103 │ 楊梅香 │ 0000000│ 104.4.28 │ 1000   │
├───┼────┼────┼─────┼────┤
│ C104 │ 楊梅香 │ 0000000│ 104.4.28 │ 1000   │
├───┼────┼────┼─────┼────┤
│ C105 │ 楊梅香 │ 0000000│ 104.3.25 │ 1000   │
├───┼────┼────┼─────┼────┤
│ C106 │ 楊梅香 │ 0000000│ 104.4.28 │ 1000   │
├───┼────┼────┼─────┼────┤
│ C107 │ 楊梅香 │ 0000000│ 104.4.28 │ 1000   │
├───┼────┼────┼─────┼────┤
│ C108 │ 楊梅香 │ 0000000│ 104.3.31 │ 5000   │
├───┼────┼────┼─────┼────┤
│ C109 │ 楊梅香 │ 0000000│ 104.4.28 │ 1000   │
├───┼────┼────┼─────┼────┤
│ C110 │ 楊梅香 │ 0000000│ 103.10.24│ 1000   │
├───┼────┼────┼─────┼────┤
│ C111 │ 楊梅香 │ 0000000│ 103.11.19│ 1000   │
├───┼────┼────┼─────┼────┤
│ C112 │ 楊梅香 │ 0000000│ 103.10.27│ 1000   │
├───┼────┼────┼─────┼────┤
│ C113 │ 楊梅香 │ 0000000│ 103.11.10│ 1000   │
├───┼────┼────┼─────┼────┤
│ C114 │ 楊梅香 │ 0000000│ 103.11.10│ 1000   │
├───┼────┼────┼─────┼────┤
│ C115 │ 楊梅香 │ 0000000│ 103.11.15│ 3000   │
├───┼────┼────┼─────┼────┤
│ C116 │ 楊梅香 │ 0000000│ 103.11.14│ 1000   │
├───┼────┼────┼─────┼────┤
│ C117 │ 楊梅香 │ 0000000│ 104.3.29 │ 1000   │
├───┼────┼────┼─────┼────┤
│ C118 │ 楊梅香 │ 0000000│ 103.11.23│ 1000   │
├───┼────┼────┼─────┼────┤
│ C119 │ 楊梅香 │ 0000000│ 103.11.24│ 1000   │
├───┼────┼────┼─────┼────┤
│ C120 │ 楊梅香 │ 0000000│ 103.11.26│ 1000   │
├───┼────┼────┼─────┼────┤
│ C121 │ 楊梅香 │ 0000000│ 103.12.02│ 1000   │
├───┼────┼────┼─────┼────┤
│ C122 │ 楊梅香 │ 0000000│ 103.12.08│ 3000   │
├───┼────┼────┼─────┼────┤
│ C123 │ 楊梅香 │ 0000000│ 103.12.01│ 3000   │
├───┼────┼────┼─────┼────┤
│ C124 │ 楊梅香 │ 0000000│ 103.12.02│ 1000   │
├───┼────┼────┼─────┼────┤
│ C125 │ 楊梅香 │ 0000000│ 103.12.19│ 1000   │
├───┼────┼────┼─────┼────┤
│ C126 │ 楊梅香 │ 0000000│ 103.12.24│ 1000   │
├───┼────┼────┼─────┼────┤
│ C127 │ 楊梅香 │ 0000000│ 103.12.25│ 1000   │
├───┼────┼────┼─────┼────┤
│ C128 │ 楊梅香 │ 0000000│ 103.12.28│ 1000   │
├───┼────┼────┼─────┼────┤
│ C129 │ 楊梅香 │ 0000000│ 103.12.25│ 3000   │
├───┼────┼────┼─────┼────┤
│ C130 │ 楊梅香 │ 0000000│ 103.12.26│ 1000   │
├───┼────┼────┼─────┼────┤
│ C131 │ 楊梅香 │ 0000000│ 103.12.28│ 1000   │
├───┼────┼────┼─────┼────┤
│ C132 │ 楊梅香 │ 0000000│ 103.12.28│ 1000   │
├───┼────┼────┼─────┼────┤
│ C133 │ 楊梅香 │ 0000000│ 103.12.31│ 1000   │
├───┼────┼────┼─────┼────┤
│ C134 │ 楊梅香 │ 0000000│ 104.1.01 │ 1000   │
├───┼────┼────┼─────┼────┤
│ C135 │ 楊梅香 │ 0000000│ 103.12.31│ 1000   │
├───┼────┼────┼─────┼────┤
│ C136 │ 楊梅香 │ 0000000│ 104.1.01 │ 1000   │
├───┼────┼────┼─────┼────┤
│ C137 │ 楊梅香 │ 0000000│ 103.12.31│ 1000   │
├───┼────┼────┼─────┼────┤
│ C138 │ 楊梅香 │ 0000000│ 104.1.01 │ 1000   │
├───┴────┴────┴─────┼────┤
│                                  總計│167000  │
└───────────────────┴────┘
附表:告訴人姚建緯、何松根投資一覽表:
┌───┬────────┬────┬─────────┬────┐
│編號  │姓名            │帳號    │日期              │金額    │
│      │                │        │                  │(美元)  │
├───┼────────┼────┼─────────┼────┤
│ P001 │ 姚建緯、何松根 │ 0000000│ 104.02.06        │ 3000   │
├───┼────────┼────┼─────────┼────┤
│ P002 │ 姚建緯、何松根 │ 0000000│ 103.12.30        │10000   │
├───┼────────┼────┼─────────┼────┤
│ P003 │ 姚建緯、何松根 │ 0000000│ 103.12.30        │10000   │
├───┼────────┼────┼─────────┼────┤
│ P004 │ 姚建緯、何松根 │ 0000000│ 104.01.04        │ 5000   │
├───┼────────┼────┼─────────┼────┤
│ P005 │ 姚建緯、何松根 │ 0000000│ 104.02.26        │ 1000   │
├───┼────────┼────┼─────────┼────┤
│ P006 │ 姚建緯、何松根 │ 0000000│ 104.02.26        │ 1000   │
