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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聲字第1676號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8 月 31 日

法官吳進發鍾貴堯尚安雅

聲請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刑人
何宗承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12年度執聲字第66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何宗承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伍年陸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何宗承(下稱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數罪中雖有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所列情形,惟受刑人已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有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民國112年7月28日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足稽,應依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又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有該案件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而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為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附表編號2所示之罪,則為不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屬於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4款所列併合處罰之例外情形,惟受刑人已就附表編號1至2之罪請求檢察官聲請合併定應執行刑一節,有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2年7月28日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附卷可稽,合於刑法第50條第2項之規定,是本件受刑人顯已自行衡量後,選擇合併定應執行刑,而失其原得易刑處分之利益,換取因併合處罰可能享有限制加重刑罰之恤刑利益。茲聲請人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認其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是本院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之範圍內,審酌定應執行刑之恤刑目的、受刑人所犯各罪之犯罪類型、行為態樣、手段、動機、犯罪時間、侵害法益種類、責任非難程度及以書面徵詢受刑人之結果(見本院卷第9頁、第61至62頁),而為整體評價後,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附表:受刑人何宗承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31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吳 進 發

法 官 鍾 貴 堯

法 官 尚 安 雅

書記官 林 巧 玲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31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編           號  1 2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藥事法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5年4月 有期徒刑4月 犯   罪   日 期  110年4月3日 110年2月14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   度   案  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32512號等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32512號等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案    號 111年度上訴字第2554號 111年度上訴字第2554號  判決日期 112年1月18日 112年1月18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案    號 112年度台上字第2246號 112年度台上字第2246號  判    決 確定日期 112年6月14日 112年6月14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  不得易科罰金、 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不得易科罰金、 得易服社會勞動 備註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執字第8801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執字第8802號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12年度聲字第1676號於民國 112 年 08 月 31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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