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
112年度上易字第94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邱正大
上列上訴人因竊盜案件,不服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1年度易字第417號中華民國111年11月22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6245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提起上訴,應以上訴書狀提出於原審法院為之;第二審法院認為上訴書狀未敘述理由或上訴有第362條前段之情形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350條第1項、第367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是以若僅於審判期日,口頭聲明不服,並未於法定上訴期限內,提出上訴書狀,顯屬於法不合(最高法院86年度台非字第82號判決意旨參照)。
二、上訴人即被告邱正大(下稱被告)因竊盜案件,經原審以111年度易字第417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月,原審於民國111年11月22日宣示判決,被告當庭以言詞聲明上訴,復經原審於同年12月19日將判決書寄存送達於被告,有宣判筆錄及送達證書在卷可按(見原審卷第73、89頁)。被告雖於原審宣示判決時以言詞提起上訴,然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前提出上訴書狀,被告上訴即屬違背法律上之程式,且無從補正,應予駁回,且不經言詞辯論為之。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367條、第372條,判決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