├───┼────────┼────┼─────────┼────┤
│ P007 │ 姚建緯、何松根 │ 0000000│ 104.02.26        │ 1000   │
├───┼────────┼────┼─────────┼────┤
│ P008 │ 姚建緯、何松根 │ 0000000│ 104.02.26        │ 1000   │
├───┼────────┼────┼─────────┼────┤
│ P009 │ 姚建緯、何松根 │ 0000000│104.03.27(起訴書誤│ 1000   │
│      │                │        │為104.02.27)      │        │
├───┼────────┼────┼─────────┼────┤
│ P010 │ 姚建緯、何松根 │ 0000000│ 104.03.27        │ 1000   │
├───┼────────┼────┼─────────┼────┤
│ P011 │ 姚建緯、何松根 │ 0000000│ 104.01.10        │10000   │
├───┼────────┼────┼─────────┼────┤
│ P012 │ 姚建緯、何松根 │ 0000000│ 104.01.17        │ 3000   │
├───┼────────┼────┼─────────┼────┤
│ P013 │ 姚建緯、何松根 │ 0000000│ 104.01.17        │ 3000   │
├───┼────────┼────┼─────────┼────┤
│ P014 │ 姚建緯、何松根 │ 0000000│ 104.01.17        │ 3000   │
├───┼────────┼────┼─────────┼────┤
│ P015 │ 姚建緯、何松根 │ 0000000│ 104.01.17        │ 3000   │
├───┼────────┼────┼─────────┼────┤
│ P016 │ 姚建緯         │ 0000000│ 104.02.26        │ 1000   │
├───┼────────┼────┼─────────┼────┤
│ P017 │ 姚建緯         │ 0000000│ 104.02.26        │ 1000   │
├───┼────────┼────┼─────────┼────┤
│ P018 │ 姚建緯         │ 0000000│ 104.02.26        │ 1000   │
├───┼────────┼────┼─────────┼────┤
│ P019 │ 姚建緯         │ 0000000│ 104.01.01        │ 1000   │
├───┼────────┼────┼─────────┼────┤
│ P020 │ 姚建緯         │ 0000000│ 104.03.05        │ 1000   │
├───┼────────┼────┼─────────┼────┤
│ P021 │ 姚建緯         │ 0000000│ 104.02.04        │ 1000   │
├───┼────────┼────┼─────────┼────┤
│ P022 │ 姚建緯         │ 0000000│ 104.02.26        │ 1000   │
├───┼────────┼────┼─────────┼────┤
│ P023 │ 姚建緯         │ 0000000│ 104.02.28        │ 3000   │
├───┼────────┼────┼─────────┼────┤
│ P024 │ 姚建緯         │ 0000000│ 104.03.23        │ 3000   │
├───┼────────┼────┼─────────┼────┤
│ P025 │ 姚建緯         │ 0000000│ 104.01.08        │10000   │
├───┼────────┼────┼─────────┼────┤
│ P026 │ 姚建緯         │ 0000000│ 104.01.08        │10000   │
├───┼────────┼────┼─────────┼────┤
│ P027 │ 姚建緯         │ 0000000│ 104.01.08        │10000   │
├───┼────────┼────┼─────────┼────┤
│ P028 │ 姚建緯         │ 0000000│ 104.01.10        │10000   │
├───┼────────┼────┼─────────┼────┤
│ P029 │ 姚建緯         │ 0000000│ 104.01.12        │ 5000   │
├───┼────────┼────┼─────────┼────┤
│ P030 │ 姚建緯         │ 0000000│ 104.01.18        │ 3000   │
├───┼────────┼────┼─────────┼────┤
│ P031 │ 姚建緯、何松根 │ 0000000│ 104.01.20        │ 3000   │
├───┼────────┼────┼─────────┼────┤
│ P032 │ 姚建緯、何松根 │ 0000000│ 104.01.20        │ 3000   │
├───┼────────┼────┼─────────┼────┤
│ P033 │ 姚建緯、何松根 │ 0000000│ 104.02.06        │ 5000   │
├───┼────────┼────┼─────────┼────┤
│ P034 │ 姚建緯、何松根 │ 0000000│ 104.02.06        │ 5000   │
├───┼────────┼────┼─────────┼────┤
│ P035 │ 姚建緯、何松根 │ 0000000│ 104.02.06        │ 5000   │
├───┼────────┼────┼─────────┼────┤
│ P036 │ 姚建緯、何松根 │ 0000000│ 104.02.06        │ 5000   │
├───┼────────┼────┼─────────┼────┤
│ P037 │ 姚建緯、何松根 │ 0000000│ 104.02.26        │ 3000   │
├───┼────────┼────┼─────────┼────┤
│ P038 │ 姚建緯、何松根 │ 0000000│ 104.02.26        │ 3000   │
├───┼────────┼────┼─────────┼────┤
│ P039 │ 姚建緯、何松根 │ 0000000│ 104.02.26        │ 3000   │
├───┼────────┼────┼─────────┼────┤
│ P040 │ 姚建緯、何松根 │ 0000000│ 104.02.27        │ 3000   │
├───┼────────┼────┼─────────┼────┤
│ P041 │ 姚建緯、何松根 │ 0000000│ 104.02.27        │ 3000   │
├───┼────────┼────┼─────────┼────┤
│ P042 │ 姚建緯、何松根 │ 0000000│ 104.02.27        │ 3000   │
├───┼────────┼────┼─────────┼────┤
│ P043 │ 姚建緯、何松根 │ 0000000│104.03.27(起訴書誤│ 3000   │
│      │                │        │為104.02.27)      │        │
├───┼────────┼────┼─────────┼────┤
│ P044 │ 姚建緯、何松根 │ 0000000│104.03.27(起訴書誤│ 3000   │
│      │                │        │為104.02.27)      │        │
├───┼────────┼────┼─────────┼────┤
│ P045 │ 姚建緯、何松根 │ 0000000│104.03.27(起訴書誤│ 3000   │
│      │                │        │為104.02.27)      │        │
├───┼────────┼────┼─────────┼────┤
│ P046 │ 姚建緯、何松根 │ 0000000│104.03.27(起訴書誤│ 3000   │
│      │                │        │為104.02.27)      │        │
├───┼────────┼────┼─────────┼────┤
│ P047 │ 姚建緯、何松根 │ 0000000│104.03.27(起訴書誤│ 3000   │
│      │                │        │為104.02.27)      │        │
├───┼────────┼────┼─────────┼────┤
│ P048 │ 姚建緯、何松根 │ 0000000│ 104.01.09        │10000   │
├───┼────────┼────┼─────────┼────┤
│ P049 │ 姚建緯、何松根 │ 0000000│ 104.01.13        │ 5000   │
├───┼────────┼────┼─────────┼────┤
│ P050 │ 姚建緯、何松根 │ 0000000│ 104.01.13        │ 5000   │
├───┼────────┼────┼─────────┼────┤
│ P051 │ 姚建緯、何松根 │ 0000000│ 104.02.02        │ 3000   │
├───┼────────┼────┼─────────┼────┤
│ P052 │ 姚建緯、何松根 │ 0000000│ 104.02.02        │ 3000   │
├───┼────────┼────┼─────────┼────┤
│ P053 │ 姚建緯、何松根 │ 0000000│ 104.02.25        │ 3000   │
├───┼────────┼────┼─────────┼────┤
│ P054 │ 姚建緯、何松根 │ 0000000│ 104.02.25        │ 3000   │
├───┼────────┼────┼─────────┼────┤
│ P055 │ 姚建緯、何松根 │ 0000000│ 104.02.25        │ 3000   │
├───┼────────┼────┼─────────┼────┤
│ P056 │ 姚建緯、何松根 │ 0000000│ 104.02.25        │ 3000   │
├───┼────────┼────┼─────────┼────┤
│ P057 │ 姚建緯、何松根 │ 0000000│ 104.02.25        │ 3000   │
├───┼────────┼────┼─────────┼────┤
│ P058 │ 姚建緯、何松根 │ 0000000│ 104.02.25        │ 3000   │
├───┼────────┼────┼─────────┼────┤
│ P059 │ 姚建緯、何松根 │ 0000000│ 104.02.27        │ 3000   │
├───┼────────┼────┼─────────┼────┤
│ P060 │ 姚建緯、何松根 │ 0000000│ 104.03.26        │1000(起 │
│      │                │        │                  │訴書誤為│
│      │                │        │                  │3000)   │
├───┼────────┼────┼─────────┼────┤
│ P061 │ 姚建緯、何松根 │ 0000000│ 104.03.26        │1000(起 │
│      │                │        │                  │訴書誤為│
│      │                │        │                  │3000)   │
├───┼────────┼────┼─────────┼────┤
│ P062 │ 姚建緯、何松根 │ 0000000│ 104.03.26        │1000(起 │
│      │                │        │                  │訴書誤為│
│      │                │        │                  │3000)   │
├───┼────────┼────┼─────────┼────┤
│ P063 │ 姚建緯、何松根 │ 0000000│ 103.12.30        │ 5000   │
├───┼────────┼────┼─────────┼────┤
│ P064 │ 姚建緯、何松根 │ 0000000│ 104.01.28        │ 1000   │
├───┼────────┼────┼─────────┼────┤
│ P065 │ 姚建緯、何松根 │ 0000000│ 104.02.26        │ 1000   │
├───┼────────┼────┼─────────┼────┤
│ P066 │ 姚建緯、何松根 │ 0000000│ 104.02.26        │ 1000   │
├───┼────────┼────┼─────────┼────┤
│ P067 │ 姚建緯、何松根 │ 0000000│ 104.01.24        │ 1000   │
├───┼────────┼────┼─────────┼────┤
│ P068 │ 姚建緯、何松根 │ 0000000│ 104.01.09        │ 1000   │
├───┼────────┼────┼─────────┼────┤
│ P069 │ 姚建緯、何松根 │ 0000000│ 104.01.28        │ 1000   │
├───┼────────┼────┼─────────┼────┤
│ P070 │ 姚建緯、何松根 │ 0000000│ 104.03.27        │ 1000   │
├───┼────────┼────┼─────────┼────┤
│ P071 │ 姚建緯、何松根 │ 0000000│ 104.03.27        │ 1000   │
├───┼────────┼────┼─────────┼────┤
│ P072 │ 姚建緯、何松根 │ 0000000│ 104.03.27        │ 1000   │
├───┼────────┼────┼─────────┼────┤
│ P073 │ 姚建緯、何松根 │ 0000000│ 104.04.25(起訴書 │ 1000   │
│      │                │        │誤為104.02.25)    │        │
├───┼────────┼────┼─────────┼────┤
│ P074 │ 姚建緯、何松根 │ 0000000│ 103.12.24        │ 1000   │
├───┼────────┼────┼─────────┼────┤
│ P075 │ 姚建緯、何松根 │ 0000000│ 104.01.30        │ 1000   │
├───┼────────┼────┼─────────┼────┤
│ P076 │ 姚建緯、何松根 │ 0000000│ 104.04.10        │ 1000   │
├───┼────────┼────┼─────────┼────┤
│ P077 │ 姚建緯、何松根 │ 0000000│ 104.01.06        │ 1000   │
├───┼────────┼────┼─────────┼────┤
│ P078 │ 姚建緯、何松根 │ 0000000│ 104.01.24        │ 1000   │
├───┼────────┼────┼─────────┼────┤
│ P079 │ 姚建緯、何松根 │ 0000000│ 104.03.25        │ 1000   │
├───┼────────┼────┼─────────┼────┤
│ P080 │ 姚建緯、何松根 │ 0000000│ 104.01.06        │ 1000   │
├───┼────────┼────┼─────────┼────┤
│ P081 │ 姚建緯、何松根 │ 0000000│ 104.03.25        │ 1000   │
├───┼────────┼────┼─────────┼────┤
│ P082 │ 姚建緯、何松根 │ 0000000│ 104.02.17        │ 1000   │
├───┼────────┼────┼─────────┼────┤
│ P083 │ 姚建緯、何松根 │ 0000000│ 104.02.21        │ 1000   │
├───┼────────┼────┼─────────┼────┤
│ P084 │ 姚建緯、何松根 │ 0000000│ 104.02.07        │ 1000   │
├───┼────────┼────┼─────────┼────┤
│ P085 │ 姚建緯、何松根 │ 0000000│ 104.02.16        │ 1000   │
├───┼────────┼────┼─────────┼────┤
│ P086 │ 姚建緯、何松根 │ 0000000│ 104.03.02        │ 1000   │
├───┼────────┼────┼─────────┼────┤
│ P087 │ 姚建緯、何松根 │ 0000000│ 104.03.02        │ 1000   │
├───┼────────┼────┼─────────┼────┤
│ P088 │ 姚建緯、何松根 │ 0000000│ 103.12.31(起訴書 │ 1000   │
│      │                │        │誤為104.12.31)    │        │
├───┼────────┼────┼─────────┼────┤
│ P089 │ 姚建緯、何松根 │ 0000000│ 104.02.11(起訴書 │ 1000   │
│      │                │        │誤為103.02.11)    │        │
├───┼────────┼────┼─────────┼────┤
│ P090 │ 姚建緯、何松根 │ 0000000│ 104.03.23        │ 1000   │
├───┼────────┼────┼─────────┼────┤
│ P091 │ 姚建緯、何松根 │ 0000000│ 104.04.08        │ 1000   │
├───┼────────┼────┼─────────┼────┤
│ P092 │ 姚建緯、何松根 │ 0000000│ 104.04.08        │ 1000   │
├───┼────────┼────┼─────────┼────┤
│ P093 │ 姚建緯、何松根 │ 0000000│ 104.03.23        │3000(起 │
│      │                │        │                  │訴書誤為│
│      │                │        │                  │1000)   │
├───┼────────┼────┼─────────┼────┤
│ P094 │ 姚建緯、何松根 │ 0000000│ 104.03.23        │ 3000   │
├───┼────────┼────┼─────────┼────┤
│ P095 │ 姚建緯、何松根 │ 0000000│ 104.03.23        │ 3000   │
├───┼────────┼────┼─────────┼────┤
│ P096 │ 姚建緯、何松根 │ 0000000│ 104.03.23        │ 3000   │
├───┼────────┼────┼─────────┼────┤
│ P097 │ 姚建緯、何松根 │ 0000000│ 104.03.23        │ 3000   │
├───┼────────┼────┼─────────┼────┤
│ P098 │ 姚建緯、何松根 │ 0000000│ 103.12.30        │ 1000   │
├───┼────────┼────┼─────────┼────┤
│ P099 │ 姚建緯、何松根 │ 0000000│ 104.02.04        │ 1000   │
├───┼────────┼────┼─────────┼────┤
│ P100 │ 姚建緯、何松根 │ 0000000│ 104.02.26        │ 1000   │
├───┼────────┼────┼─────────┼────┤
│ P101 │ 姚建緯、何松根 │ 0000000│ 104.01.02(起訴書 │ 1000   │
│      │                │        │誤為104.03.02)    │        │
├───┼────────┼────┼─────────┼────┤
│ P102 │ 姚建緯、何松根 │ 0000000│ 104.02.27        │ 1000   │
├───┼────────┼────┼─────────┼────┤
│ P103 │ 姚建緯、何松根 │ 0000000│ 104.02.27        │ 1000   │
├───┼────────┼────┼─────────┼────┤
│ P104 │ 姚建緯、何松根 │ 0000000│ 104.04.06        │ 1000   │
├───┼────────┼────┼─────────┼────┤
│ P105 │ 姚建緯、何松根 │ 0000000│ 103.12.28        │ 3000   │
├───┼────────┼────┼─────────┼────┤
│ P106 │ 姚建緯、何松根 │ 0000000│ 104.02.28        │ 3000   │
├───┼────────┼────┼─────────┼────┤
│ P107 │ 姚建緯、何松根 │ 0000000│ 103.12.27        │ 1000   │
├───┼────────┼────┼─────────┼────┤
│ P108 │ 姚建緯、何松根 │ 0000000│ 104.02.26        │ 1000   │
├───┼────────┼────┼─────────┼────┤
│ P109 │ 姚建緯、何松根 │ 0000000│ 103.12.28        │ 1000   │
├───┼────────┼────┼─────────┼────┤
│ P110 │ 姚建緯、何松根 │ 0000000│ 104.01.01(起訴書 │10000   │
│      │                │        │誤為104.01.10)    │        │
├───┼────────┼────┼─────────┼────┤
│ P111 │ 姚建緯、何松根 │ 0000000│ 104.01.02        │10000   │
├───┼────────┼────┼─────────┼────┤
│ P112 │ 姚建緯、何松根 │ 0000000│ 104.01.09        │10000   │
├───┼────────┼────┼─────────┼────┤
│ P113 │ 姚建緯、何松根 │ 0000000│ 104.01.27        │10000   │
├───┼────────┼────┼─────────┼────┤
│ P114 │ 姚建緯、何松根 │ 0000000│ 104.01.27        │10000   │
├───┼────────┼────┼─────────┼────┤
│ P115 │ 姚建緯、何松根 │ 0000000│ 104.01.27        │10000   │
├───┼────────┼────┼─────────┼────┤
│ P116 │ 姚建緯、何松根 │ 0000000│ 104.01.27        │10000   │
├───┼────────┼────┼─────────┼────┤
│ P117 │ 姚建緯、何松根 │ 0000000│ 104.02.06        │ 3000   │
├───┼────────┼────┼─────────┼────┤
│ P118 │ 姚建緯、何松根 │ 0000000│ 104.02.07        │ 3000   │
├───┼────────┼────┼─────────┼────┤
│ P119 │ 姚建緯、何松根 │ 0000000│ 104.02.07        │ 3000   │
├───┼────────┼────┼─────────┼────┤
│ P120 │ 姚建緯、何松根 │ 0000000│ 104.02.07        │ 3000   │
├───┼────────┼────┼─────────┼────┤
│ P121 │ 姚建緯、何松根 │ 0000000│ 104.02.07        │ 3000   │
├───┼────────┼────┼─────────┼────┤
│ P122 │ 姚建緯、何松根 │ 0000000│ 104.02.07        │ 3000   │
├───┴────────┴────┴─────────┼────┤
│                                          總計        │379000  │
└───────────────────────────┴────┘
附表:轉出至0000000號
┌───┬───┬──────┬────┐
│編號  │ 姓名 │  日期      │金幣點數│
├───┼───┼──────┼────┤
│  1   │曹祥碧│ 104.04.26  │ 5500   │
├───┼───┼──────┼────┤
│  2   │曹祥碧│ 104.04.24  │ 4000   │
├───┼───┼──────┼────┤
│  3   │曹祥碧│ 104.04.23  │ 6600   │
├───┼───┼──────┼────┤
│  4   │曹祥碧│ 104.04.22  │ 9000   │
├───┼───┼──────┼────┤
│  5   │曹祥碧│ 104.04.21  │ 3500   │
├───┼───┼──────┼────┤
│  6   │曹祥碧│ 104.04.14  │ 300    │
├───┼───┼──────┼────┤
│  7   │曹祥碧│ 104.04.05  │ 500    │
├───┼───┼──────┼────┤
│  8   │曹祥碧│ 104.04.03  │ 100    │
├───┼───┼──────┼────┤
│  9   │陳耀欽│ 104.03.04  │ 500    │
├───┼───┼──────┼────┤
│  10  │陳耀欽│ 104.03.01  │ 2000   │
├───┼───┼──────┼────┤
│  11  │陳耀欽│ 104.02.27  │ 650    │
├───┼───┼──────┼────┤
│  12  │陳耀欽│ 104.02.26  │ 670    │
├───┼───┼──────┼────┤
│  13  │陳耀欽│ 104.02.24  │ 260    │
├───┼───┼──────┼────┤
│  14  │陳耀欽│ 104.02.20  │ 360    │
├───┼───┼──────┼────┤
│  15  │陳耀欽│ 104.05.01  │ 2112   │
├───┼───┼──────┼────┤
│  16  │陳耀欽│ 104.04.27  │ 1800   │
├───┼───┼──────┼────┤
│  17  │陳耀欽│ 104.04.26  │ 500    │
├───┼───┼──────┼────┤
│  18  │陳耀欽│ 104.04.23  │ 500    │
├───┼───┼──────┼────┤
│  19  │陳耀欽│ 104.04.19  │ 1000   │
├───┼───┼──────┼────┤
│  20  │陳耀欽│ 104.04.18  │ 1000   │
├───┼───┼──────┼────┤
│  21  │陳耀欽│ 104.04.17  │ 1500   │
├───┼───┼──────┼────┤
│  22  │陳耀欽│ 104.04.16  │ 700    │
├───┼───┼──────┼────┤
│  23  │陳耀欽│ 104.04.16  │ 300    │
├───┼───┼──────┼────┤
│  24  │陳耀欽│ 104.04.16  │ 5000   │
├───┼───┼──────┼────┤
│  25  │陳耀欽│ 104.04.15  │ 4000   │
├───┼───┼──────┼────┤
│  26  │陳耀欽│ 104.04.14  │ 3000   │
├───┼───┼──────┼────┤
│  27  │陳耀欽│ 104.04.13  │ 1000   │
├───┼───┼──────┼────┤
│  28  │陳耀欽│ 104.04.10  │ 5000   │
├───┼───┼──────┼────┤
│  29  │陳耀欽│ 104.04.09  │ 300    │
├───┼───┼──────┼────┤
│  30  │陳耀欽│ 104.04.09  │ 1200   │
├───┼───┼──────┼────┤
│  31  │陳耀欽│ 104.04.04  │ 2200   │
├───┼───┼──────┼────┤
│  32  │陳耀欽│ 104.04.03  │ 1300   │
├───┼───┼──────┼────┤
│  33  │陳耀欽│ 104.04.02  │ 5000   │
├───┼───┼──────┼────┤
│  34  │陳耀欽│ 104.03.27  │ 600    │
├───┼───┼──────┼────┤
│  35  │陳耀欽│ 104.03.27  │ 3000   │
├───┼───┼──────┼────┤
│  36  │陳耀欽│ 104.03.26  │ 500    │
├───┼───┼──────┼────┤
│  37  │陳耀欽│ 104.03.25  │ 2100   │
├───┼───┼──────┼────┤
│  38  │陳耀欽│ 104.03.23  │ 3350   │
├───┼───┼──────┼────┤
│  39  │陳耀欽│ 104.03.17  │ 500    │
├───┼───┼──────┼────┤
│  40  │陳耀欽│ 104.03.16  │ 900    │
├───┼───┼──────┼────┤
│  41  │陳耀欽│ 104.03.15  │ 2600   │
├───┼───┼──────┼────┤
│  42  │陳耀欽│ 104.03.14  │ 500    │
├───┼───┼──────┼────┤
│  43  │陳耀欽│ 104.03.13  │ 500    │
├───┼───┼──────┼────┤
│  44  │陳耀欽│ 104.03.12  │ 1000   │
├───┼───┼──────┼────┤
│  45  │陳耀欽│ 104.03.10  │ 2000   │
├───┼───┼──────┼────┤
│  46  │陳耀欽│ 104.03.10  │ 500    │
├───┼───┼──────┼────┤
│  47  │陳耀欽│ 104.03.09  │ 500    │
├───┼───┼──────┼────┤
│  48  │陳耀欽│ 104.03.08  │ 2700   │
├───┼───┼──────┼────┤
│  49  │陳耀欽│ 104.03.06  │ 500    │
├───┼───┼──────┼────┤
│  50  │楊梅香│ 104.04.27  │ 500    │
├───┼───┼──────┼────┤
│  51  │楊梅香│ 104.04.27  │ 500    │
├───┼───┼──────┼────┤
│  52  │楊梅香│ 104.04.13  │ 500    │
├───┼───┼──────┼────┤
│  53  │楊梅香│ 104.04.10  │ 1500   │
├───┼───┼──────┼────┤
│  54  │楊梅香│ 104.04.08  │ 500    │
├───┼───┼──────┼────┤
│  55  │楊梅香│ 104.04.07  │ 1000   │
├───┼───┼──────┼────┤
│  56  │楊梅香│ 104.04.06  │ 500    │
├───┼───┼──────┼────┤
│  57  │楊梅香│ 104.04.05  │ 500    │
├───┼───┼──────┼────┤
│  58  │楊梅香│ 104.04.02  │ 4700   │
├───┼───┼──────┼────┤
│  59  │楊梅香│ 104.03.30  │ 500    │
├───┼───┼──────┼────┤
│  60  │楊梅香│ 104.03.30  │ 1500   │
├───┼───┼──────┼────┤
│  61  │楊梅香│ 104.03.29  │ 2000   │
├───┼───┼──────┼────┤
│  62  │楊梅香│ 104.03.28  │ 1000   │
├───┼───┼──────┼────┤
│  63  │楊梅香│ 104.03.27  │ 2500   │
├───┼───┼──────┼────┤
│  64  │楊梅香│ 104.03.26  │ 500    │
├───┼───┼──────┼────┤
│  65  │楊梅香│ 104.03.26  │ 3500   │
├───┼───┼──────┼────┤
│  66  │楊梅香│ 104.03.25  │ 1500   │
├───┼───┼──────┼────┤
│  67  │楊梅香│ 104.03.25  │ 5000   │
├───┼───┼──────┼────┤
│  68  │楊梅香│ 104.03.23  │ 500    │
├───┼───┼──────┼────┤
│  69  │楊梅香│ 104.03.23  │ 2500   │
├───┼───┼──────┼────┤
│  70  │楊梅香│ 104.03.20  │ 500    │
├───┼───┼──────┼────┤
│  71  │楊梅香│ 104.03.19  │ 3000   │
├───┼───┼──────┼────┤
│  72  │楊梅香│ 104.03.18  │ 500    │
├───┼───┼──────┼────┤
│  73  │楊梅香│ 104.03.17  │ 500    │
├───┼───┼──────┼────┤
│  74  │楊梅香│ 104.03.16  │ 700    │
├───┼───┼──────┼────┤
│  75  │楊梅香│ 104.03.13  │ 1000   │
├───┼───┼──────┼────┤
│  76  │楊梅香│ 104.03.13  │ 500    │
├───┼───┼──────┼────┤
│  77  │楊梅香│ 104.03.10  │ 3000   │
├───┼───┼──────┼────┤
│  78  │楊梅香│ 104.03.09  │ 1400   │
├───┼───┼──────┼────┤
│  79  │楊梅香│ 104.03.09  │ 500    │
├───┼───┼──────┼────┤
│  80  │楊梅香│ 104.03.06  │ 500    │
├───┼───┼──────┼────┤
│  81  │楊梅香│ 104.03.06  │ 1500   │
├───┼───┼──────┼────┤
│  82  │楊梅香│ 104.03.02  │ 1000   │
├───┼───┼──────┼────┤
│  83  │楊梅香│ 104.02.28  │ 500    │
├───┼───┼──────┼────┤
│  84  │楊梅香│ 104.02.27  │ 2000   │
├───┼───┼──────┼────┤
│  85  │楊梅香│ 104.02.21  │ 300    │
├───┼───┼──────┼────┤
│  86  │楊梅香│ 104.02.16  │ 500    │
├───┼───┼──────┼────┤
│  87  │楊梅香│ 104.02.16  │ 300    │
├───┼───┼──────┼────┤
│  88  │楊梅香│ 104.02.15  │ 1500   │
├───┼───┼──────┼────┤
│  89  │楊梅香│ 104.02.12  │ 500    │
├───┼───┼──────┼────┤
│  90  │楊梅香│ 104.02.12  │ 800    │
├───┼───┼──────┼────┤
│  91  │楊梅香│ 104.02.07  │ 500    │
├───┼───┼──────┼────┤
│  92  │楊梅香│ 104.02.05  │ 500    │
├───┼───┼──────┼────┤
│  93  │楊梅香│ 104.02.04  │ 1000   │
├───┼───┼──────┼────┤
│  94  │楊梅香│ 104.02.02  │ 700    │
├───┼───┼──────┼────┤
│  95  │楊梅香│ 104.01.31  │ 500    │
├───┼───┼──────┼────┤
│  96  │楊梅香│ 104.01.29  │ 1500   │
├───┼───┼──────┼────┤
│  97  │楊梅香│ 104.01.28  │ 1500   │
├───┼───┼──────┼────┤
│  98  │楊梅香│ 104.01.26  │ 1500   │
├───┼───┼──────┼────┤
│  99  │楊梅香│ 104.01.24  │ 1500   │
├───┼───┼──────┼────┤
│  100 │楊梅香│ 104.01.23  │ 1000   │
├───┼───┼──────┼────┤
│  101 │楊梅香│ 104.01.23  │ 1000   │
├───┼───┼──────┼────┤
│  102 │楊梅香│ 104.01.12  │ 1000   │
├───┼───┼──────┼────┤
│  103 │楊梅香│ 104.01.12  │ 1000   │
├───┼───┼──────┼────┤
│  104 │楊梅香│ 104.01.01  │ 800    │
├───┼───┼──────┼────┤
│  105 │楊梅香│ 103.12.31  │ 300    │
├───┼───┼──────┼────┤
│  106 │楊梅香│ 103.12.25  │ 2000   │
├───┼───┼──────┼────┤
│  107 │楊梅香│ 103.12.24  │ 500    │
├───┼───┼──────┼────┤
│  108 │楊梅香│ 103.12.22  │ 1900   │
├───┼───┼──────┼────┤
│  109 │楊梅香│ 103.12.08  │ 1500   │
├───┼───┼──────┼────┤
│  110 │楊梅香│ 103.12.01  │ 1500   │
├───┼───┼──────┼────┤
│  111 │何松根│ 104.03.01  │ 500    │
├───┼───┼──────┼────┤
│  112 │何松根│ 104.01.20  │ 3000   │
├───┼───┼──────┼────┤
│  113 │何松根│ 104.01.09  │ 1000   │
├───┼───┼──────┼────┤
│  114 │何松根│ 104.01.09  │ 3200   │
├───┼───┼──────┼────┤
│  115 │何松根│ 104.01.04  │ 800    │
├───┼───┼──────┼────┤
│  116 │何松根│ 103.12.30  │ 300    │
├───┼───┼──────┼────┤
│  117 │何松根│ 103.12.28  │ 180    │
├───┼───┼──────┼────┤
│  118 │何松根│ 103.12.26  │ 200    │
├───┼───┼──────┼────┤
│  119 │何松根│ 103.12.24  │ 340    │
├───┼───┼──────┼────┤
│  120 │何松根│ 103.12.22  │ 200    │
├───┼───┼──────┼────┤
│  121 │何松根│ 103.12.14  │ 400    │
├───┼───┼──────┼────┤
│  122 │何松根│ 103.12.01  │ 300    │
├───┼───┼──────┼────┤
│  123 │何松根│ 104.04.08  │ 1000   │
├───┼───┼──────┼────┤
│  124 │何松根│ 104.04.02  │ 15800  │
├───┼───┼──────┼────┤
│  125 │何松根│ 104.03.27  │ 7500   │
├───┼───┼──────┼────┤
│  126 │何松根│ 104.03.23  │ 2500   │
├───┼───┼──────┼────┤
│  127 │何松根│ 104.03.23  │ 1500   │
├───┼───┼──────┼────┤
│  128 │何松根│ 104.03.19  │ 500    │
├───┼───┼──────┼────┤
│  129 │何松根│ 104.03.19  │ 1500   │
├───┼───┼──────┼────┤
│  130 │何松根│ 104.03.12  │ 9800   │
├───┼───┼──────┼────┤
│  131 │何松根│ 104.03.09  │ 500    │
├───┼───┼──────┼────┤
│  132 │何松根│ 104.02.28  │ 3000   │
├───┼───┼──────┼────┤
│  133 │何松根│ 104.02.28  │ 1500   │
├───┼───┼──────┼────┤
│  134 │何松根│ 104.02.27  │ 4500   │
├───┼───┼──────┼────┤
│  135 │何松根│ 104.02.26  │ 500    │
├───┼───┼──────┼────┤
│  136 │何松根│ 104.02.26  │ 4500   │
├───┼───┼──────┼────┤
│  137 │何松根│ 104.02.25  │ 500    │
├───┼───┼──────┼────┤
│  138 │何松根│ 104.02.21  │ 4500   │
├───┼───┼──────┼────┤
│  139 │何松根│ 104.02.16  │ 1800   │
├───┼───┼──────┼────┤
│  140 │何松根│ 104.02.11  │ 500    │
├───┼───┼──────┼────┤
│  141 │何松根│ 104.02.09  │ 8500   │
├───┼───┼──────┼────┤
│  143 │何松根│ 104.02.06  │ 9550   │
├───┼───┼──────┼────┤
│  144 │何松根│ 104.02.06  │ 3500   │
├───┼───┼──────┼────┤
│  145 │何松根│ 104.02.02  │ 1679   │
├───┼───┼──────┼────┤
│  146 │何松根│ 104.01.30  │ 9800   │
├───┼───┼──────┼────┤
│  147 │何松根│ 104.01.12  │ 2500   │
├───┼───┼──────┼────┤
│  148 │何松根│ 104.01.10  │ 2000   │
├───┼───┼──────┼────┤
│  149 │何松根│ 104.01.29  │ 1000   │
├───┼───┼──────┼────┤
│  150 │何松根│ 104.01.10  │ 200    │
├───┼───┼──────┼────┤
│  151 │何松根│ 104.01.08  │ 500    │
├───┼───┼──────┼────┤
│  152 │何松根│ 104.01.02  │ 200    │
├───┼───┼──────┼────┤
│  153 │何松根│ 103.12.31  │ 100    │
├───┼───┼──────┼────┤
│  154 │何松根│ 104.04.25  │ 500    │
├───┼───┼──────┼────┤
│  157 │何松根│ 104.03.26  │ 2800   │
├───┼───┼──────┼────┤
│  158 │何松根│ 104.03.23  │ 500    │
├───┼───┼──────┼────┤
│  159 │何松根│ 104.03.12  │ 200    │
├───┼───┼──────┼────┤
│  160 │何松根│ 104.03.11  │ 1000   │
├───┼───┼──────┼────┤
│  161 │何松根│ 104.03.05  │ 500    │
├───┼───┼──────┼────┤
│  162 │何松根│ 104.03.03  │ 2300   │
├───┼───┼──────┼────┤
│  163 │何松根│ 104.03.02  │ 1000   │
├───┼───┼──────┼────┤
│  164 │何松根│ 104.02.27  │ 1000   │
├───┼───┼──────┼────┤
│  165 │何松根│ 104.02.25  │ 2000   │
├───┼───┼──────┼────┤
│  167 │何松根│ 104.02.12  │ 3200   │
├───┼───┼──────┼────┤
│  168 │何松根│ 104.02.09  │ 5000   │
├───┼───┼──────┼────┤
│  169 │何松根│ 104.02.09  │ 3000   │
├───┼───┼──────┼────┤
│  170 │何松根│ 104.02.07  │ 1500   │
├───┼───┼──────┼────┤
│  171 │何松根│ 104.02.05  │ 1500   │
├───┼───┼──────┼────┤
│  172 │何松根│ 104.01.10  │ 1200   │
├───┼───┼──────┼────┤
│  173 │何松根│ 104.01.08  │ 1700   │
├───┼───┼──────┼────┤
│  174 │何松根│ 104.01.02  │ 1700   │
├───┼───┼──────┼────┤
│  175 │何松根│ 103.12.31  │ 1800   │
├───┼───┼──────┼────┤
│  176 │何松根│ 103.12.31  │ 1500   │
├───┼───┼──────┼────┤
│  177 │何松根│ 103.12.30  │ 100    │
├───┼───┼──────┼────┤
│  178 │何松根│ 103.12.26  │ 100    │
└───┴───┴──────┴────┘
附表:不另為無罪諭知部分
┌──┬───┬────┬─────┬───┐            
│編號│姓名  │帳號    │時間      │ 金額 │            
│    │      │        │          │(美金)│            
├──┼───┼────┼─────┼───┤            
│E004│陳耀欽│00000000│104.04.09 │ 1000 │            
├──┼───┼────┼─────┼───┤            
│E005│陳耀欽│00000000│104.04.09 │ 1000 │            
├──┼───┼────┼─────┼───┤            
│E006│陳耀欽│00000000│104.04.09 │ 1000 │
├──┼───┼────┼─────┼───┤
│E007│陳耀欽│0000000 │104.01.28 │ 1000 │
├──┼───┼────┼─────┼───┤
│E011│陳耀欽│00000000│104.03.23 │ 3000 │
├──┼───┼────┼─────┼───┤
│E017│陳耀欽│0000000 │104.03.23 │ 1000 │
├──┼───┼────┼─────┼───┤
│E021│陳耀欽│0000000 │104.02.27 │ 3000 │
├──┼───┼────┼─────┼───┤
│E023│陳耀欽│0000000 │104.04.07 │ 3000 │
├──┼───┼────┼─────┼───┤
│E030│陳耀欽│0000000 │104.05.01 │ 1000 │
├──┼───┼────┼─────┼───┤
│E031│陳耀欽│0000000 │104.05.01 │ 1000 │
├──┼───┼────┼─────┼───┤
│E032│陳耀欽│0000000 │104.05.01 │ 1000 │
├──┼───┼────┼─────┼───┤
│E033│陳耀欽│0000000 │104.05.02 │ 1000 │
├──┼───┼────┼─────┼───┤
│E073│陳耀欽│0000000 │104.02.15 │ 3000 │
├──┼───┼────┼─────┼───┤
│E081│陳耀欽│0000000 │104.02.11 │ 3000 │
├──┴───┴────┴─────┼───┤
│                              總計│24000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7年度金上訴字第1467號於民國 108 年 10 月 22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銀行法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